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挂靠公司施工,是不是该缴纳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龚寿鹏 2019-10-15 06:08:00

推荐回答

建安发票是施工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不包括所得税,A年终算收入向税务报税时要承担该税,所以A要把该部分转嫁到B头上自己找经济法的书看啊,上面讲的很清楚,并且禁止挂靠资质,低调点。
贾鹏龙2019-10-15 07:36:01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不合理!企业所得税是收入减去成本后利润的25%,不应按总造价计算,应该总造价扣除成本后的25%计算所得税。一般挂靠的施工单位,可以向建筑公司多报些成本开支,让成本等于或多于总造价,就不用交企业所得税了。
    齐景丽2019-10-15 07:18:03
  • 挂靠公司往往会出这样的问题。而且,挂靠公司开具发票,处在合法与不合法的边缘,如果处理不好,容易变成虚开发票,开具方、中间方与接受方都必须承担责任。挂靠公司开具了发票,施工单位承担了增值税,甚至承担了附加税费,但是还有企业所得税,需要双方协商好。比如,挂靠公司按照你的要求,开具了100万元发票,你缴纳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但是,这开出去的100万元需要有相应的成本费用发票,如果没有相应的成本费用发票做税前扣除,相当于挂靠公司取得了100万元利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这就是挂靠公司给你要成本费用发票的原因。
    赵颖超2019-10-15 07:01:22
  • 不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都应该以你们挂靠公司的名义缴纳,收入支出都应该走公司帐。
    赵顺起2019-10-15 07:00:32

相关问答

企业的红利不应该计入企业的收入,而应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扩展资料: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第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前款所称关联企业,其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调整其价款、费用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二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9〕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扩展资料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