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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境外股东分配2019年以前形成的利润发生对外支付时,如该项对外支付发生2019年9月1日以前的,则需先到市国税部门申请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再持国税部门开具的税务证明到地税部门申请填开;如该项对外支付发生在2019年9月1日以后的,则只需到国税部门办理支付备案即可。
章衣萍2019-12-21 23: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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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本身就具备进出口经营资格,不过只限本公司产品出口,以及自用设备和原材料的进口,不得超越范围经营。当然也不用办理这些备案登记。如果要办外贸经营者备案,可能一般的小资本家没有那么多资本金,因为外资注册外贸经营资格的门槛非常高,大概只有类似可口可乐之类的公司能够办得到。
樊振萍2019-12-22 00: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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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它除了土地外,企业投资100%为外商私有。并且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其设立要遵守我国的基本政策和原则。它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有利于促进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它可以引进资金,补充中国建设资金的不足;可以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人才和经营管理经验;可以扩大就业机会,锻炼培养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还可以增加产品出口,扩大对外经济贸易往来。我们应本着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原则,促进其适度发展。
齐斯文2019-12-21 23: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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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外资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这三个法律文件中可以到相当具体的依据了。当然,在设立一部分有注册资本要求的公司时,还要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基金法》、《证券法》等,这个要视拟设立的公司种类而定了。
黄皓炜2019-12-21 23: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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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企业。该企业的投资方中没有外国投资者,不属于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中外合作企业,即不属于外资企业。该企业的类别栏目注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龚宗跃2019-12-21 2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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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外资不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上市,国内已有先例如北方股份,我们这里所要探讨的主要是针对外资控股的企业上市问题,目前除b股市场的闽灿坤外,国内a股市场还没有外资控股企业成功上市的先例。近日,中国首次以外资控股企业上市为主题的研讨会“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与外商企业上市研讨会”在北京召开,表明了自国务院、证监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等国家部门表示允许外资企业在中国发行a股和b股并上市的政策后,国内证券市场及外资企业、投行人员、中介机构等对于外资企业上市问题已提高到实际操作的层面上来。早在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8月转发的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国家出入境检验局的《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中,便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近半年来,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国家计委副主任李子彬等都在公开的场合表示过中国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发行a股和b股,并且外经贸部于5月18日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与中国证监会于11月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进一步确定了法律基础。据说证监会和外经贸部现正在就外资企业上市问题制订实施细则。目前,确实还没有外资企业上市的操作细则,很多人都认为我国《公司法》、《证券法》没有考虑到外资上市问题。但就作者个人观点,外资企业上市不必要另搞一套改制、股票发行上市的程序,比照内地企业上市的程序就可以了如发a股和发b股的程序相同,这也符合wto的精神。外资企业上市并不是无法可依,外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可以依照外经贸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资产重组可以依据证监会对拟上市企业重组改制的有关规定以及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申请上市可以依据证监会的有关程序规定,上市后不存在法人股流通问题,非流通法人股的转让可以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比照内地企业上市,外资企业在改制及上市申请的两个重要环节上,主要是多了一个主管审批机关,即外经贸部,但在最近外经贸部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这种需要外经贸部对外资公司上市进行审批的情况已经有所改变,不再是外资公司“申请发行a股或b股,应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而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或配、送股票完成后,应到外经贸部办理法律文件变更手续。我们可以看出外经贸部与证监会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审批权力上已经基本达成一致。
齐杭丽2019-12-21 22:5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