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为什么以支行的名义诉讼,但却用分行或者总行的名义转让资产包,这之间有没有法

龚婷飞 2019-11-06 0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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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良贷款现状所谓银行不良贷款,主要指银行不能正常收回或无法收回的的贷款。我国银监会采用国际上通用的五级分类法对贷款进行分类,即次级贷款类、可疑贷款类、损失贷款类,2019年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2684.2亿元,占全部贷款比例6.17%,其中次级贷款余额2183.3亿元,占全部贷款比例1.06%,可疑贷款余额4623.8亿元,占全部贷款比例2.25%,损失贷款5877.1亿元,占全部贷款比例2.86%.银监会成立以来,一直把银行业不良贷款的下降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体制和机制改革,不断推动商业银行积极清收贷款和利用拨备核销贷款损失,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了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的下降,达到历史最低水平。2019年末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6.17%,在上年末7.09%比例的基础上全年呈持续下降趋势。2019年末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万亿2,684.2亿元人民币,这一数据较之上年末1万亿2,549.2亿元人民币的数据略有攀升。分机构看,外资银行不良贷款比例最低,为0.46%;其次为股份制商业银行,为2.15%;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仍然是最高的8.05%。二、不良贷款成因分析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多种多样,不外乎来自于银行外部的原发性因素和银行内部管理的内生性因素。1.来自由于银行外部的原发性因素1借款人的因素。借款人可能是内部经营不善、产品市场萎缩,也有可能是借款人借改制之机故意逃废银行债务,缺乏还款意识。2政策因素。由于宏观经济政策缺乏连续性,经济波动的频率高、幅度大,使信贷扩张和收缩的压力相当大,在宏观紧缩、经济调整时期,往往形成大量贷款沉淀。3行政干预因素。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压,地方财政挤,迫使银行发放大量指使性贷款、救济贷款,贷款行为行政化,信贷资金财政化,直接削弱了贷款产生经济效益的基础。2.银行内部管理的内生性因素1决策失误。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借款人的现状及市场形势的判断偏差或失误引起重大信贷决策上的失败导致不良贷款的形成。2信贷人员素质。部分人员素质不高,难以进行贷款的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违规放贷时有发生;在执行信贷政策方面,有的信贷人员随意性很大,存在“人情代替制度”现象。3贷款结构不合理。贷款组合结构性失衡,如贷款投向不合理引起贷款过度集中等造成不良贷款的形成。4道德因素。信贷人员除了必须具备一定的金融理论、企业财务管理、法律制度等业务知识外,还必须具有诚实的品格和强烈的责任心。部分信贷员“在其位而不谋其职”工作主动性差,缺乏开拓创新精神,不能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甚至蓄意营私舞弊、违规违纪、违法犯罪,引起不良贷款的形成。三、不良贷款的清收办法银行不良贷款,是中国金融业最大的风险所在。国际通行标准认为,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率警戒线为10%。近年来我国不良贷款率呈逐年下降趋势,但不良贷款仍然威胁着金融的安全稳定。如何采取合理的清收办法化解不良资产一直是银行业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1.要有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银行总行应有管理全行风险贷款的审批决策机构,有专门的职能部门如资产保全部具体管理与办理;各分行与支行设有风险贷款化解小组,逐级对风险贷款进行管理。2.要加强对不良企业的管理信誉不良的企业一般是不能正常还本付息的企业,不能正常还本付息有主观和客观的原因,所以,应分类管理,对不同的原因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客观原因主要是在经营上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或经营管理不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的要求等,导致企业经营难以为继,无力还款;主观原因主要是企业利用非正常经营,故意减少资产或增加负债,以实现其不还或少还贷款的目的,对于这种故意逃废债务行为必须从严,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3.采用法律手段保全资产以诉讼方式更具有强制力,利用国家机器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利,通过诉讼方式化解风险贷款是否成功的关键主要取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成效,一旦保全成功,诉讼案件便可以通过和解方式提前结束,全额收回贷款.金融机构在通过诉讼途径化解风险贷款时,在注重其实体权利的维护是不要忽视了司法程序的规定,导致由于程序上的延迟而丧失了实体权利,即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有些特殊情况下为1年。4.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方式运用拍卖方法是最公证、公平,资产价值得到最大体现的一种方式。以拍卖的方式拍出,盘活了不良资产,回收了资金,资金风险大大降低。5.政府承担不良金融资产从金融不良资产形成原因看有地方政府干预的因素,银行的贷款曾经支持过企业、地方经济发展。因此,无论从受益的原则还是从造成损失的原因去追究,债务人和地方政府都应当在这种错位资源的重新配置过程中承担相应份额的合理成本。从本质上来说,不良资产处置是对历史上形成的错位的社会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使其尽可能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用。但这种资源重新配置的损失,如果全部由银行来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政府承担不良金融资产有利于为地方经济发展创造条件,改善当地的投融资和信用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边召允2019-11-06 0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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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由银行将需转让的不良贷款进行组包方和收购方在不良金融资产移交过程中应建立和完善联系沟通机制,相互配合与协作,有效管理不良金融资产,联手打击逃度债行为,共同防止资产流失和债权悬空,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不良资产处置。
    黄皛梦2019-11-06 01:00:37
