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公司以我们公司的名义贷款,怎么做会计分录

黄盛彬 2019-12-21 1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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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1、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61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2、199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3、199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扩展资料:温州于2019年8月1日出台政策要求,今后温州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不超过4家,其中主办行对企业的贷款原则上不低于企业贷款总量的50%。根据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领导小组出台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温州银行业过度授信、多头授信、异地授信问题突出,为防止过多的银行贷款集中于一家企业引发企业融资风险的问题在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实行主办行制度,并控制企业贷款银行机构数量。温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张震宇曾表示,温州此前出现很多企业出险的情况,其中有多家企业是被贷款“撑死”的。很多家银行对一家企业进行放贷,一些企业拿到了过量的银行贷款,没地方用就乱投资,刚有收益的时候又遇到调控被抽资。温州有一家企业产值几千万,却有20多家银行给它贷款,贷款几个亿,最后走上不归路。企业贷款。
连俊方2019-12-21 15: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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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根据该关联企业欠企业款项,按银行计息方式和利率计算做为应由关联方负担的利息部分。可用余额天数法计算。
    齐新海2019-12-21 13:56:33
  • 收取利息。1、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可以扣除2、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赵骆伟2019-12-21 13:39:06
  • 非关联方无偿让渡资金没有纳税义务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企业收到的财政贴息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向银行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调增额度为向银行支付的全部利息,而不是扣除财政贴息后的余额。
    辛培兵2019-12-21 13:21:36
  • 来源:财税派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一定条件下受债资比2:1的限制,这里的债资比的投资金额是指实际已到位的资金。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企业的借款利息,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是指企业直接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债权性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的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无关联的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并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121号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资料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准予扣除。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和非金融业,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因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有关印发《特殊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92号第八十五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支付给关系方的利息ⅹ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其中标准比例是指财税2019121号规定的比例。关联债资比例是指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第八十六条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内各月份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投资之和各月平均关联债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月初权益投资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第八十七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第八十八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不得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年度;应按实际支付给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给股东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实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除的所得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部分不予退税。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国税函2019312号的规定: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的借款利息ⅹ该期间未缴够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案例分析:D企业所有者权益构成实收资本1000万元,四个非金融企业关联方借款用于固定资产建设。甲乙丙丁的税负率分别是25%、20%、15%、10%;D企业税负率是25%;2019年向丁企业借款符合《特别纳税实施方法《试行》国税20192号》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规定,其他三家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规定。向甲企业借款2000万,税负率5%,付息100万;向乙企业借款2000万,税负率7%付息140万;向丙企业借款2000万,税负率2000万,税负率5%,付息100万,向丁企业借款3000万,税负率7%付息210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该企业没有交够的注册资本2000万2019年支付四家关联企业借款利息550万第一步:计算暂时性不能扣除利息1、支付四家关联企业利息=100+140+100+210=550万2、关联方借款总额=2000+2000+2000+3000=9000万3、暂时不能扣除的关联方利息:550ⅹ=305.56万第二步:将暂时性不能扣除利息分配给关联方1、支付给甲企业利息应分配比例100/550ⅹ100%=18.18%支付给甲企业利息应分配的金额=305.56ⅹ18.18%=55.55万2、支付给乙企业利息应分配比例140/550ⅹ100%=25.45%支付给乙企业利息应分配金额=305.56ⅹ25.45%=77.77万3、支付给丙企业利息应分配比例100/550ⅹ100%=18.18%支付给丙企业利息应分配金额=305.56ⅹ18.18%=55.55万4、支付给丁企业利息应分配比例210/550ⅹ100%=38.19%支付给丁企业利息应分配金额=305.56ⅹ38.19%=116.69万第三步:判断将暂时性不能扣除利息中属于永久不可扣除利息1/甲企业税负率同D公司税负率相同,不存在超比例发生的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2/乙企业税负率低于D公司税负率,不符合独立性交易原则,乙企业分配出的暂时性不可扣除关联方借款利息77.77万为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支出3/丙企业税负率低于D公司税负率该借款利息不符合独立性交易原则,丙企业分配出的暂时性不可扣除关联方借款利息55.55万为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支出4/丁企业税负率低于D,但符合独立性交易原则,无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支出第四步:将上述非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中高于银行贷款利率部分进行调整,剔除部分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1/向甲企业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利息,因借款利率低于银行贷款利率,全部可以扣除2/向乙企业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利息140万,剔除第三步分摊出的部分77.77万,因贷款利率7%高于银行贷款利率5%,需调整金额为17.78万62.23/7%ⅹ3/向丙企业借款产生利息100万,剔除第三步分摊出的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55.55万,剩余部分44.45万100-55.55,因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5%,不需调整4/向丁企业借款产生的利息,不存在因超比例发生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支出,全部关联方借款利息210万,因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需纳税调增=210/70%ⅹ7%-5%=60万通过四步,将关联方利息超过银行贷款利息部分计算纳税调增=17.78+60=77.78万综合上述,通过第三/第四步总共产生永久性不可扣除关联方利息=133.32+77.78=211.1万。
    黄石兰2019-12-21 13: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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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业‘营改增’难度大需要从增值税的税制原理、金融业的行业特性和面临的国际环境三个方面来分析。从增值税的税制原理来看,增值税的传统征税对象主要是有形动产,征税的领域主要在消费环节。对劳务征收增值税,虽然其他国家早有实践,但鉴于劳务的无形性,对劳务征收增值税本身就存在很多认识上的盲区。从金融业的行业特性来看,特别是像贷款、金融商品转让这类行为,本质上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消费行为。因此,传统增值税制度要适用于金融业就有诸多困难。世界上很多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比如欧盟各国、澳大利亚,他们对很多金融服务都是免征增值税的。我国对金融业进行增值税改革,如果实行一般征收方式,可借鉴的国外经验较少。从面临的国际环境来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金融业“营改增”受国际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比如,对于金融商品转让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取得的部分债券利息收入要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要按买卖差价征收营业税。但是,从国际上看,目前没有一个国家对资本市场中的金融商品转让行为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果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后,对金融商品转让行为征收增值税,将增加资本市场的交易成本,不利于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没有一个强大的资本市场,我国就缺乏对国际资源的定价权。这是金融业“营改增”时需要在战略层面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