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是否还有效

樊春萍 2019-12-21 23: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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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由所在地工商部门直接办理。2、被投资公司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商务部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批准或不批准。3、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4、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注册资本已缴清;开始盈利;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5、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连书纳2019-12-21 23: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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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港资企业法定比照外国投资者处理,如果你们希望通过港资企业直接增资房地产企业,获得该企业的股权,属于外商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适用《关于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需要向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获得“批准文件”,持批准文件至内地房地产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并至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并应在3个月内完成增资。
    黄盛福2019-12-22 00:20:12
  • 境内企业是指在国内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简称集体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形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部分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的集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扩展资料在中国,一般一个贸易型、生产型的内资企业典型的期限是10年到30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经过申请也可以批准。如果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建设期限较长、投资回报率较低的项目,生产复杂产品,需要具有先进的关键技术的项目,还有生产具有国际性竞争力的项目,这些内资企业的期限可以延长至50年。通过国务院特别审批的个别项目,期限可以延长至50年以上。内资企业在以下情况下终止,如,由于重大损失,无法继续维持经营、或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等等。在中国,所有行业的营业范围都是限定得十分严格、精确的。当然,需要与审批部门有一定的协商以授予较宽的营业范围。以咨询公司为例,其营业范围包括:投资咨询、贸易信息咨询、市场营销咨询、公司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等。企业。
    赵风蕊2019-12-22 00:08:33
  • 1、合资经营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2、合作经营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4、外商投资合伙其主要的,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扩展资料: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商投资企业。
    连伯煌2019-12-21 23:58:43
  •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类别栏目会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自被投资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备案。
    黄睿多2019-12-21 23:21:13

相关问答

确定你的目标在决定需要筹集的资金数量时,想一想企业发展过程中明确的里程碑,以及达到这些里程碑所需要的资金。例如制造出第一个样品,产品测试或概念验证,用户评价,市场发布,收获第一批付款用户以及验证客户获取模型,实现这些目标分别需要多长的时间?与精益创业时代一致,潜在的投资者也希望知道你有明确的里程碑,并且知道你了解实现这些目标需要多少资金。因此,这一概念被称为「里程碑资金」或「基于里程碑的资金」一点儿也不奇怪。这是一种十分流行的融资方式,适用于在强调节省开支的发展阶段为企业筹集资金。尤其是在企业发展的早期阶段,产品开发和客户开发十分重要,这两个时期非常关键并且相互联系。在成立创业企业之前,我们需要花费最多时间去做的事情就是把握市场机会。这个机会足够大吗?它的背后有足够大的力量来推动转变,以创造更大、更有价值的市场吗?——加速合伙公司杰克·弗罗门伯格一般而言,在精益创业时代,创业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越早,其资金的计划就应该越精细。而创业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越晚,资金的范围就越大。在启动阶段,你要确定6-12个月的耗资率;而在产品开发和早期吸引客户兴趣的阶段,你要确定12-18个月的耗资率;在客户采用、商业模式可行、销售迅速增长和拓展国际市场的阶段,你要确定18~24个月的耗资率。这种做法并不罕见。很多创业企业创始人认为,他们不得不表现出企业未来将走向IPO,尽管他们事实上希望企业在3~5年内被收购。然而,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的。在这个领域,风险投资者比你聪明得多。企业IPO有很多的影响因素,而大部分因素与企业的可持续增长及抵御同行业竞争者冲击的能力相关。如果你是在销售一个「单点产品」,这种产品最开始会非常引人注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更适合更大的工厂,这样,你就会成为被收购的主要对象。但是,如果你告诉风险投资者你计划将一个生产单点产品的公司公开上市,他们并不会把你的话当真。因此,应该向他们表明你对自己和市场的真实评价。这样,你会因实事求是和诚实而给投资人留下好印象。当你与潜在投资人会面时,在开口发言之前做好有关并购和IPO的功课。一部分风投公司只关注「本垒打」,比如谷歌这样的企业,其投资回报率往往要超过200倍,而你的企业不在他们的关注范围中。而另一些风投公司则可以接受一位数或两位数的投资回报率,以色列的创业公司和风投公司就以此著称。获得这样的回报后,它们会投资于下一个创业企业。因此,在推介之前务必要了解你的投资人,了解他们投资的领域和历史记录。就时间角度而言,成为收购目标也具有吸引力。一方面,新手创始人对IPO抱有过时的印象,这些印象是基于2000年的淘金热,当时从融资到IPO的平均时间仅需3.1年。但是,到2019年,平均时间变为7.4年。而另一方面,收购可能发生得更早。一旦收购公司看到你早期取得的成功并能够从中推测未来也会成功,收购就有可能发生。
股东转让其出资的,应当自董事会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经原外资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注2》;2、公司董事会决议注3——参考式样1;3、合同、章程修改对照表注4——参考式样2;4、原外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5、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注5——参考式样3;6、受让方的开业证明材料;1中方投资者系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当地工商登记机关确认章。2中方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外方投资者系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商业登记证复印件。4外方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7、受让方的资信证明材料;1受让方系中方企业的提供《中方现金出资表注2》或《中方实物出资表注2》。2受让方系中方自然人的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或《中方实物出资表注2》。3受让方系外方企业或自然人的提供外国地区银行存款凭证或银行出具的文字资信证明注6。8、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投资者系国有、城镇集体资产的,提交资产管理单位注7审查同意的意见;9、股权转让的同时涉及到董事会成员变更,提交:1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名单注2》。2经委派方签字盖章的新任董事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10、加盖原工商登记机关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复印件;1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12、其他有关的文件、证件。
投资总额,是确定投资的上限,是一种数量限制。在我国公司法制度中,投资总额主要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7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比较上述两个规定可以看出,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关系是一致的,但表述却是相反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是从注册资本来确定投资总额上限,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是从投资总额来确定注册资本的下限。当确定投资总额上限时,参考的依据是并购后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是通过与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关系最终确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越高,投资总额越高,二者成正比例关系递增。但是,投资总额的极限是注册资本的3倍。同样,当确定注册资本下限时,是以投资总额为依据的。投资总额越高,注册资本越低,二者成反比例关系递减。但是,根据投资总额的不同情形,注册资本的下限极限是投资总额的1/3,并且必须达到一定最低数额要求。以注册资本为依据确定投资总额,一方面,可以控制并购完成后公司的风险,避免因并购完成后公司规模扩张,负债增加而引发经营困难,甚至导致破产。实践中,公司通过并购迅速扩大的案例不胜枚举。但是,因并购导致的公司破产案例也不乏其人。另一方面,以注册资本为依据确定投资总额,可以确定投资总额的具体数额。通常,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确定的,一是我国法律有此要求,二是投资人有此要求,以注册资本的确定份额作为享有公司权益的依据。相比较而言,上述从投资总额来确定注册资本的方法存在不确定性。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实际上等于限制了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投资规模和介入程度,从数量上直接控制了外资进入我国,是一种有效的准入监管措施。然而,限定投资总额抑制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不利于我国引进外资的长远发展。同时,限定投资总额是投资上的一种数量限制。尽管目前WTO尚未禁止成员方在投资领域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但是,限定投资总额的做法存在违反多边或双边投资协定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