  • 可以,但是要分情况。可以的情况如下:1、商业银行所享有的不良债权亦是普通的债权,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则。合同法》第79条规则:债权人能够将合同的权益全部或者局部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而订立的拜托合同、雇用合同及赠与合同等;二依照当事人商定不得转让;只需当事人的商定是真实的意义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制止性规则,该等商定应当有效。三按照法律规则不得转让。商业银行将其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目前尚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此做出明白的制止性规则。因而,只需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转让不在上述制止转让的情形之列,即应当认定转让行为有效。即使中国人民银行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则,由于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也不应影响转让行为的效能。2、商业银行将其债权等值转让给受让方,不会形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不会招致金融次序的紊乱。3、银行转让详细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权益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运营性活动,不触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历问题,并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出借借款的应如何处置问题的批复》有关企业借贷合同违背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规则。不可以的情况如下: 1、受让方主体资历存在障碍。金融业是一种特许行业,放贷收息是运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一项特许权益。因而,由贷款而构成的债权及其他权益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历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未经答应,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则有:《金融机构管理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答应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历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答应证》,对不具备法人资历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停业答应证》。未获得答应证者,一概不得运营金融业务。银行业监视管理法》第19条规则,“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贷款通则》第21条规则,“贷款人必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运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答应证》或《金融机构停业答应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上述规则均明白指出,贷款等金融业务只能由具有特许资历的金融机构来运营,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如商业银行将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该受让方因不具有金融业务资历,违背了国度的法律的强迫性规则,而招致债权转让行为无效。2、可能构成企业间借贷。假如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则受让债权的企业成为新的债权人,对原借款人享有债权,原来贷款合同的主体将变卦为非金融机构,将构成企业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出借借款的应如何处置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企业借贷合同违背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假如认定商业银行与非金融机构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将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规则相悖。由此招致银行向其他非金融企业转让债权的合同无效。3、不良债权转让的定价问题。不良债权的定价问题属于世界性难题,目前尚未有国际公认的定价规范和程序,不良债权定价已成为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最大艰难。况且,《贷款通则》规则,除国务院决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议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而既然是不良债权的转让,通常是回收有艰难的债权,不论是作为转让方的债权银行,还是作为受让方的企业,均希望采取打折的方式停止,依照账面价值转让不良债权简直是不可能的。而在《贷款通则》如此严厉的禁令之前,以市场化方式转让不良债权的道路是行不通的。4、核销方面的障碍。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方法》规则,金融企业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必要的程序之后,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方可认定为呆帐: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布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历的;二借款人死亡;三借款人遭受严重自然灾祸或者不测事故;四借款人和担保人已完整中止运营活动、终止法人资历的;五借款人冒犯刑律,遭到制裁,财富缺乏出借债务又无其它债务承当者的;六经法院对借款人、担保人强迫执行、裁定执行终结的;七金融企业对抵债资产小于贷款本息差额的局部;八因开立信誉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发作的垫款;九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由于财政部规则了严厉的贷款核销条件,对除此之外的贷款损失,将招致无法核销的结果,因而,也在客观上限制了银行的不良债权转让操作。5、关于银行债权转让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既然是不良债权转让,那么债权资产的实践收回率就不可能到达100%,但是另一方面,在转让过程中,的确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有的债权受让人以相当于不良债权百分之几、以至更为低廉的价钱购置不良债权,然后向债务人主张全额债权,成为另一种“一案暴富者”。国度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则:“……在停止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时,违背国度规则或超越法定权限,将国有资产低价出让或无偿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形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属于国有资产流失行为,将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查处。