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发展的p2p模式平台是不属于非法集资的,只有一些平台打着p2p的模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界定
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社会公众以及公开宣传等概念的边界进行了明确。
其一,看资质,以平台是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便擅自开展集资活动以界定其“非法性”;
其二,看对象,以平台是否针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以界定其“不特定性”。
其三,看回报,以平台是否承诺高收益向投资人还本付息以界定其“利诱性”;
其四,看营销,以平台是否通过互联网、电视、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相关集资业务以界定其“公开性”。
另外,还有三种常见情况也将涉及非法集资。
一、资金池模式
二、尽职调查不到位
三、平台发假标自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