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42条中的规定15日期限,为了解决什么问题

齐晓伶 2019-12-21 22: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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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程序和会议记录的规定。1、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应当于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目的是便于股东准备决定有关问题,也便于会议的顺利召开,防止个别股东搞突然袭击,需要给股东留准备时间,因为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需要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2、公司章程可以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可以另有约定,这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原则。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目的,便于股东查阅会议记录,通过记录了解股东会对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同时,也是公司经营活动的重要证据,使公司经营层有据可依,有关执法机关也可以将该证据作为执法的依据。
堵文斌2019-12-22 00: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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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可以,只要在客观上没有剥夺股东参加会议的可能就行。比如规定两小时,甚至临时通知搞突袭等。就存在侵害股东权益的问题。
    赖鸿华2019-12-22 00:19:36
  • 按照发起人协议中约定的期限。
    辛国胜2019-12-22 00:07:54
  • 法律已经规定了按照“章程规定的期限”。这是授权给股东通过章程来进行明确。股东可以规定一年、一季度、每一个月报送一次都可以。
    龚小竞2019-12-21 23:57:54
  • 公司设立过程有诸多的内容和程序制度设计,但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之重要性不仅表现在它是公司设立过程必备的法律文件,没有公司章程就不符合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就不能设立成功,还表现在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即使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公司章程也是重要的依据。另外,公司章程在某些情况下对没有参加制定的人也会产生法律约定力,如中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可能是原始的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也有可能是通过继受方式受让股权而取得股东身份没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而对于受让股权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有约束力,而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时,一般不核定经营期限,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核定经营期限的,也应按上述原则处理。营业期限的起点就是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对此,《公司法》第7条第1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设有明文规定。
    龚小聪2019-12-21 23:38:22
  • 先指出一个小问题,题主列举的公司发第75条是不完整的,少了最后一款,内容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现意思自治。先回答第一块内容,就是公司发第71条的规定没有重复的嫌疑。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假设某公司有股东ABCD且此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完全按照公司法71条,没有意思自治内容。那么现在股东A要转让其持有的20%股权给第三人E。这时候要提前30日通知其余股东,通知的方式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以书面函件或者其他形式也好,只要能确定对方知晓通知的内容如其余三位股东中B和C在30日内答复同意A转让其股权,但D不同意。现在已经满足其它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条件,则A可以转让。持反对意见的D此时同上与第三人E平起平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上面第两种情况中当出现股东与与第三人E平起平坐时候就是优先购买权发力的时候,这时候如果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和第三人E提出了相同的购买条件,则A应当把股权转让给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故本条规定并不重复。现实操作中公司原有股东和受让方股权转让协议里面一般会把股东会决议作为附件,决议内容就是表决确定其它股东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这里引申一个最高法规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双方均明知其它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不放弃,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因其它股东实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系双方共同过错导致,一方当事人产生的损失,由双方共担。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持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毕竟现实中大多都是几个朋友一起出钱来做开个公司做事,这样就保证了原有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是给出让人退出留出一个可行的通道,因为新进来其它股东排斥的新股东或者老股东想退退不出的情况极容易导致公司僵局,股东会无法召开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公司发展。欢迎补充。
