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部可以通过投资人等级业务电子平台办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哪些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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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管理规定》发布之日起受理证券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做市业务备案申请。二、证券公司应按照《管理规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要求,认真做好做市业务各项准备工作,提交做市业务备案申请文件。自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做市业务备案函起3个月内,证券公司应当按要求完成做市技术系统测试并达到上线条件,完成开立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做市专用交易单元等后续工作,确保按期开展做市业务。特此公告。
黄甲锋2019-10-15 06: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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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挂牌审查中坚持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引导挂牌企业如实披露信息和依法合规经营。挂牌条件不设置财务指标,但不是没有标准;包容亏损企业,但绝不包容“造假”企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已逐条细化业务规则中的“五加一”条挂牌准入条件并向市场公布。凡符合挂牌准入条件、满足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内容基本要求的企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原则上都将同意其挂牌。一、审核程序及标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核的程序和标准,主要围绕“减少自由裁量权、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的目标进行设计和安排。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须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审查意见,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为提高效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接收材料后,原则上在10-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反馈意见,并请申请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在10个工作日内落实反馈意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5-10个工作日内对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后,出具同意挂牌的函。同时,履行证监会核准事项,由中国证监会出具核准文件。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挂牌准入的审核标准包括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业务明确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治理机制健全且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为尽量减少挂牌审核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对上述“五条标准加一条兜底条款”进行逐条细化,进一步明确挂牌条件基本标准。申请挂牌公司符合基本标准的,原则上同意其挂牌申请,在此基础上完善信息披露。同时,引入社会专家,以市场参与主体各方的多角度和视野审视信息披露文件,为挂牌审查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从而提高申请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与IPO审核中须对企业“持续盈利能力”作判断不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要关注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所谓“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有偶发性交易或事项;同时公司不存在会计准则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挂牌审核的四大特点基于企业多元化和投资者专业化等特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挂牌审核制度方面有如下特点:一是强化自律监管职能,做好与行政许可程序的衔接。股份公司申请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须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为高效便捷,中国证监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办公地点设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挂牌的函后,中国证监会受理并出具核准文件。二是建立主办券商推荐和终身持续督导制度。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通过尽职调查、内核等程序决定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条件并推荐挂牌。在挂牌后,主办券商对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促进挂牌公司提高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水平,督促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主办券商是否勤勉尽责进行自律监管。三是在挂牌准入条件中不设财务指标。为了提高覆盖面和包容性,服务于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申请挂牌公司不设置财务指标要求,但要求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由市场和投资者自行判断。四是融资方式灵活快捷。为适应中小企业“小额、快速、按需”的融资特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小额融资豁免履行核准程序,股份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是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并可分期发行。考虑到广大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迫切的资金需求,申请挂牌公司可在申请挂牌同时申请定向发行,也可在审查期间提出定向发行的需求,亦可在挂牌后定向发行。在融资对象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具备较高的专业判断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黄知学2019-10-15 07: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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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第九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就股票挂牌、股票转让、主办券商管理、挂牌公司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依法制定基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与修改基本业务规则,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制定与修改其他业务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或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一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为组织公平的股票转让提供保障,公布股票转让即时行情。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或传播股票转让即时行情。第十二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取的资金和费用应当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优先用于维护和完善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制定专项财务管理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三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从其收取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提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第十四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其签订业务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三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结构第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股东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证监会提名,任免程序和任期遵守《公司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前款所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规定。第十九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四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监管第二十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主办券商业务的证券公司称为主办券商。主办券商业务包括推荐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为股票转让提供做市服务及其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业务。第二十一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法对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定向发行等申请及主办券商推荐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签署挂牌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十二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督促申请股票挂牌的股份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二十三条挂牌公司应当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挂牌条件,不符合持续挂牌条件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及时作出股票暂停或终止挂牌的决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二十四条挂牌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方式。