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人名义按揭买房,还没和银行签贷款合同,如在房贷放款前领证结婚,对贷款房产会有什么影响呢?谢谢

黄瑛湘 2019-11-05 23: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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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审批后的第二个月开始还款。可直接通过手机银行查询贷款信息。但如果是购买的期房,时间就比较难以确定。按照的是有关的规定,开发商的取得的预售证后,才是可以的是办理按揭贷款的。多层的住宅的封顶才是可以的申办预售证的,高层的建筑的是达到三分之二也的是可以的是申办预售证的。扩展资料:房贷提前还款注意事项:1、不要忘了退保贷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后,原个人住房贷款房屋保险合同也提前终止,按有关规定,贷款人可以携带保险单正本和提前还清贷款证明,到保险公司按月退还提前交的保费。提前还清贷款所退还保险费,是已交保险费在提前归还时的现值,减去提前归还前占用保险费在提前归还时的现值。2、组合贷款不必先还公积金贷款对于公积金贷款而言,是不是一定要先将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才能申请提前还商业贷款?业内人士表示,只有公积金账户里的钱才是必须先用来清偿公积金贷款的。如果是其它自有资金,完全可以根据个人的喜好和需求,来决定是先用来还商业贷款还是先用于冲抵公积金贷款。3、办理抵押注销银行人士指出,由于许多贷款人对抵押权比较淡漠,提前还款后往往忘记了去产权部门办理抵押注销,这样贷款虽然还清了,但房屋仍在产权部门备案,会为日后的房屋交易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贷款人办理注销时需要在银行申领退还的抵押权证明书,去房屋抵押产权部门领申请注销登记表。按揭买房。
龙小红2019-11-06 0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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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按揭所购房屋在婚后仍属于购房人的个人财产,婚后房屋增值部分权属亦归购房一方所有。但在离婚时,非购房一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参与该房屋还贷的,其有权参与分割该增值部分。婚前一方所购房屋权属不因婚姻行为发生变化婚前一方申请按揭购房并取得产权,其作为房屋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是房屋的唯一合法所有者。依照物权理论,物权的变动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行为或法律事件等法律事实而发生。而结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并非法律所规定的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因此,登记人对于房产的完整的绝对的所有权,无论是身份上抑或财产上,均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即婚姻成立以及存续期间,婚前所购的房产权属不发生任何物权变动,登记人仍然是法定的唯一的所有权人。在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不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变化,也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转化。与之一致,一方的婚前债务也属于其个人债务,同样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和存续而转化为共同债务。即婚姻对婚前一方的个人债法律关系不发生任何效力。我国物权变动模式采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依赖于债权的效力,即物权移转需要以相应的债权合同为前提”,“物权变动的成立和生效,仅有当事人之合意尚不足,仍需要登记或交付之法定方式”。因此,一方面,婚前一方因按揭购房而产生的一系列债法律关系并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发生任何变更,缺乏这一原因基础,房屋权属的变更无从谈起;另一方面,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权属的最终生效确立,另需权利人的登记,因此,房屋产权登记簿是房屋权属变化状况的法定依据,若无变更,亦不生变动效力。因此,对于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并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形而言,婚姻这一法律行为对按揭买卖债法律关系及其依登记取得不动产物权不产生任何身份或财产层面的影响。婚后房屋增值部分权根据民法理论,房屋的权属直接决定了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而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婚前所购房屋至离婚时,增值部分究竟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他,成为处理房屋增值部分分割事宜首当厘清的问题。现实中看法不一。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增值部分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房产是一方婚前购买的,但婚后另一方愿意共同偿还贷款,表明其在主观上是以房屋所有人参与房产的实际维护和经营,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对方对此明知并接受。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居住的房产均投入了相当的贡献。基于上述理由,认为增值部分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严格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将其归属于房产所有者一方,与我国家庭财产观念相冲突,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却将双方共同的劳动成果归一方所有,与民法上的公平正义原则相违背,明显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刚刚出台的《婚姻法解释点击房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