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和保险理财有什么不同

柴龙琼 2019-10-14 23: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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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不同。保险理财主体是保险公司,银行理财主体是银行。

2、方式不同。保险理财是将财产投资给保险公司以面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意外,同时获取收益,属于互助的方式;银行理财则是将财产存储到银行内或投资银行,属于自助的方式。

3、支取灵活程度不同。银行理财有固定的期限,如果投资者因急用支取,会损失一定的利息,但没什么太大损失,较灵活;而理财保险产品一旦支取,就会给投保者造成较大的损失。

4、收益不同。保险理财银行理财是单利计算,期限一般固定,收益也相对稳定;理财保险产品大多是复利计算,收益不固定,如分红险,除了保底收益,在每期末,保险公司还会根据盈利情况进行分红。以上几点是一般性的区别,其实无论是保险产品或银行理财产品,都会受到经济金融环境的影响,存在不确定的风险因素。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方式还需自己斟酌。

黄看看2019-10-15 0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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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缴费方式有区别。银行理财通常是一次性缴费。而保险理财,通常是分期缴费,比如,每年交5000元,连续交三年或5年等等。

    2,流动性不同。银行理财有活期有定期,活期可以比较灵活的申购或赎回。而定期,一旦成立,在理财期限内,通常不能赎回。而保险理财,银行渠道,通常会有10~15天的犹豫期可以退出,不收取费用,过了犹豫期可以退保,但有可能会被扣除,相应的现金价值。

    3,属性不同。银行理财,属于投资理财范畴。而保险理财,仍然具有保险的性质,因此保险理财,通常会有一定的保障,还有一些浮动的分红等等。

    4,其他不同。银行理财周期通常在一年以内。而保险理财周期,3~5年,甚至更长居多。有些保险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享受发行人提供的抵押贷款等服务,而银行理财产品,由于是非保本浮动收益,通常不能抵押贷款。

    黄皓翔2019-10-15 00:01:40
  • 1、含义不同。保险是对风险的补偿和转移,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2、保障不同。保险是在签订的保险合同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和疾病的风险,由保险公司来承担风险。但理财产品是没有保障的。

    3、分红不同。保险分为分红和终身寿险,但分红都是很少的一部分,还是以保障为主。而理财产品则侧重于分红且分红相对高一点。

    4、领取方式不同。保险一般根据期限和保险类别来领取,但领取后对保单的保额有影响。而理财产品则到期就可以领取。

    5、保险期限不同。保险产品一般都是几年甚至是几十年的投资期限。理财保险的期限一般偏向于中短期。

    6、产品回本时间不同。保险有的产品趸交以后,当年就能回本,但是前五年退保都有手续费,有的产品三年交费,需要第11-12年才能回本,短期内退保,不仅本金拿不回来,还会有损失。而银行理财产品,理财周期短,很快就能本息拿回,用于别的理财。

    黄益溢2019-10-14 23:54:15
  • 银行理财没保障功能

    保险理财有保障功能

    变额寿险的缴费是固定的,在该保单的死亡给付中,一部分是保单约定的、由准备金账户承担的固定最低死亡给付额,一部分是其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额。视每一年资金收益的情况,保单现金价值会相应地变化,因此死亡保险金给付额,即保障程度是不断调整变化的。

    资金收益情况不同

    银行理财产品采取的主要是单利,即一定期限、一定数额的存款会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收益空间。不论是固定收益还是采取浮动利息,在理财期限内,银行理财产品都采取单利。

