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对个人借款事项有哪些规定

赵鸿霞 2019-12-21 1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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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私人借贷的利率有明确规定,不能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四倍,如果您有小额贷款的需求,不建议您通过私人借款,安全性没有保障,容易引起纠纷。您可以考虑使用有钱花APP借款。有钱花”是原金融信贷服务品牌,具有申请简便、放款快、借还灵活、息费透明、安全性强等特点。申请材料简单,最快30秒审批,最快3分钟放款。可提前还款,还款后恢复额度可循环借款。希望这个回答对您有帮助,手机端点击下方,立即测额!最高可借额度20万。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黄石容2019-12-21 13: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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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关于借贷的法律。此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拓展资料:公司贷款是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种借款方式。企业的贷款主要是用来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等大额长期投资。目前公司贷款可分为: 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股票质押贷款、外汇质押贷款、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黄金质押贷款、银团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企业贷款。
    车建伟2019-12-21 15:19:39
  • 法律规定最高年利率是24%,不过已经支付的,只要不超过36%,也是不需要退还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符自为2019-12-21 13:38:28
  •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赵驳强2019-12-21 13:20:53
  • 一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扩展资料:一、网贷违法的行为: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解读:防止非法融资。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解读:网络借贷要遵守个体和个体之间借贷的要求。所有资金全部托管到银行,保障安全,防止“跑路”。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解读:保本保息,只有银行才能做到。如果网贷平台这样宣称,就是误导夸大。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解读:不能落地,要遵守网络这个性质,不能越界。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解读:贷款是银行的业务。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解读:项目募集期不能结束,无法有效的监管。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解读:这是银行代理业务,还是不能越界。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解读:这是资产管理业务,不能越界。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解读:互联网金融不能入侵实体金融。在系统上做到风险隔离。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解读:做中介,要诚实。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解读:要保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不能流入到虚拟经济中。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解读:股权众筹是又一个互联网金融领域,不能越界。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二、网上贷款注意事项:任何事情都是一把双刃剑,网上贷款也是,有其利必有其弊,总会有些不法分子会钻空子,谋取私利。因此进行网上贷款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选择知名的银行和金融机构。知名银行有保障,信誉度比较高。2、不要被“无息”所迷惑。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同样没有付出的贷款是有风险的。3、要看清合同的各项条款。签署合同前,要看清各条各项,不要盲目的同意和默认。网贷。
    龙小金2019-12-21 13:08:07