    赵颖莉2019-12-21 23:04:56
  • 题主你这里面涉及到三种情况,分别对应的是三种法律概念第一个叫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将本应属于公司的资本抽逃,危害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股东的行为,这个行为构成了两个结果,一个是民事结果,抽逃的股东应当对抽逃资金承担出资的责任,同时对其他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规定是赋予了股东退出投资的权利,也是为了保护小股东所设的法律,因为很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情况,为了保障小股东的权益,必须允许其通过一定方式让小股东退出公司。第三种叫股权转让,股转是市场经济行为,不同于抽逃出资或者退股,抽逃出资是没有出资却占有股权,退股是指股东退资除名,而股权转让是找了一个替死鬼,让这个人帮你去承担原先在公司的权利义务,因为股权本质上也是属于一种商品,商品在市场上是允许买卖的,股权转让就是让股权具备了商品的流动性质。所以简单来说,抽逃出资的股权,属于假的股权,有股权之名却没有实际的资金支持,退股属于股东要求公司退还出资并从股东中除名,完全脱离开公司。股权转让属于找到第三人来替代你在公司中的地位,三个概念是不一样的。
    黄男雄2019-12-21 23:01:14
  • 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没有规定变更住所责令改正的期限。但是变更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期限是在变更决议或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这个30日应可作为参考期限。
    齐昌广2019-12-21 22:55:30

相关问答

当代国民的心理健康状况不容乐观。根据卫生部和权威部门的抽样调查,五分之一的人口心理健康有问题,百分之五的人口处于心理疾病状态,每年的自杀人口达到几十万,可以说是一个灾难化的局面。去年联合国秘书长在全球预防自杀日报道,全世界抑郁症患者达到了三亿四千万,中国的抑郁症患者为一亿左右。中国早就开始重视了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在中国科协的支持下,经过科研立项和研究,从自我、人际关系、环境适应三个层面提出了中国人《心理健康五项标准》,试行了一段时间后,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又对标准中的部分评估要素和主要内容进行了完善,从而调整为《心理健康六项标准》。调整后的《心理健康六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1、认识自我、接纳自我。要了解自己、恰当地评价自己,有一定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体验自我存在的价值,能够接受自己。2、自我学习、独立生活。具有从经验中学习、获得知识与技能的能力,能够独立处理日常生活中大部分的的衣食住行活动,能够利用所获得的知识、能力或技能解决常见的问题。3、情绪稳定、有安全感。情绪基本稳定,以积极情绪为主导,能够调控自己情绪的变化,对人身、生活稳定等有基本的安全感。4、人际关系和谐。具有基本的社会交往能力,能够处理与保持基本的人际交往关系,能够在人际互动中体验到正常的情绪情感,获得满足感,能够接纳他人及交往中的问题。5、角色功能协调统一。基本能够履行社会所要求的各种角色规定,心理与行为符合年龄等特征,心理与行为符合所处的环境,在社会规范许可范围内,实现个人需要的适当满足。6、适应环境、应对挫折。保持与现实环境接触,能够面对和接受现实,积极应对现实,能够正确面对并克服困难。根据《心理健康六项标准》及相应的评估要素,可以评估心理健康程度大概处在什么范围内,确定是属于心理健康状态,还是心理亚健康状态,或是危险状态。目前已有相关心理健康的细化标准和测评工具,以用于通过自我评估来衡量自己的心理健康程度。
 1、携手老大共创乳都牛根生曾做过这样的分析:从历史上看,草原是牛的故乡、奶的摇篮。千百年来,人们一提起内蒙古,首先想到的是“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这首脍炙人口的歌谣,不仅是宝贵的草原文化遗产,更是古人留给内蒙古的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从地域上看,世界畜牧专家认为,北纬45度左右是最佳的天然养牛带;内蒙古大草原恰位于北纬40—45度。从产业看,全世界年人均消费牛奶约为100公斤,我国仅为10公斤;在我国,牛奶制品有着无比广阔的市场空间,乳业被公认为朝阳产业。从现实看,呼和浩特人均牛奶拥有量和牛奶增长速度均居全国第一;2000年,呼和浩特还确立了“奶业立市”的发展战略。以上诸要素,都是内蒙古创乳业品牌得天独厚的优势所在。整合历史、文化、地理、经济、现实的大背景、大资源,2001年6月,蒙牛公司携手伊利以“我们共同的品牌——中国乳都”为主题,在呼和浩特市主要街道高密度地投放了公益灯箱广告,将经营企业品牌与经营地区品牌有机地结合到一起。通过多种媒体的广泛传播,“中国乳都·呼和浩特”的概念已在国人心目中渐趋形成,蒙牛在为内蒙古创造了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的同时,不仅巧妙地扩大了自己的知名度,更打消了伊利的戒心。蒙牛非常聪明的一点,就是非常清楚自己在特定的时间里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对于创业之初的蒙牛,首先需要占领的是本地市场,那么就不应该向国际知名品牌如达能、雀巢去借,也不应该向国内巨头光明、三元去借。最好的选择就是向伊利这样的本地霸主借,借伊利的势长自己的势。同时借自己的地域优势――呼和浩特这个全国最优的奶源之地。