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不一样吗

黄爱华 2019-10-14 21: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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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1、投资主体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我国公司法上的国有独资公司,其性质也是“一人公司”,但由于其特殊性,即设立人既非自然人,亦非法人,而是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将其单独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无限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独资企业。
齐景林2019-10-14 2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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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投资主体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2、法律形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该带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则不能称公司。3、设立条件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形式未作任何强制性规定。4、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龙小芳2019-10-14 22:18:10
  • 如果两套手续相比,肯定是一人有限公司最占优势。有限责任公司,字面意思理解,就是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公司有什么事情,或是破产,只承担注册资金的赔偿即可。并不涉及股东的个人资产。而一人有限公司,在账务处理方面要注意,需要把股东个人资产跟公司资产区分开。所以最为推荐的就是2人以上有限公司。
    龚巧丽2019-10-14 22:01:04

相关问答

个人独资企业不能转为有限公司的。这种属于改制,你非要变的话只能将你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做评估后,比如房子车子做固定资产评估后用做注册资金重新注册一个公司,那样就没多大意义。建议你直接用你现在的个人独资企业字号,比如甲乙丙丁商贸中心的甲乙丙丁这个字号做字号授权重新注册一个甲乙丙丁科技有限公司即可。具体可以咨询工商局名称核准窗口人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也从法律上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如果仅从字面上理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似乎非常相近、没有多大区别。但是事实上,两者在具体内容和法律实质上却存在很大的差别。一.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二、主体资格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是企业法人,在公司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三、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即负有限责任.四,注册资本要求不同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而一人公司法律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其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五,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须依照公司法设立.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类型,即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金占投资人申报出资的比例,并没有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主要是债务承担责任不同。具体参考如下:从某种意义上讲,债务承担责任的不同,是区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关键性差异。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一人有限公司在债务上是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超过了认缴出资额的限度,股东个人并不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可以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都明确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可见,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我国采取的是无限责任原则,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个人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要高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当然,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可以实际上控制公司,有可能混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将公司财产充作私用,通过滥用有限责任原则而欺骗债权人或回避契约义务。为此,我国公司法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引入了公司资格否认制度,承认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对此,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此相呼应的,结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公司法于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