第二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参与股票转让的投资者应当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了解熟悉相关业务规则。第二十六条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股票转让的正常进行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股票转让的正常秩序,可以决定临时停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二十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建立市场监控制度及相应技术系统,配备专门市场监察人员,依法对股票转让实行监控,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异常转让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视情节轻重或根据监管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二十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督促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为挂牌转让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九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现相关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可以依法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依法应当由中国证监会进行查处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查处建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情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律监管职责履行情况、日常工作动态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报告义务,比照执行证券交易所管理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其章程和业务规则进行修改。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监管,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并对其履职和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监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义务,中国证监会比照证券交易所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其他证券品种提供挂牌转让服务的,比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及其股份转让相关活动,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连亚琴2019-10-15 07: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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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股份转让是独立于证券交易所之外的一个系统,投资者在进行股份委托转让前,需要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代办股份转让投资风险较大,投资者应有充分的了解。投资者在与证券营业部签订委托协议,进行股份代办转让前,应认真阅读《股份转让风险提示书》,理解所提示的风险,承诺自己承担投资风险,并签名确认。股份转让以集合竞价的方式配对撮合,现股份转让价格不设指数,股份转让价格实行5%的涨跌幅限制。股份实行分类转让,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的,股份每周转让五次;二者均为负值的,股份每周转让三次;未与主办券商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或不履行基本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每周转让一次。
连健儿2019-10-15 07: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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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参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相似,投资者若希望投资挂牌证券,也需要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由于目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暂时还使用的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设施,投资者若要参与挂牌证券交易,仅需在其持有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市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证券账户内添加相应交易权限即可。未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使用独立的账户体系,并在交易技术系统建设完成后适时进行切换。具体来说,投资者欲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交易,须经过适当性审查、风险测评、开立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开通挂牌证券交易权限等程序。投资者准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公众市场,但由于大多数挂牌企业仍处于创业或快速成长阶段,投资风险相对较大。为防止风险外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比较严格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只有符合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才被允许参与挂牌证券买卖。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才能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买卖:一是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是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三是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对于自然人投资者来说,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挂牌证券买卖:一是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二是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股转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此外,对于参与挂牌企业定向发行的投资者,其范围还可包括以下机构或人员:挂牌企业股东、挂牌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等。不过,此类投资者若不符合前述机构或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则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开通挂牌证券交易权限符合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若欲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交易,须携带适当性证明材料及开户资料至主办券商营业部,现场办理有关手续。主办券商在对其进行适当性审查和风险测评后,若认为其符合条件,可为其开立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并开通挂牌证券交易权限。对于已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已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须重新开户,可携带相关适当性证明材料直接至主办券商营业部,现场办理开通挂牌证券交易权限手续。一般而言,投资者开通挂牌证券交易权限须经过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适当性审查。投资者至少须携带以下证明材料至主办券商营业部进行适当性审查。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审查所须证明材料:1加盖营业部业务专用章的业务单据,以证明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其具有二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2其他证明材料。若投资者无法提供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应提供其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的证明材料。主办券商营业部柜台人员根据对以上材料的审核,确认投资者是否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机构投资者适当性审查所须证明材料:机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参与定向发行的投资者所须证明材料:由挂牌企业出具并能证明投资者为挂牌企业股东、挂牌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等的股东名单、任职文件等证明文件。第二步:风险测评。营业部对于具备资格且有意向参与挂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应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风险测评,判断其是否具备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第三步:开立深圳A股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由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尚未完成自身交易结算技术系统开发、测试工作,在交易系统正式启用前的过渡期内,暂时还需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交易主机等设施,因此投资者买卖挂牌证券,应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自然人投资者可根据中国结算要求,持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银行卡等相关文件至任何一家具有经纪业务资质的主办券商营业部开立深圳A股账户,同时开立资金账户。机构投资者开户须携带以下开户资料:1机构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5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6依法指定合法的代理人,提供加盖机构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8按要求提供的预留印鉴卡;9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四步:开通挂牌证券交易权限。内容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供。
赵顺贵2019-10-15 05:5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