在这里,“中国乳都”之光除了照亮伊利,就是照亮自己了。而光明、三元等是无法借到这个光的。因此,他可以先在这里养精蓄锐,等到自己力量强大之后再冲杀出来。2、借势国际资本武装2002年12月19日,和林县盛乐经济园区蒙牛公司总部,一个隆重的签字仪式正在举行——3家著名的国际金融投资公司摩根士丹利、鼎辉、英联共同向蒙牛投资2600万美元。一般而言,企业是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对外融资的需求。蒙牛并不缺钱,为何要引进国际资本呢?蒙牛决策层有着自己深远的考虑。蒙牛的长远目标是做“世界牛”。三家投资公司注资蒙牛后,均派出董事进入蒙牛董事会,使蒙牛的法人治理结构国际化,从而相应提升蒙牛的经营管理水平,使其向国际水准看齐。三家投资公司皆为实力不菲、知名度很高的国际财团。作为专业化的国际投资公司,在其投资行为发生后,必须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公布其交易信息。三家投资公司注资蒙牛后,也必须遵循上述程序。这就意味着蒙牛借助国际资本的跳板纵身跃入了国际视野从而迅速扩大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蒙牛乳业在香港上市,摩根士丹利是两家保荐人之一。蒙牛的战略时间表是:2003年,中国乳业领导品牌——已经做到了。2019年,世界乳业领先品牌——蒙牛团队正以国际化的眼光、理性的思维、饱满的激情,向着目标阔步前行。3、赞助申奥初显身手借势,看似比较容易,人人都可以借。但如何才能借得对,借得准,却不是像说的那样简单。在《红楼梦》里一心要掌握贾府实权的薛宝钗说过一句话:“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天。不管企业也罢,个人也罢,如果你找到了自己的“好风”,自然也上了“青天”。那种只靠自己的力量达到成功的观念早该扔掉了。2001年炎热的夏季,众人的目光都聚集在“申奥”事件上,奥运会历来是商机无限,刚刚起步仅两年的蒙牛瞄准了这一千载难逢的时机,打算借助“申奥”的东风为“奥组委”捐助1000万,打响在全国市场的第一炮。蒙牛当时的想法是:既然要借公益活动提升品牌,就必须抢占最佳资源,做中国“申奥”成功后的第一个捐款品牌,可以最大限度的提升品牌价值。经过慎重推敲,蒙牛将捐款日定在了2001年7月10日,此时“奥组委”即将成立,并且距离“申奥”成功的7月13日仅仅提前3天,正是万众瞩目,翘首以待的时候,蒙牛此时出招,可将传播效果最大化。蒙牛当时想了一个恰倒好处的捐款理由:内蒙古和林格尔盛乐经济园是蒙牛的大本营,在1999年蒙牛成立之初是一片荒地,是北京市西城区对口帮扶捐资100万元,启动了盛乐经济园区,可以说蒙牛与盛乐经济园区是同步发展起来的,蒙牛正是借助这个渊源,喊出了“北京援我100万,我助北京1000万!”的口号。滴水之恩,涌泉相报!蒙牛在这个时候捐款,让人们感觉到了中华民族“知恩图报”的传统美德。因此,蒙牛打出了“一厘钱精神,千万元奉献”的旗帜,意思是蒙牛在每袋牛奶、每根雪糕的销售收入中各提取一厘钱,累计提取1000万元,分期分批捐给“奥组委”,这样,蒙牛的公益行为就天衣无缝的与消费者联系在了一起,让每个购买蒙牛产品的消费者感觉到为“申奥”做了贡献,即体现了消费者的个人价值,又升华了蒙牛品牌形象,可谓一箭双雕。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本条是对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进行表决的规定。原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做了规定,特别决议事项包括前条规定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一般决议事项包括除上述事项以外的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些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将公司营业或财产的重大变更,包括缔结、变更或终止关于出租、委托经营全部营业的契约,让与全部或主要部分的营业或财产,受让他人全部营业或财产等,列为股东大会法定决议事项,甚至是特别决议事项。此次修改公司法,借鉴了上述做法但又有所放松,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本条做了相应的衔接性规定,要求公司董事会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对上述事项做出决议。同时考虑到转让或受让重大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对公司的重大影响,设置了任意性条款,即如果公司章程要求这些事项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则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对此事项进行表决做出决议。本法对应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及其表决方法做了严格的限制。根据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资产处置事项特指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情形,其决议适用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表决方法,即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对于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重大资产处置的数额及该事项的表决方法,本法未作规定,公司章程可作具体规定;公司章程对其表决方法也未作规定的,适应股东大会一般决议的表决方法,即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对于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董事会未及时召集股东大会的,董事会成员因此违反了法律或章程规定,违反了董事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对通过特别决议,公司需要多于2/3的股东投赞成票。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至于特别决议,公司只需要得到51%或以上的股份支持就可以顺利通过了。拓展资料:《公司法》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零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