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黄珊琦 2019-11-06 0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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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的法律关系:信贷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是指参加信贷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一方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设立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方是普通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企业法人信贷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指信贷法律关系中主体和内容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货币资金。风险防范:一、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风险这在生活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有:没有出具书面借条无法认定借款人或借条由借款人叫他人代写,事后否认借款或借款人的身份、地址不明,事后无法调查核实向法院起诉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等情况。第一种情况,通常在发生于亲戚、同学、朋友之间,因为事初大家关系比较好、也有一定了解,碍于情面借予款项时也没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借条,事后,在借款人作否认借款的情况下,因为缺乏借贷合意的事实证据,无法确定承担借款偿还的责任主体,而导致借款官司败诉;第二种情况,借款人事前或事后叫他人以自己名义代写出具借条,事后作否认借款。因为借条上非借款人本人的真实签字,无法证实借款合意的存在,而恶意逃避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第三种情况,对工作不稳定、经常变动,住址也不稳定的借款人,一旦发生借款纠纷,因为债权人无法掌握借款人的确切住址及其身份信息,而无法顺利的通过向法院立案起诉来主张借款。第四种情况,担任某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对外借款,事后,恶意推脱是企业借款或企业推脱是其个人借款,因为互相推卸责任给债权人的追款带来诉讼风险等等其他情况。鉴于此类的借款风险,建议债权人应以下几点加以风险防范:1、要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且要借款人本人当面书写、签字、盖章并作核实身份,避免他人代写、冒用他人名义书写的情况发生;2、借条当中应清楚、明确的写明借款人真实的身份证号、详细居住地址;3、对借款人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则应要求其写明实际是其个人借款还是为企业作借款,视情况要其写明共同承担归还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二、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这种情形在生活实践中的主要风险表现为:明知借款人借钱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情形。因为属于非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有可能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借款的起初作了解借款的用途、能起到保证主张还款的正当性、合法性。为确保借贷用途的合法性,建议在借条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确写明,避免借款人或共同债务承担人事后以借款用于非法用途作责任推脱。三、借款利息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在借条中未作约定利息,事后主张借贷利息不被支持或约定的利息过高,未得到法律保护。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借条中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将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约定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被法律所保护。为确保民间借贷利息的合法性,建议双方在借条中作合法、公道的利息约定。四、借条内容不规范、不明确的法律风险这类风险实践中除上述的借贷主体、用途、利息外还有常见的主要表现为:将借条写成欠条;借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或小写的金额数据不规范遭到篡改;还款时间不明确;内容因为太过简单,遭到篡改引发争议等等方面,为后面通过诉讼顺利追讨借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风险。为避免此类问题的产生,建议:借条内容表述用词要准确,书写规范字,语义要严谨,签字处与正文间不要留有太多的空隙等。提倡民间借贷行为应作签订完整的书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明确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有作担保或抵押的,明确保证人以及抵押的物品等等。五、款项交付不明的法律风险这在生活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现金交付方式特别是大额的现金交付或应债务人要求将借款交付给第三方,事后债务人作否认收到款项所带来的借款交付风险。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如果借款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必须要就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做出合理的解释。由法官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等诸多因素,结合其他事实证据作综合的审查判断,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在本律师代理的一案例中,法院曾以原告即出借人除了借条证据外,没有提供任何已实际给付钱款的转账凭证或相关事实依据,且以原告在此期间没有收入,家庭经济条件也十分困难,不可能有这么多钱借给被告等理由,最终判决以双方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对于较大金额的借款,不仅要有借条,钱款应通过银行转帐交付对方,以获得交付钱款的有效凭证。为有效规避现金交付给债权人带来法律意义上的合理解释不能以及举证不能造成不被认定的法律风险,以及将借款交付给第三方,因为第三方下落不明等原因,遭到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款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建议:1、对现金交付的借贷特别是大宗金额的借贷,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款项接受账户应为借款人本人的账户或双方作约定的银行账户,保留好银行转账的凭证。