股权投资股东不履行回购协议怎么办

龚婉敏 2019-11-03 20:05:00

推荐回答

可以的,但是如果创始人财产不够呢?第一,三年半,周期太长第二,上市这个市场是扯淡,现在IPO关闭,三年半不打开,新股怎么可能上市现在股权投资都是选择正规渠道的新三板股权投资,相对于你这种产品虽然利润小了一些,但是安全性高很多全文。
黄真池2019-11-03 22:01:15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股权投资一般公司也就三到五年时间运作完一个项目,对赌回购条款只是防止不能上市保证投资人收益的一种条款,也许用不到,也许第二年第三年就能用到了。至于是不是长期投资,就要看你自己对长期投资的理解了。
    齐晓全2019-11-03 21:59:22
  •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股权回购是公司原股东A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B,然后一定时期后B再将股份转让给A,A必须是之前转让给B的那个人。形象点,一栋居民房,里面的房子全部卖出去了,里面的每个房主就相当于股东,一个房主在这栋楼里可能有几套房子,相当于大股东,假设其中一个大股东A,有多套房子。有一天,A将自己其中一套或者几套卖给另外的房主,然后过了很久,B不想住了,将这套房再卖给A,这相当于股权回购。区别在于,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是A以外的股东或者第三方,而股权回购则必须是原有股份持有者在转让股份后的某一时段再次受让此股份。说的有点多,其实都是一个意思,不知道解释清楚了没,不懂希望继续提问,我尽量给你解释哈。
    赵飞飞2019-11-03 21:00:24
  • 签订股份回购协议到时间不回购,一般通过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讼解决。一、股权回购条款的法律效力分析。股权投资协议出售方的权全文。
    齐文玲2019-11-03 21:00:12
  •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股权回购应注意的问题:首先要摸清楚创业企业原始股东真实的资产状况,因为这是企业原股东回购风险投资商股权的经济基础。如果某个创业企业在风险投资商投资后发展得不理想,而该企业原股东的个人所有资产都建立在该企业的股权之上,则如果企业发展得不好,该企业的原股东就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回购风险投资商在该企业中的股权。风险投资商也实现不了通过股权回购来规避投资风险的目的。其次在设计股权回购条款时要注意回购条件的可操作性,即在保护风险投资商合理利益的前提下,还要考虑原股东的承受能力。过分苛刻的回购条件可能带来两种不良后果:一种是某些原股东什么样苛刻条件都全部接受,这种原股东一般属于根本不想履约的类型,实际上风险更大;另一种就是原股东由于无法接受过分苛刻的回购条件而导致双方无法建立合作关系。再次,在设计股权回购合同的法律条款时,要注意坚持:要求创业企业原股东在某种条件下回购风险投资商在该企业的股权,是风险投资商的一种选择权,而不是风险投资商必须将自己的股权卖给企业的原股东,以免在企业发展很好的时候,失去自己应得的更大利益。在股权回购使用过程中,要注意研究被投资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比如:在国外,企业本身可以回购自己的股权,但是在中国大陆,未上市企业则不能回购自己的股权。所以,在国外,风险投资商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权可以由该企业自身来回购或由原股东来回购;而在中国大陆则只能设计成由企业的原股东来回购。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股权回购是风险投资商在无法实现其投资的回撤变现时的一种最无奈的选择,一般由原股东回购所实现的风险投资商的收益都小于该企业成功上市或由风险投资商自己将股权成功转让给第三方。所以,即使在投资合同中设计了股权回购的条款,风险投资商也不能掉以轻心,首先要想尽一切办法协助被投资企业经营者将企业经营好,以实现最大化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密切关注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与企业经营者和原股东商议解决的办法,如果需要企业原股东履行回购的义务,也要早与其联系,弄清楚原股东履行义务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以免原股东通过转移财产而逃避责任。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赵骆伟2019-11-03 20:59:10

相关问答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股权收购的价格事关股东与公司的利益,故股权收购价格的评估往往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而《公司法》仅规定为:“合理的价格”。由于公司股权缺乏流动性,如果仅仅按照净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也有失公正。因为公司设立运营中还凝集了许多看不见的劳动成果,以及一些无法评估的价值,例如市场优势,公共关系,企业知名度等。关于股权回购价格的确认程序。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也规定了股权回购价格确定的两种方式及期限,包括协商定价与司法定价,且前者是后者启动的必经程序,但却缺乏具体的规定。在协商确定股权回购公平价格时,以公司确定公平价格的方式更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的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助于减少双方因对股权价格争执而引起的纠纷;在司法定价的模式时应采取公司主导模式为主,促使公司确定较为合理的估价,当然,这一模式也有可能导致恶意股东肆意拒绝接受公司确定的价格,但可以通过法院对司法评估过程的费用分摊,来解决这个问题。
一般性规定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合规要求,“办法”第八条从授权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两个角度规定了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同时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的人员也不得对其进行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初衷是为了让企业能够留住核心优秀的员工,保证企业平稳快速发展,而以上两方面的列举,一方面是对公司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层管理人员或者核心人员,该类人符合股权激励的基本初衷,应该被激励。而第二类人则属于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或对企业发展有不利影响的人,故不能作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所谓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指的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所享有的一种“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的价格收购自己股份”的权利。实现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需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条件。从法律的制度设计看,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无论是上市公司的股东,还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均可以成为请求权主体,法律并未作特别限定。2、法定事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情形: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而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才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3、行使请求权的股东必须已经对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表示明确的反对。如果股东对决议并无异议,便不能行使回购股份的请求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