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所得如何缴税

齐明侠 2019-10-15 08: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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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财税902号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公司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规定月份-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其中,规定月份=∑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赵顺贵2019-10-15 11: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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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以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内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之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支付价格之间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章见平2019-10-15 11:21:31
  • 授予限制性股票当期,如果是增资授予,按照授予日股票市价与收取的象征性价格之间的差额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同时按照股份面值总额增加股本,并按照两者差额增加资本公积;如果是大股东转让股份授予,不作处理。由于限制性股票会在授予当期提高公司的成本费用,而按照税法原则,这部分费用不能用来抵税,在上市公司税收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前提下,对公司的所得税费用没有影响,因此当年该上市公司净利润的净减少值应该与费用的增加值相当。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员工在授予日,按照获得股票市价计量的总额与支出的象征性价格之间的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注:美国政府要求限制性股票所有者在股票限制取消后,即使他不出售股票也要缴纳所得税。而在他出售这些股票时,只要股价继续上涨,他还要缴纳另外的所得税。另外,他持有股票时间超过一年还要缴纳资本所得税。
    宇文献花2019-10-15 11:05:13
  • 根据您的提问,华一中创在此给出以下回答:对于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这样的:如某高管被授予10万股限制性股票,锁定期为一年,分三年以30%、30%和40%解锁。则在授予日的时候,不产生纳税义务。在锁定期后,第一次解锁的股份为3万股,在解锁后一般都会有一年的禁售期,在禁售期满之后,就产生了纳税义务。那么这名高管在被授予限制性股份经过一年的等待期和一年的禁售期后,就产生了纳税义务。应纳税总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因股权激励所得的个税,纳税期限可延长到12个月。另外,根据财税〔2019〕35号、财税〔2019〕5号的规定,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边向南2019-10-15 10:02:55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02号等文件已规定,对个人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应按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具体计征方法迟迟未予明确,实际执行中出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难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式不明确等问题,461号文件对此予以了明确。2、限制性股票解禁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61号文件规定,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限制性股票纳税义务时间不同于股票增值权和股票期权。对于限制性股票,公司员工虽然在授予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但只能享受这些股票对应的投票权和收益分配权,由于存在限制条件,还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取得所得,员工实际并没有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同时,限制性股票还存在惩罚性条款规定,在解禁期内,如果不符合解禁条件,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还要被公司回购或注销。因此,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不能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有在解禁期内,员工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解禁条件,公司对员工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禁时,员工才实际取得了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才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自由出售取得所得,员工此时才负有纳税义务。此外,由于企业授予员工的限制性股票通常不是一次解禁的,需要按时间和条件分批解禁,因此,纳税义务以每解禁批次为单位。由于限制性股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股票解禁日,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管,无论在股票解禁日是否出售股票,均负有纳税义务。因此,一些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管在股票解禁后,为了缴纳个税,无论当时股票价格如何,纷纷出售股票也就不难理解了。应纳税所得额依据股票登记日和解禁日的市价确定461号文件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在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股票登记日市价和解禁日的市价非常关键。在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后,具体计算应纳税额时,限制性股票所得可按员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在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最长为12个月进行分解,确定适用的税率。经过分解,限制性股票所得缴纳的个税会大大降低。
    龙家锐2019-10-15 09: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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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做价值评估时增值的部分在税法上既没有明确列入征税范围,然而也未曾纳入不征税收入等范围。后续,针对国有企业改制以及非货币性的资产投资,财税主管部门下发了几个具体文件,从文件的规定和导向来看,实际是将企业改制“评估增值”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缴税范围内的。其中典型的企业改制包括“公司制改制”和“股份制改制”,前者是指从非公司制形式改成“公司制”,本质上是公司设立的过程,股份制改制,是将有限责任公司改成股份有限公司,本质上是股份制公司设立的过程,二者均需要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无论是设立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涉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时,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要求,均应进行企业的价值评估,且“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一、国有企业特殊规定1、公司制改制2019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长期以来,实际上是缺少明确税收文件的。2019年以来,国家财税主管部门相继发布财税〔2019〕11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等文件,对于改制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涉税处理逐渐明确。可见,对于企业价值评估产生的资产增值缴税,目前税收政策基本建立,并且进行征税并无异议,但是考虑到征管实际,普遍采取了递延纳税的税收政策,针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等特殊对象,采用的递延纳税政策更加彻底,与此同时实施了“税收转增资本金”等较为灵活的处理。
企业的红利不应该计入企业的收入,而应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扩展资料: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第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前款所称关联企业,其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调整其价款、费用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二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