假如商业银行停止债权转让的,将触及到债权转让给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6日发布了《关于在民事审讯和执行工作中依法维护金融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把依法维护金融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提到一定高度,而且对当前审理和执行触及金融不良债权案件中呈现的新状况、新问题提出了明白的请求。在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可能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作为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未经答应、未实行拍卖程序的状况下,将银行债权转让别人,可能招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龙宇锋2019-11-06 00:54:50
  •  一、关于转让合同效力问题1、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向非金融机构转让不良资产,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问题。有观点认为,该转让合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但反对观点认为,通过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方式转让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常见处置方式。这种方式可以动员社会资源参与不良资产处置,为国家政策所允许,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买受人购买的是不良资产,故其转让价格与原来的价格有较大差距属正常商业行为,是风险投资,不能因买受人因此盈利就认为国有资产流失。不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2、关于未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商业银行将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到期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理由是:第一,由贷款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否则,极有可能导致我国金融秩序的紊乱;第二,目前,我国法律仍禁止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如果认可商业银行将其债权随意转让给非金融企业,就可能出现企业以此为合法形式掩盖相互借贷的非法目的;第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文件对此有禁止性规定;第四,作为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未经许可、未履行拍卖程序的情况下,将银行债权转让他人,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二种观点认为,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理由是:第一,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禁止性规定;第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禁止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第三,受让方受让的债权为一般债权,其行使权利行为并不属于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第四,商业银行将其债权等值转让给受让方,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不会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二、关于债务人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社会转让不良资产时,应赋予债务人优先购买权。这样处理既可以挽救企业濒于破产,促进社会稳定,又可以有效防止恶意串通侵吞国有资产,有利于案件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给原债务人优先购买权。原因在于:法律并未规定该种优先权形式,若赋予债务人优先购买权,无异于鼓励其恶意逃债。三、关于受让主体是否享有相关实体和诉讼权利问题有观点认为,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因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情况下,受让方能否要求变更诉讼及执行主体问题,并无明文规定。司法实务中,应明确受让方可否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变更诉讼及执行主体,债权转让公告是否具有通知效力等问题。四、关于转让程序问题由于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的转让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亟须相关立法及行政法规对该债权的转让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如明确定价标准、评估程序等。
    齐晓军2019-11-06 00:37:40
  • 企业的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帐,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本文所讲的不良资产是指银行的不良资产。它主要是指不良贷款,俗称呆坏账。也就是说,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二○○八年七月九日财政部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下发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详细规定了金融机构转让不良资产的程序和法律后果。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中的债务人多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本文拟就原债权银行转让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受法律保护谈谈拙见。笔者在审理某工商银行将其与其自办的公司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剥离后,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又转让给自然人张某。张某向某公司主张债权时发现某公司早已注销,遂向某工商银行主张权利。本案对于原债权银行转让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合法,债务人能否以诉讼时效对抗受让的债权人,发生争议。对此类纠纷能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次受让人张某如何处理,笔者认为:1、该债权可以转让。