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银行可以向个人借款吗?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龚开伟 2019-11-05 2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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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将抵押物折价以获得优先受偿的款项,应与抵押人协议,而不得单方擅自折价得款,更不得刻意压低价款而损害抵押人利益.2.。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王某系银行相关信贷人员的亲属,银行就不顾抵押人的利益,低价变卖抵押物,从而侵害了处于被动地位的赵某的利益。因此,法院应认定银行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齐晓晨2019-11-06 00: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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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一、当然是禁止的此类贷款,在申请时必然要编造理由,且实际贷款必然不使用在申请的项目上,这显然是一种足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欺骗行为,岂能为法律所允许?如果以实际贷款人的名义申请,而其他公司作为担保人,则法律是允许的。因为在本质上,银行贷前的审查是真实的。尽管上述二种行为,其实际贷款使用人是相同的,但性质完全不同。二、在现实生活中,以他人名义贷款贷款归自己使用的情形,其实很普通,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呢?1、如果他人贷款在先,出借给本人在后,二者之间没有串通。这里就存在二个法律关系:。银行信贷员孙某对杨某顶用他人名义办理贷款的行为是明知的,对银行而言,杨某与孙某的行为是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欺骗行为,且采取了积极的协助行为,致使银行4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系杨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构成骗取贷款罪。
    黄登荣2019-11-06 00:36:50
  • 不用付法律责任。能从银行贷款说明他是成年人,自己负责。除非银行找到证据证明钱用于家庭开销。或者家人做共同借款人的有关系。
    赵飒飒2019-11-06 00:10:09
  • 贷款还不上会产生的后果:1.贷款机构会依法向你催收到期贷款,按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物变现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等。2.你的信用会受到影响,如果是以公司为借款人,贵公司在全国银行信贷咨询系统中会被记录在案,个人名义的贷款也会在全国个人征信咨询系统中被记录逾期贷款。如果贷款行不给你消除记录,你可能今后在所有的银行都贷不到款了。3.如果借款时你有提供虚假资料或不实信息,贷款机构可能会告你骗贷,如果骗贷属实,你有可能会因为诈骗罪获刑。
    齐智勇2019-11-06 00:02:41
  • 有抵押贷款,担保贷款,个人信用贷款,都需要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款数额、利息的利率、借款日期、还款日期。法律规定基准利率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逾期利息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基准利率是指在借款合同期内双方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是指在所签订的合同期内不能偿还本金和利息,超出合同约定期的部分。在抵押贷款合同中,银行对抵押物法律规定有优先受偿权,在担保贷款合同中,法律规定银行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在审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有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普通程序一般是3个月到半年的审理期限,判决生效后即可强制执行,特别程序只有一个月审理期限只限于抵押贷款合同,申请对抵押物的拍卖。
    黄生香2019-11-05 23:56:53

相关问答

建行个人贷款申请对象包括三大类:一,是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客户和公积金贷款客户。且已正常还款二年以上;当前贷款余额小于贷款所购住房合同金额的50%;贷款所抵押住房已取得他项权利证明。二,是经建设银行认定的公积金缴存单位客户,在建行正常足额缴存公积金期限二年含以上。三,是经建设银行认定的代发工资单位工作年限满二年的正式员工客户。建行个人贷款申请条件申请条件一、借款人年满十八周岁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借款人拥有良好的信用额度;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申请条件二、资金用于合法经营活动所需小额、短期资金周转。申请条件三、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1、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小额贷款申请材料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2、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证明材料;3、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证明材料。如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借款人纳税单、保险单;4、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5、借款人获得保证额度所需的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6、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社会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的评估报告,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建行个人贷款申请流程1、提供咨询;2、受理申请;3、贷款审批;4、贷款发放;5、贷款回收;6、贷后管理。7、建设银行其他要求。建议您去你所在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咨询银行工作人员。
有啊。关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若干一、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可见,我国严格实行信贷规模控制,除了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金钱借贷之外,法人之间的金钱借贷为法律所禁止。二、这一禁止早在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中,就作出了规制: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三、在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中,再次重申: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四、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贷款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