2、对借款人提出的将借款交付第三方的要求,应事先作约定明确或事后应取得借款人的认可,保留好相关的把款项交付第三人以及双方约定或应借款人要求打款给指定对象的事实证据。六、未作担保或未能实现担保的法律风险这在生活实践中,常见于:未作担保的情形,借款人在借款当时可能经济状况良好、具有偿还能力,债权人碍于情面或基于信任等原因未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但后来因为借款人做生意或投资股票、甚至有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经济上陷入困境、负债累累已无力作偿还,以致后面债权人发现状况不对作催讨时已太迟,在借款人已无力作偿还,又没有担保的情况下,最终造成借款无法追回的经济损失。还有作担保但却未能实现的情形:比如:保证人口头为借款人的借款作担保,事后否认担保;或保证人自身缺乏经济担保能力,无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或借款人提供的机动车、房产作等财产担保,但未办理法定的抵押登记手续,以致未能起到担保还款的效力和作用。因此,为最大限度的减小债权人的风险,在作借款时最好让借款人提供人 和物作担保,这样即使借款人出现赖帐或无力偿还借款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或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来保护自己权益,避免损失。建议作以下方面的风险防范1、让借款人提供具有经济实力良好的单位或个人作保证人,并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作列明保证人的地位及担保的责任。2、让借款人提供银行定期存单、有价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和担保都需要签订书面协议,如果作车辆、房产抵押的,别忘记向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七、还款不清的法律风险这在实践中常常被疏忽。这一风险主要在于借款人,特别是借款人在以现金方式作归还借款后,未向债权人索要出具收款收条,事后,无法证明已作还款。为防范和完全杜绝此类问题的风险,建议:在借贷关系中,与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项后需出示收据的作法相对应的是在借款人向债权人作归还借款时,债权人也要向借款人作出具收款凭证,以此,证实借款人已经还款、双方债权债务归于终结。八、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这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债权人对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缺乏清楚、明确的认识而疏于催款,过了法律诉讼时效或未保留好中间有过催款的事实证据无法证明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存在,而过了诉讼时效的情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偿还借款的法律后果则是不受法律保护,除借款人作自愿偿还外,依法将会被法院驳回。因此,为避免借款债权超诉讼时效,失去法律保护,在借款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仍然未作归还的,本律师建议采取以下的措施加以防范风险:1、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即将期满两年之前,应当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作延续新的还款期限或落款时间为出具之日的借条;2、可委托律师签发催款的律师函,形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证据,作重新计算两年诉讼时效,以确保不过诉讼时效失去法律保护。3、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损失。九、借贷管辖法院的确定这在生活实践中,常会碰到借款人为外地人,在借款人到期不作归还借款,债权人无法证明借款交付的履行地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到借款人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考虑到各地的司法环境以及诉讼成本的考虑,这显然对债权人是不利的。为此,本律师建议:可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作设定发生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条款,以确保能以最小代价,顺利的实现通过诉讼挽回损失除此外,实践中民间借贷还存在着种种的其他风险,诸如民间借贷还大量的牵涉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债权人如何有效的预防或避免借款一方借离婚来逃避债务承担等等问题,债权人对此应树立正常的法律风险意识,学会有效的运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遭受损失或有力的挽回经济损失。必要的情况下应借助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千万别抱疏忽、懈怠心理,以免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时后悔莫及。
龚少红2019-11-06 0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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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借钱还不起法律上的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2、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扩展资料:没有按时偿还,债权人是可以起诉债务人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龙家衡2019-11-06 00:54:51