根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债权不得转让:7号批复“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书,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名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的规定,说明了银行贷款同样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从民法理论上讲,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力,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于一种自然债权。也就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权人丧失了胜诉权,其权利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即使原债权人某工商银行,在没有转让债权前,依法已丧失了胜诉权,其债权得不到法律保护。3、二次受让人张某对原债权人工商银行的诉讼请求,不受法律保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复字第25号《答复》中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家根据有关政策实施的,具有政府指令性划转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家根据有关政策实施的,具有政府指令性划转国有资产的性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答复明确认定了不良资产剥离的实质是根据国家政策而实施的,具有政府指令划转国有资产的性质,明确了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因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引发的纠纷不具有可诉性。同样,据此可以得出结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因“不良债权”剥离而引起的纠纷是不应起诉银行的。既然第一次受让人就不能起诉原债权银行,二次受让人,继受的是第一次受让人的权利,同样受该条的约束。另外,从工商银行剥离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债权”转让的原因,是因政策而转让,就开始不同于普通的债权转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私权利的处分。不良债权”剥离转让的属性具有行政行为,转让的主体均处于被动地位,其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就受让人华融公司与债务人原债权工商银行的关系,债权让与使受让人华融公司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他享有与原债权人同样的债权,得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债务人也只能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受让人既然是自让与人处承受权利,他所取得的权利自然不得大于让与人,也就是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同理,当华融公司“不良债权”第二次转让给张某时,受让人张某所享有的权利是不能超过转让人华融公司的权利范围。因此,二次受让人张某起诉原债权人工商银行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保护。3、本案不适用第三人侵害债权为的法律规定。首先,侵害损害的前提,必须行为人主观上应有过错。此类纠纷原债权人银行主观上无过错。因为,法律上的过错,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故意和过失状态。此类纠纷中的原债权人银行,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剥离呆帐的,只要原债权人银行剥离的贷款属于呆帐性质,同时符合剥离政策,原债权人银行就没有过错。其次,侵害损害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原债权人银行对二次受让人没有损害事实存在。二次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应是这笔债权本身,且这笔债权本身在原债权人银行就是依法“收不回的帐”、“不能收回的贷款”、“经确认已经无法收回的贷款”,是否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应看是否危害了该债权的存在,而不应将债权能否实现作为判断标准,更不能以该债权不能受偿为由认定银行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不排除购买呆帐后能够从债务人那里得到受偿的情况,这只能说明银行将并不符合呆帐标准的贷款作为呆帐剥离了,它并不能改变呆帐贷款“不能收回”、“经确认已经无法收回”的本质属性。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对资产管理公司已将虚假“债权”再行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据此向不良资产剥离银行追偿而诉至法院时应当受理。但有观点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后债权的权利不能也不应该大于前债权,即对于前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不具有可诉性;那么,对于后债权,则同样不具有可诉性。对此,笔者也持赞同意见。因为,二次债权转让合同是华融公司与张某之间达成的。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华融公司将“不良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张某时,银行没有为任何行为,也更谈不上对张某的侵权,二次受让人张某要求原债权银行承担偿还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二次受让人如何实现救济权利,根据民商法的公平原则,“不良债权”的受让人张某因受让债权存在瑕疵,原则上只能向华融公司请求承担责任,而不能迳行要求原债权银行承担偿还责任。但二次受让人张某如果以当初剥离的“不良债权”存有“瑕疵”这种瑕疵应当属于权利瑕疵,向转让人华融公司提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主张自己与华融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无效,或者追究华融公司的“瑕疵担保责任”,实现其损失的救济,还是应当受法律保护的。作者单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符自为2019-11-06 00: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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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1、资产重组法。主要包括债权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资产置换重组、资产入股重组等单项重组及企业整体整合重组。这是提升“包”的处置价值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投资者收购“包”以后,重点对已办理过合法有效的《以资抵债协议》或法院下达以物抵债为内容的《民事裁定书》的物权股权,通过调查分析论证,认为符合资产重组条件的,则大胆进行资产重组。整体整合重组。这里主要介绍资产置换重组和债权重组。资产置换重组,这里可以指投资人在同一企业内与债务人协商进行债权、股权、资产之间的置换,也可以指投资人同时拥有甲企业和乙企业的债权,策划对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资产进行置换。