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股权转让损失情况的声名,对该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怎么写

龙多春 2019-12-21 2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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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XXXXX原因,致使我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股权转让损失,由XXXXXXXX依照我国法律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上述事项之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麻硕士2019-12-21 23: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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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二、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9年度一次性扣除。因此,既可以由股权投资收益弥补,也可以由经营收益弥补。
    黄益民2019-12-22 00:08:46
  • 长期股权投资出售部分股权可以分为一下三种情况来看。1、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2、成本法转变为金融资产核算;3、权益法转为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具体的出售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长期股权投资具体各个情况下,当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要对之前的长期股权投的相应变动进行调整,视为刚开始持有时便是权益法核算;当成本法或权益法转为金融资产时,要将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转化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者其他金融资产,并将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转入投资收益。扩展资料: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车延东2019-12-21 23:58:57
  • 处置长投,收回的金额低于初始投资成本形成的损失,在A105030表中不进行纳税调整,改损失是否扣除或纳税调整在填报A105090表的第12行反映,同时,应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还需填列A105091表,备妥以下资料备查:投资合同/协议或被投资方成立章程,被投资方验资报告,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有关记账凭据,如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证明;投资转让时,应取得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所转让股权的评估报告;投资转让合同/协议;有关股权投资转让收入的记账凭据;股权转让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该项长期投资的明细账资料。
    连万铭2019-12-21 23:39:38

相关问答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下列各项中不会导致调整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有;A.被投资单位派发现金股利借:银行存款贷:投资收益B.被投资单位派发股票股利不用做账C.被投资单位取的利润不用做账D.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不用做账所以,答案是ABCD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于以下几种类型的权益性投资:第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第二,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第三,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第四,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对于以上4种类型的权益性投资,企业在采用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时,符合第一和第四两种类型的权益性投资,企业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反之就采用权益法核算。所谓成本法,就是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不随被投资单位权益的增减而调整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不管有关利润分配是属于对取得投资前还是取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
,一、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1、在股权原始取得的前提下,未到工商局登记备案的修改后公司章程,效力如何?析:审核该公司章程是否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变更,如经过同意变更,则在公司内部产生效力,不产生对抗公司外部的效力。2、股权能否转为债权?能否由控股股东和某股东签订退股,即转为借款关系,将股权关系转为债权?析:不能,如未经减资或内部股东会决议,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直接将股权转为债权关系,将导致股东可以随便退股,不利于公司内外部的稳定。3、在原始取得的情况下,公司设立时即取得股权与公司成立后通过增资扩股取得的股权,工商登记备案对章程效力的影响?析:前者具备发起人出资、章程、股东名册,到工商登记备案后取得股东资格,此时工商登记备案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生效条件,不备案,章程无效。后者涉及出资是否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备条件?出资是实质条件,目前分实缴出资、认缴出资。主流观点以形式要件为主。形式要件即股东会决议、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修改章程等,只要能证明其是股东即可。此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未登记备案的,对内有效,不能否认章程中记载的股东的资格,登记备案仅是对抗效力。4、继受取得股权中,有偿股权转让时,受让人何时取得股权,即何时承担股东的权利义务?析:目前有意思主义、形式主义的不同观点。主流观点为形式主义,即登记生效主义,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不代表股权变动,需记载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备案,或者提供变更的章程、存在股东会决议、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东会等佐证时,承担股东的权利义务。5、特别提示①公司负有向受让人变更工商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义务。②转让人负有向公司通知股权转让事宜的义务。③如发生纠纷,受让人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如转让人未完全履行转让合同,则可以公司和转让人为被告,而仅以转让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可能诉讼主体存在问题。④关于公司内部事务上,如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不一致,以股东名册为准;外部事宜,如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不一致,应以公示公信原则,以工商登记为准。二、瑕疵股权转让1、瑕疵出资是否认可其股东资格?瑕疵股权能否转让?析:以形式主义认可其股东资格。此时转让瑕疵股权属于有权处分,即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瑕疵股权受让人能否取得股东资格,是否应承担股东义务?析:主要存在有效、无效、可撤销学说,主流观点是先分析受让人的主观状态,后确认有效或可撤销。如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自甘冒险,则该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受让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如受让人被欺诈或从常理认为其不可能知道的,则属于可撤销合同。3、瑕疵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应承担的责任?析:①对公司,应补足出资。因出资是股东法定义务,故不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未及时补足,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如公司大股东拥有2/3以上表决权,则因其属于利害关系人,应不参与该股东会决议实践中能否实现,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可对瑕疵出让股东权利进行限制。如在章程中或股东会决议,限制其股权收益权、清算解散时剩余财产分配权、新增股份时限制其优先认购的权利等。②对其他股东而言,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③对受让人,应承担买卖瑕疵担保责任。④对公司债权人而言,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在瑕疵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瑕疵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应承担的责任?析:如受让人为善意的,不知或不应知道受让股权有瑕疵的,受让人不承担责任。如受让人知道有瑕疵还受让的,则其应和瑕疵股权的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5、能否对瑕疵股权受让人的股权设置限制如利益分配、财产有限分配等权利?析:依据后手取得的权利不能大于前手的理论基础,可以追及至受让人,但受让人可不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三、股东名实不符时的股权转让纠纷1、特别提示①隐名和显名股东的关系,可参考信托关系,依据信托原理来处理。②显名股东根据外观条件,推定为股东。③显名股东取得了名义上的股权,但其股权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其股权处分权。④隐名股东不享有显名股东的法律地位,隐名股东为实际出资人或实际投资人,可享有股份所带来的权益收益权等。2、隐名股东要求显名,如何处理?析:欲显名,需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显名。如其他股东事先不知道其隐名股东身份,事后也不同意显名的,则隐名股东显名不成。可依据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解决。3、实际出资的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效力如何?析:因实际出资人不显示为公司股东,从外观形式上不享有股权,不能使受让人取得股权,公司可以股东名册的记载或工商登记信息对抗该股权转让。4、显名股东转让股权,效力如何?是否为有权处分?析:根据股权的外观条件,应为有权处分。但法律规定,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显名股东如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转股权的,可参照《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能否取得股权,取决于受让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