相关问答

借款的法律关系:信贷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是指参加信贷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一方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设立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方是普通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企业法人信贷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指信贷法律关系中主体和内容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货币资金。风险防范:一、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风险这在生活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有:没有出具书面借条无法认定借款人或借条由借款人叫他人代写,事后否认借款或借款人的身份、地址不明,事后无法调查核实向法院起诉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等情况。第一种情况,通常在发生于亲戚、同学、朋友之间,因为事初大家关系比较好、也有一定了解,碍于情面借予款项时也没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借条,事后,在借款人作否认借款的情况下,因为缺乏借贷合意的事实证据,无法确定承担借款偿还的责任主体,而导致借款官司败诉;第二种情况,借款人事前或事后叫他人以自己名义代写出具借条,事后作否认借款。因为借条上非借款人本人的真实签字,无法证实借款合意的存在,而恶意逃避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第三种情况,对工作不稳定、经常变动,住址也不稳定的借款人,一旦发生借款纠纷,因为债权人无法掌握借款人的确切住址及其身份信息,而无法顺利的通过向法院立案起诉来主张借款。第四种情况,担任某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对外借款,事后,恶意推脱是企业借款或企业推脱是其个人借款,因为互相推卸责任给债权人的追款带来诉讼风险等等其他情况。鉴于此类的借款风险,建议债权人应以下几点加以风险防范:1、要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且要借款人本人当面书写、签字、盖章并作核实身份,避免他人代写、冒用他人名义书写的情况发生;2、借条当中应清楚、明确的写明借款人真实的身份证号、详细居住地址;3、对借款人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则应要求其写明实际是其个人借款还是为企业作借款,视情况要其写明共同承担归还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二、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这种情形在生活实践中的主要风险表现为:明知借款人借钱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情形。因为属于非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有可能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借款的起初作了解借款的用途、能起到保证主张还款的正当性、合法性。为确保借贷用途的合法性,建议在借条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确写明,避免借款人或共同债务承担人事后以借款用于非法用途作责任推脱。三、借款利息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在借条中未作约定利息,事后主张借贷利息不被支持或约定的利息过高,未得到法律保护。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借条中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将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约定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被法律所保护。为确保民间借贷利息的合法性,建议双方在借条中作合法、公道的利息约定。四、借条内容不规范、不明确的法律风险这类风险实践中除上述的借贷主体、用途、利息外还有常见的主要表现为:将借条写成欠条;借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或小写的金额数据不规范遭到篡改;还款时间不明确;内容因为太过简单,遭到篡改引发争议等等方面,为后面通过诉讼顺利追讨借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风险。为避免此类问题的产生,建议:借条内容表述用词要准确,书写规范字,语义要严谨,签字处与正文间不要留有太多的空隙等。提倡民间借贷行为应作签订完整的书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明确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有作担保或抵押的,明确保证人以及抵押的物品等等。五、款项交付不明的法律风险这在生活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现金交付方式特别是大额的现金交付或应债务人要求将借款交付给第三方,事后债务人作否认收到款项所带来的借款交付风险。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如果借款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必须要就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做出合理的解释。由法官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等诸多因素,结合其他事实证据作综合的审查判断,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在本律师代理的一案例中,法院曾以原告即出借人除了借条证据外,没有提供任何已实际给付钱款的转账凭证或相关事实依据,且以原告在此期间没有收入,家庭经济条件也十分困难,不可能有这么多钱借给被告等理由,最终判决以双方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对于较大金额的借款,不仅要有借条,钱款应通过银行转帐交付对方,以获得交付钱款的有效凭证。为有效规避现金交付给债权人带来法律意义上的合理解释不能以及举证不能造成不被认定的法律风险,以及将借款交付给第三方,因为第三方下落不明等原因,遭到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款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建议:1、对现金交付的借贷特别是大宗金额的借贷,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款项接受账户应为借款人本人的账户或双方作约定的银行账户,保留好银行转账的凭证。2、对借款人提出的将借款交付第三方的要求,应事先作约定明确或事后应取得借款人的认可,保留好相关的把款项交付第三人以及双方约定或应借款人要求打款给指定对象的事实证据。六、未作担保或未能实现担保的法律风险这在生活实践中,常见于:未作担保的情形,借款人在借款当时可能经济状况良好、具有偿还能力,债权人碍于情面或基于信任等原因未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但后来因为借款人做生意或投资股票、甚至有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经济上陷入困境、负债累累已无力作偿还,以致后面债权人发现状况不对作催讨时已太迟,在借款人已无力作偿还,又没有担保的情况下,最终造成借款无法追回的经济损失。还有作担保但却未能实现的情形:比如:保证人口头为借款人的借款作担保,事后否认担保;或保证人自身缺乏经济担保能力,无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或借款人提供的机动车、房产作等财产担保,但未办理法定的抵押登记手续,以致未能起到担保还款的效力和作用。因此,为最大限度的减小债权人的风险,在作借款时最好让借款人提供人 和物作担保,这样即使借款人出现赖帐或无力偿还借款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或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来保护自己权益,避免损失。建议作以下方面的风险防范1、让借款人提供具有经济实力良好的单位或个人作保证人,并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作列明保证人的地位及担保的责任。2、让借款人提供银行定期存单、有价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和担保都需要签订书面协议,如果作车辆、房产抵押的,别忘记向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七、还款不清的法律风险这在实践中常常被疏忽。这一风险主要在于借款人,特别是借款人在以现金方式作归还借款后,未向债权人索要出具收款收条,事后,无法证明已作还款。为防范和完全杜绝此类问题的风险,建议:在借贷关系中,与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项后需出示收据的作法相对应的是在借款人向债权人作归还借款时,债权人也要向借款人作出具收款凭证,以此,证实借款人已经还款、双方债权债务归于终结。八、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这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债权人对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缺乏清楚、明确的认识而疏于催款,过了法律诉讼时效或未保留好中间有过催款的事实证据无法证明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存在,而过了诉讼时效的情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偿还借款的法律后果则是不受法律保护,除借款人作自愿偿还外,依法将会被法院驳回。因此,为避免借款债权超诉讼时效,失去法律保护,在借款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仍然未作归还的,本律师建议采取以下的措施加以防范风险:1、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即将期满两年之前,应当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作延续新的还款期限或落款时间为出具之日的借条;2、可委托律师签发催款的律师函,形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证据,作重新计算两年诉讼时效,以确保不过诉讼时效失去法律保护。3、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损失。九、借贷管辖法院的确定这在生活实践中,常会碰到借款人为外地人,在借款人到期不作归还借款,债权人无法证明借款交付的履行地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到借款人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考虑到各地的司法环境以及诉讼成本的考虑,这显然对债权人是不利的。为此,本律师建议:可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作设定发生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条款,以确保能以最小代价,顺利的实现通过诉讼挽回损失除此外,实践中民间借贷还存在着种种的其他风险,诸如民间借贷还大量的牵涉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债权人如何有效的预防或避免借款一方借离婚来逃避债务承担等等问题,债权人对此应树立正常的法律风险意识,学会有效的运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遭受损失或有力的挽回经济损失。必要的情况下应借助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千万别抱疏忽、懈怠心理,以免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时后悔莫及。
有啊。关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若干一、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可见,我国严格实行信贷规模控制,除了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金钱借贷之外,法人之间的金钱借贷为法律所禁止。二、这一禁止早在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中,就作出了规制: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三、在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中,再次重申: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四、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贷款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