    支取的灵活程度不同

    银行理财产品都有固定的期限,如果储户因急用需要灵活支取,会有利息损失。

    米国际2019-10-14 23:36:18

相关问答

一、通过面上了解虚假痕迹1、了解企业的概况。查账前,要调阅有关企业的财务报表,如:企业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报表,发票领、用、存表和企业减免报表等资料,透过这些报表进行分析、对比,使检查人员对企业各种因果关系的数字、互为联动的因素产生大致的了解,建立数据印象,为后面的检查起着一定的引导作用。2、在与企业人员的交谈的过程中了解生产、经营、核算状况。利用间隙,通过家庭式的询问,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及相关员工闲谈,了解企业的生产过程、销售方式、工资结构及商品、材料的进货渠道,这些情况和财务的差异就是查账的线索。深入生产车间和经营场地,对企业生产工序、经营范围进行大概了解,对查账工作也很有裨益。3、从财会人员设置上,或是账页的装订中,找出蛛丝马迹。有些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为节约费用,在人员设置上不规范,一人承担几种责任,或者企业主兼任出纳,忽略了制约作用。假账存在随意性,如对商品明细帐的设置与科目的增减,只要工作中稍加留意,就可以从中找出破绽。二、识别利用发票做假账舞弊行为1、对真票虚开舞弊行为的识别一是注意审查发票的号码与时间,加盖印章的关系。审查同一单位的发票是否多次在某单位报销,如果其发票号码顺序相连,而时间先后颠倒、或者加盖的是几个不同单位的财务公章,就说明是有问题的发票。另外,还可以根据发票各个栏目所列内容之间、发票与用票单位有关经济业务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审核,从中发现问题。发票所列各项内容之间,有其内在的逻辑关系和规律性,如果证明逻辑矛盾,那就说明是有问题的发票。二是注意审查发票的种类与所填开的经济内容是否相符的关系。审查物品名称是否为用票单位的经营范围。比如,有的发票的种类是商业零售,可开具的却是饮食、娱乐;有的是使用财政发放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开具的是餐饮、打字复印;有的用工业企业普通发票,开具的却是建筑厂房等等;还有的利用别的单位经济业务中止后,剩余发票来为自己经营偷逃税款。这类问题大多是通过熟人关系从别的单位索取来开的发票,以此达到混淆经济活动的目的。三是注意审查运费发票凭据的运输始发地与终点地的关系。如建材行业购进的原材料石头无发票,有些纳税人在起点就要求运输户将原材料石头打入运费,虚增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这些问题多发生在家庭作坊式的民营企业,财务不健全、核算不准确、收入不入账,其中多为小规模的纳税人。四是注意审查发票填写的名称、金额之间的关系。重点审查发票报销联的台照、时间、数量、单价、金额是否齐全;审查发票物品名称是否具体、正确、清楚。有的代扣单位私自将发票交给个人,填写栏目不全,如交通运输发票,只填运费两个字,后面就是金额,不知道起点和终点,装载的吨位、单价,以及过路过桥费都不填写。有的购买其它用品的,笼统开为办公用品。没有具体的名称和数量,这类发票一般问题较大。五是注意审查发票的存根联和发票联之间的关系。注意有没有发票联单开、存根联不开或者大头小尾的行为。对于大头小尾发票的审计比较困难,需要审计人员在审计会计凭证时发现疑点。一般来说,这类问题会计凭证的摘要栏信息模糊,凭证后也会缺少必要的原始附件。因而,在审查时要利用相对应的会计科目记录,找出普通发票的发票联,这样才能证明发票联和记账联是否了致,是否是大头小尾发票。2、对假发票的识别一是注意审查发票的监制章。注意从票面观察发票的监制章,审视圆的弧度是否一致,圆的宽度是否均匀,圆内字体间距是否均匀、清晰,笔划是否流畅。否则,就有可能是假发票。二是注意审查发票监制章事项。普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统一设计式样,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局统一制作发放。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制“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省、市、县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紫外线灯下,呈桔黄色,荧光反映,套印在发票联的票头正中央。如果发现与以上特征不符,就有可能是假发票。三是注意审查辨别普通发票的纸张弹性、印刷品质、发票联是否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专用防伪识别标志。