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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性质为财政资金,即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属于非税收入,所不同的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补偿,属于先支出后收入;而政府性基金则是企业为用于某项事业而收取的,属于先收入后支出。可见,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属于免税收入,不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本条明确,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的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即需要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在设定主体上,应当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实践中通常是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二是属于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设置“其他不征税收入”这一兜底条款,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非营利性组织可能会取得一些新的不征税收入。
赵香桂2019-10-14 22: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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