  • 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微信借款属于电子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扩展资料案例:微信借款,谨防诈骗近日,通过发送微信语音博取信任,进而借钱的新型骗术,在全国多地悄然出现。此前据媒体报道,多名网友已陷入骗局。广州警方表示,广州反诈中心暂未收到类似警情,提醒群众提高安全意识,保护好个人信息。据报道,在武汉生活的田智在8月2日晚突然收到了一个同学的微信消息,对方声称需要300元应急。为了打消他的戒备,对方还特意发送了一段语音,内容为“是我本人”,并且连发两次。听到确实是同学的声音,田智就准备转账给对方。恰在此时,同学却打来电话称自己微信号“被黑了”,向他借钱的人其实是骗子。挂断电话后,田智打开班级微信群,发现许多同学已在讨论这件事。得知真相后,田智暗自庆幸没有上当,同时又心生疑问:为什么骗子能够发送同学本人的语音?经讨论得出结论:同学可能在某个平台发送语音验证时被盗用了信息。8月3日,南京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了一则此类案例:骗子以帮助市民张先生充值“游戏点券”为名,与之在微信上语音聊天,获取语音信息后,又诱使其提供微信账号、密码,最终诱骗成功,让张先生微信通讯录中数位朋友扫码转账。然而,目前通行版本的微信并没有语音转发功能,骗子即使骗取了他人微信的语音信息,又是如何转发给微信好友的呢?据介绍,微信语音其实是以“AMR”格式的音频文件储存在手机文件夹中。用户可找到指定音频文件,通过音频软件播放。与此同时,记者在淘宝等平台发现有“语音转发系统”出售,“支持语音、文字、图片、视频、表情、名片等”。广州警方表示,广州反诈中心暂未接到类似警情,提醒群众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不要轻易透露微信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如他人在微信上提出转账请求,需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确认对方是否本人;若发现微信账号被盗,应及时冻结账号,并通知其他好友切勿上当,一旦被骗应及时报警。微信现新骗局:冒充“朋友”语音借钱。
    童裳峰2019-11-06 00:37:42
  • 一、借条和欠条的区别。若不按照法院判决书来执行,轻则违法,重则涉嫌拒不执行裁决裁定罪。一般而言,逾期未还款的欠款人因害怕自己进入征信黑名单对生活产生的不便利,而尽快还款。五、起诉时应提交的材料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4.其他证据。六、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交的证据1.借钱协议或借据;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4.债务人借钱用途的证明;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钱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8.付款付息凭证。
    赵香福2019-11-06 00:20:42

相关问答

有啊。关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若干一、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可见,我国严格实行信贷规模控制,除了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金钱借贷之外,法人之间的金钱借贷为法律所禁止。二、这一禁止早在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中,就作出了规制: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三、在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中,再次重申: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四、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贷款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一、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风险。这在生活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有:没有出具书面借条无法认定借款人或借条由借款人叫他人代写,事后否认借款或借款人的身份、地址不明,事后无法调查核实向法院起诉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等情况。第一种情况,通常在发生于亲戚、同学、朋友之间,因为事初大家关系比较好、也有一定了解,碍于情面借予款项时也没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借条,事后,在借款人作否认借款的情况下,因为缺乏借贷合意的事实证据,无法确定承担借款偿还的责任主体,而导致借款官司败诉;第二种情况,借款人事前或事后叫他人以自己名义代写出具借条,事后作否认借款。因为借条上非借款人本人的真实签字,无法证实借款合意的存在,而恶意逃避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第三种情况,对工作不稳定、经常变动,住址也不稳定的借款人,一旦发生借款纠纷,因为债权人无法掌握借款人的确切住址及其身份信息,而无法顺利的通过向法院立案起诉来主张借款。第四种情况,担任某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对外借款,事后,恶意推脱是企业借款或企业推脱是其个人借款,因为互相推卸责任给债权人的追款带来诉讼风险等等其他情况。鉴于此类的借款风险,建议债权人应以下几点加以风险防范:1、要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且要借款人本人当面书写、签字、盖章并作核实身份,避免他人代写、冒用他人名义书写的情况发生;2、借条当中应清楚、明确的写明借款人真实的身份证号、详细居住地址;3、对借款人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则应要求其写明实际是其个人借款还是为企业作借款,视情况要其写明共同承担归还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二、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这种情形在生活实践中的主要风险表现为:明知借款人借钱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情形。因为属于非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有可能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借款的起初作了解借款的用途、能起到保证主张还款的正当性、合法性。为确保借贷用途的合法性,建议在借条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确写明,避免借款人或共同债务承担人事后以借款用于非法用途作责任推脱。三、借款利息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在借条中未作约定利息,事后主张借贷利息不被支持或约定的利息过高,未得到法律保护。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借条中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将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约定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被法律所保护。为确保民间借贷利息的合法性,建议双方在借条中作合法、公道的利息约定。四、借条内容不规范、不明确的法律风险这类风险实践中除上述的借贷主体、用途、利息外还有常见的主要表现为:将借条写成欠条;借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或小写的金额数据不规范遭到篡改;还款时间不明确;内容因为太过简单,遭到篡改引发争议等等方面,为后面通过诉讼顺利追讨借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风险。