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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程序和会议记录的规定。1、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应当于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目的是便于股东准备决定有关问题,也便于会议的顺利召开,防止个别股东搞突然袭击,需要给股东留准备时间,因为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需要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2、公司章程可以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可以另有约定,这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原则。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目的,便于股东查阅会议记录,通过记录了解股东会对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同时,也是公司经营活动的重要证据,使公司经营层有据可依,有关执法机关也可以将该证据作为执法的依据。
堵文斌2019-12-22 00: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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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只要在客观上没有剥夺股东参加会议的可能就行。比如规定两小时,甚至临时通知搞突袭等。就存在侵害股东权益的问题。
赖鸿华2019-12-22 00: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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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发起人协议中约定的期限。
辛国胜2019-12-22 00: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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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已经规定了按照“章程规定的期限”。这是授权给股东通过章程来进行明确。股东可以规定一年、一季度、每一个月报送一次都可以。
龚小竞2019-12-21 23:5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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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过程有诸多的内容和程序制度设计,但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之重要性不仅表现在它是公司设立过程必备的法律文件,没有公司章程就不符合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就不能设立成功,还表现在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即使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公司章程也是重要的依据。另外,公司章程在某些情况下对没有参加制定的人也会产生法律约定力,如中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可能是原始的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也有可能是通过继受方式受让股权而取得股东身份没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而对于受让股权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有约束力,而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时,一般不核定经营期限,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核定经营期限的,也应按上述原则处理。营业期限的起点就是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对此,《公司法》第7条第1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设有明文规定。
龚小聪2019-12-21 23: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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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指出一个小问题,题主列举的公司发第75条是不完整的,少了最后一款,内容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现意思自治。先回答第一块内容,就是公司发第71条的规定没有重复的嫌疑。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假设某公司有股东ABCD且此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完全按照公司法71条,没有意思自治内容。那么现在股东A要转让其持有的20%股权给第三人E。这时候要提前30日通知其余股东,通知的方式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以书面函件或者其他形式也好,只要能确定对方知晓通知的内容如其余三位股东中B和C在30日内答复同意A转让其股权,但D不同意。现在已经满足其它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条件,则A可以转让。持反对意见的D此时同上与第三人E平起平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上面第两种情况中当出现股东与与第三人E平起平坐时候就是优先购买权发力的时候,这时候如果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和第三人E提出了相同的购买条件,则A应当把股权转让给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故本条规定并不重复。现实操作中公司原有股东和受让方股权转让协议里面一般会把股东会决议作为附件,决议内容就是表决确定其它股东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这里引申一个最高法规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双方均明知其它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不放弃,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因其它股东实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系双方共同过错导致,一方当事人产生的损失,由双方共担。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持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毕竟现实中大多都是几个朋友一起出钱来做开个公司做事,这样就保证了原有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是给出让人退出留出一个可行的通道,因为新进来其它股东排斥的新股东或者老股东想退退不出的情况极容易导致公司僵局,股东会无法召开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公司发展。欢迎补充。
赵颖莉2019-12-21 23: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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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你这里面涉及到三种情况,分别对应的是三种法律概念第一个叫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将本应属于公司的资本抽逃,危害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股东的行为,这个行为构成了两个结果,一个是民事结果,抽逃的股东应当对抽逃资金承担出资的责任,同时对其他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规定是赋予了股东退出投资的权利,也是为了保护小股东所设的法律,因为很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情况,为了保障小股东的权益,必须允许其通过一定方式让小股东退出公司。第三种叫股权转让,股转是市场经济行为,不同于抽逃出资或者退股,抽逃出资是没有出资却占有股权,退股是指股东退资除名,而股权转让是找了一个替死鬼,让这个人帮你去承担原先在公司的权利义务,因为股权本质上也是属于一种商品,商品在市场上是允许买卖的,股权转让就是让股权具备了商品的流动性质。所以简单来说,抽逃出资的股权,属于假的股权,有股权之名却没有实际的资金支持,退股属于股东要求公司退还出资并从股东中除名,完全脱离开公司。股权转让属于找到第三人来替代你在公司中的地位,三个概念是不一样的。
黄男雄2019-12-21 23: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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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没有规定变更住所责令改正的期限。但是变更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期限是在变更决议或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这个30日应可作为参考期限。
齐昌广2019-12-21 22:5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