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樊晓寒 2019-11-05 2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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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5、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6、借款人所购买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7、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职工购买存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5、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6、借款人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龄不超过39年,且售房人及共有人具有完全处置的权利。7、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黄相柏2019-11-06 00: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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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续缴满6个月就能申请办理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2、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开户并且连续、足额汇缴,期限不低于管理中心定期公布的期限;3、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修住房的证明文件;4、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房首期付款金额;5、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6、所购买、建修住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以所购买、建修房屋作抵押担保。
    赵骥万2019-11-06 00:19:59
  •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据本办法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第二章  提取条件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二职工退休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管辖区的;七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九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中所列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2、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内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4、住房被拆迁,无经济能力支付回迁安置费用的。十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依照第一、五、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二未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提取,经调查核实后二年内申请提取的;第五条职工不得因发生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以赠与、继承等未实际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二购买既非本管辖区内,又非职工或配偶户籍所在地住房的。第三章 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十二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第七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还本付息额;以后每次提取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额。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受限制。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出部分房租。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事件发生后十二个月内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经中心核实后办理,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付费金额。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第十二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办理注销账户提取外,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部分。第十三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但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 提取证明文件第十四条 职工职工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与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的由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并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以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的原件: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贷款的: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购房发票或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2、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住房出售统一专用票据;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4、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二职工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达到退休年龄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1、职工死亡证明;2、提取申请人具有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1、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2、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非本市户籍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3、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提供法院宣告单位破产的裁定书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备案,职工提取时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4、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法院判决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见证”意见的提取委托书或经公证的委托书。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商业银行贷款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近两个月还款证明;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配偶提取的,同时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齐晓洁2019-11-06 00:03:08
  •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管理办法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第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第九条本办法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黄盈碧2019-11-05 23: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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