为避免此类问题的产生,建议:借条内容表述用词要准确,书写规范字,语义要严谨,签字处与正文间不要留有太多的空隙等。提倡民间借贷行为应作签订完整的书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要与身份证姓名相一致;借款用途要做写明;借款金额要有大写且确保大小写一致;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要具体明确到某年某月某日;利率约定要合法超出合法的部分可作规避考虑操作;明确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有作担保或抵押的,明确保证人以及抵押的物品等等。五、款项交付不明的法律风险这在生活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现金交付方式特别是大额的现金交付或应债务人要求将借款交付给第三方,事后债务人作否认收到款项所带来的借款交付风险。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如果借款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必须要就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做出合理的解释。由法官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等诸多因素,结合其他事实证据作综合的审查判断,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在本律师代理的一案例中,法院曾以原告即出借人除了借条证据外,没有提供任何已实际给付钱款的转账凭证或相关事实依据,且以原告在此期间没有收入,家庭经济条件也十分困难,不可能有这么多钱借给被告等理由,最终判决以双方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对于较大金额的借款,不仅要有借条,钱款应通过银行转帐交付对方,以获得交付钱款的有效凭证。为有效规避现金交付给债权人带来法律意义上的合理解释不能以及举证不能造成不被认定的法律风险,以及将借款交付给第三方,因为第三方下落不明等原因,遭到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款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本律师建议:1、对现金交付的借贷特别是大宗金额的借贷,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款项接受账户应为借款人本人的账户或双方作约定的银行账户,保留好银行转账的凭证。2、对借款人提出的将借款交付第三方的要求,应事先作约定明确或事后应取得借款人的认可,保留好相关的把款项交付第三人以及双方约定或应借款人要求打款给指定对象的事实证据。六、未作担保或未能实现担保的法律风险这在生活实践中,常见于:未作担保的情形,借款人在借款当时可能经济状况良好、具有偿还能力,债权人碍于情面或基于信任等原因未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但后来因为借款人做生意或投资股票、甚至有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经济上陷入困境、负债累累已无力作偿还,以致后面债权人发现状况不对作催讨时已太迟,在借款人已无力作偿还,又没有担保的情况下,最终造成借款无法追回的经济损失。还有作担保但却未能实现的情形:比如:保证人口头为借款人的借款作担保,事后否认担保;或保证人自身缺乏经济担保能力,无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或借款人提供的机动车、房产作等财产担保,但未办理法定的抵押登记手续,以致未能起到担保还款的效力和作用。因此,为最大限度的减小债权人的风险,在作借款时最好让借款人提供人和物作担保,这样即使借款人出现赖帐或无力偿还借款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或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来保护自己权益,避免损失。本律师建议作以下方面的风险防范:1、让借款人提供具有经济实力良好的单位或个人作保证人,并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作列明保证人的地位及担保的责任。2、让借款人提供银行定期存单、有价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和担保都需要签订书面协议,如果作车辆、房产抵押的,别忘记向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七、还款不清的法律风险这在实践中常常被疏忽。这一风险主要在于借款人,特别是借款人在以现金方式作归还借款后,未向债权人索要出具收款收条,事后,无法证明已作还款。为防范和完全杜绝此类问题的风险,本律师建议:在借贷关系中,与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项后需出示收据的作法相对应的是在借款人向债权人作归还借款时,债权人也要向借款人作出具收款凭证,以此,证实借款人已经还款、双方债权债务归于终结。八、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这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债权人对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缺乏清楚、明确的认识而疏于催款,过了法律诉讼时效或未保留好中间有过催款的事实证据无法证明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存在,而过了诉讼时效的情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偿还借款的法律后果则是不受法律保护,除借款人作自愿偿还外,依法将会被法院驳回。因此,为避免借款债权超诉讼时效,失去法律保护,在借款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仍然未作归还的,本律师建议采取以下的措施加以防范风险:1、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即将期满两年之前,应当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作延续新的还款期限或落款时间为出具之日的借条;2、可委托律师签发催款的律师函,形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证据,作重新计算两年诉讼时效,以确保不过诉讼时效失去法律保护。3、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损失。九、借贷管辖法院的确定这在生活实践中,常会碰到借款人为外地人,在借款人到期不作归还借款,债权人无法证明借款交付的履行地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到借款人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考虑到各地的司法环境以及诉讼成本的考虑,这显然对债权人是不利的。为此,本律师建议:可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作设定发生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条款,以确保能以最小代价,顺利的实现通过诉讼挽回损失在线咨询官方网站向TA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