2、债权转股权。投资人取得了债权,而债务人或担保人缺乏现金流支付,只要债务人或担保人属朝阳产业,企业又处在成长期,而一时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可以考虑与企业协商,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式,使投资人在较短的时间内,入主债务企业成为股东。这样做既加快实现了资本的扩大,并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壮大,又使不良资产债权价值得到很好的提升。这也是作为战略投资者实现参股控股企业的重要手段之一。3、延时处置法。对于目前所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一般的土地、房产等物权抵债项目,不妨先了解一下政府的城市集镇发展规划,对预计有较大增值潜力的,可以实施先租赁后处置的策略;对权证不齐的抵债房地产,先办妥相关权证。对原集体土地、划拨土地,需要缴纳的规费、出让金要进行测算,对地价的升值几何做到心中有数。并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转让或开发,使处置价值取得应有的回报。对用房地产抵押的债权,如房地产增值潜力较大,可以先搞好维权工作,使抵押物升值后,再行使诉讼权和追索权,力争使收购的本金、利息和孳生息能全额收回。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践证明,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对于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重视安全保卫工作,提高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及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防范能力,完善公安机关、银监部门的监管手段,促进金融安全保卫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公安机关、银监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安全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把安全评估工作作为加强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安全评估活动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二、严格标准,客观评估。各级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引导公安民警、银监干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卫干部深入学习《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准确把握有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内涵,切实提高金融安全防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切实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检查指导,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平。要进一步加强对参与安全评估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深刻理解、认真领会评估检查工作的内容实质,熟悉掌握相关业务知识,采取深入一线实地检查与突击检查、明察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严禁打“人情分”,确保安全评估的准确性、公正性。要严格按照安全评估办法和评分标准认真开展评估工作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使开展安全评估的过程真正成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视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措施的过程,充分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三、奖罚分明,促进落实。各级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要把安全评估结果作为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安全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予以表彰奖励。安全评估不合格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发生涉及安全保卫重特大事故或案件的,要坚决追究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认真落实“谁检查、谁负责”的安全评估责任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涉及安全保卫重特大事故或案件的,一律实行倒查,追究相关评估人员的责任。
只要个人银行信用记录良好,就可以申请办理信用卡。1、中国银监会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通过网络传输等方式,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其他执行案件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融资信贷等金融服务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等采取限制贷款、限制办理信用卡等措施。2、只要是申请贷款,无论是房贷、车贷,还是消费贷款,银行、互联网金融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都会去查看申请人的个人征信报告。个人征信报告里面的信息,决定着申请人的贷款是否会被审批通过。3、三类征信记录会给贷款申请加分1有房贷记录房贷是绝大多数人个人贷款中额度最高的贷款,而银行对于房贷的审批又非常的严格。因此,有房贷的申请人,通常个人信用表现较好,在放贷后有更高的几率会按时还款。在贷款审批过程中,金融机构会偏向对有房贷记录的申请者发放贷款。2个人信用历史较长或信用类型较丰富信用历史很短的消费贷款申请人,往往会被认为短期内急需用钱,存在一定的欺诈风险。而丰富的信用类型或较长的信用历史,往往意味着申请人得到了多家金融机构的认可,信用水平明显高于信用历史短的申请人。3教育水平较高人行的征信报告不仅记录了信用历史,还记录了一些个人基本信息,例如教育水平。普遍来说,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请人的逾期率明显低于学历较低的申请人。扩展资料:可以查询个人和企业信用报告的对象1、征信系统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其中,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建议公众定期查询,及时关注自身信用状况。2、商业银行等提供贷款的机构在审批贷款、信用卡等信贷业务时,在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后,可通过征信系统实时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无需信息主体提供。3、在没有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任何机构和个人均无权查询信息主体的信用报告。法律规定可以不经授权同意查询的除外。银行将限制“老赖”贷款办理信用卡-新版征信要来了 对你贷款买房做生意都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