审查有没有使用有“SW”字样专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发票联,不加底纹,如果不是专用纸或者还用底纹肯定是假发票。审查有没有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如发现颜色不清楚或者发票号码模糊必定是假发票。四是注意审查外地发票。企业记账凭证中有多张从外地取得的发票,这些外地发票不是出自一个单位开具的,但是开票的字体接近或相同,就有可能是假发票。防止企业利用假发票做假账。三、对存货进行核查美国的一个全国连锁药店“法尔莫公司”,最初只是一家小药店,但在随后10年的发展中,它收购了另外299家药店,从而组建了全国连锁的“法尔莫公司”。乍看起来,不禁让人觉得这是一家资本运作成功、事业飞速发展并具有潜力的企业。然而,这一切辉煌都是建立在资产照假——“未检查出来的存货高估和虚假利润”的基础上的。企业对存货的价值进行舞弊,无非在以下三个方面做文章:一是两方面调整存货价值——虚增存货量、调节存货单价;二是对存货盘点环节进行操纵;三是故意将存货“资本化”。所以当下列迹象出现时往往预示着有舞弊的可能:①与以前期间相比,销售成本骤然降低或销售利润骤然升高;②存货的增长快于销售收入的增长;③存货的增长快于总资产的增长;④存货占总资产的百分比逐期增加;⑤存货周转率逐期下降;⑥运输成本占存货成本的比重下降;⑦销售成本占销售收入的百分比逐期下降;⑧销售成本的账簿记录与税收报告相抵触;⑨存在用以增加存货余额的重大调整分录;⑩在一个会计期间结束后,发现过入存货账户的重要转回分录。当上述现象发生时,应引起检查人员的高度重视,可着重从这些方面进行入手核查:①注意编造虚假资料问题。在一些存货舞弊案件中,企业常常通过对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存货项目编造各种虚假资料的方法来虚增存货的数量,因为很难对这些伪造的材料进行有效识别,这就要求检查人员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和职业敏感,通过其他途径来证实存货的存在与估价,或者通过后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等来调节存货价值的目的。②注意账外经营问题。对账务处理不健全的企业进行检查时,可发现企业的进货和库存资金较大,资金来源反而更少,在往来的“应付账款”中数额也较大,两者对比,悬殊较大,再看“资产负债表”也可发现问题。③对销售大宗商品企业,从数量上进行检查,能发现它有规律的真相。如:检查一个摩托车销售公司时发现销售数量和购进数量不对称,对比关系有纰漏。检查人员用会计恒等式进行逐月计算,年度累计,通过综合归纳,用事实说明账实不符,使该企业不得不承认有做假账的企图。④在结转成本上进行细查。一般产品的入库、销售出库的结转,在保管手续及会计操作上都比较紧凑。但想做假账的企业,在结转成本上有任意性。有个别校办企业为把利润额套在免税的计税所得额范围内,随便增大销售成本,降低利润额,造成账表不符,检查人员查实后,依法进行补税罚款。四、在收入、费用上的识查众所周知收入、费用的大小决定利润、税金的大小。很多企业通过对收入、费用的处理达到粉饰业绩或偷逃税款的目的。对收入、费用的识查是识查假帐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收入、费用上的识查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明转暗问题。有些单位将部分收入、支出放在财务大账之外设立“小金库”,不宜出现在大账上的支出列入其中。如:某单位将收取的租赁设备、房租收入及违规收取所属单位“管理费”另外设账,构成私设“小金库”行为。2、扩大费用问题。有些企业为了少缴所得税,在费用上做了手脚,如:用工资表虚增人员或随意增大办公和生产费用。检查人员需要检查工资表笔迹是否一人代签或几人互签还要和生产流程对比。3、上转下问题。不少单位利用存在的上下级关系,将单位自身费用转至下属单位报销。如:某单位将招待费用2.88万元及房屋维护费、办公设备购置费9.24万元转让某单位报销,从而造成本身财务合规的现象,并形成部分账外资产。4、私转公问题。有些单位的领导干部或其他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由亲信或利益相关的人员办理手续,将与公务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在单位财务账上借机报销,造成形式上的合规,是公是私?别人虽有疑问但难以核实。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法律责任,不是直接责任人员的业务员没有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扩展资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1、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