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投资理财公司需要向理财公司了解什么问题

樊慧平 2019-12-21 22: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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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其实很有意思,值得回答一下。其实你可以看看当前许多大型互联网企业做金融平台产品时候都涉及这个委托理财的问题,他们也不是自己理财,而是受托货币资金之后自己再找投资渠道,一般是和著名基金、信托、券商或他们下面的资管机构合作,譬如360最近上线的“活期宝”,也是非金融公司接受委托人经营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否定性规定的,也就是灰色地带。
齐智善2019-12-21 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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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都是人吗?明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投资者24%,业务员5%,经理3%,总监1%提成,33%这钱从哪出来?明显拆东墙补西墙啊!啥也别说了,今早脱坑吧。
    黄皖林2019-12-21 23:04:54
  • 现在金融这一块管控很严,现在一些地方连注册公司都注册不了投资理财这一块的,当然如果有金融办的批文另外说。
    齐月利2019-12-21 22:55:27

相关问答

要看离职员工是否参与,如果参与了,无论是否离职,都需要承担责任。正常情况下,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手续如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条件。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7、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法规主要有:《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及实施若干规定、《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工伤保险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各地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单位合法的规章制度等。三、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程序:1、查清事实,取得证据。要注意收集保存能够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证据。2、书面通知并作公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劳动者本人,可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如本人不在,交由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可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3、离职手续的办理:交接班、结清工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社保和各种档案转移等。四、相关通知:1、解除通知范文XX先生/小姐:因你试用期未通过考核,不符合本公司在录用你之前所公布的你所在职位的录用条件。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请于先X年X月X日X点至本单位行政人事部办理离职移交手续。XXX公司行政人事部X年X月X日2、开除通知书范文XX先生/女士:鉴于您在担任本单位XX写明职务期间,违反公司XX规定,1.XXXX2.XXXX严重违反了我单位的规章制度,损害了单位利益根据实际原因注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并结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决定予以除名。 请您于X年X月X日前办理业务及离职交接手续。本公司保留追究你的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XXX公司行政人事部X年X月X日。
有点利益相关看了很多类似的回答,但是感觉很多人都有一个误区,就是将影视众筹完全将影视份额投资等同起来,混为一谈。而且不知道为什么对影视投资有很大的成见,不肯去真正的了解。现在的影视投资行业确实是鱼龙混杂,不止是普通人对这些“老鼠屎”厌烦,正规的业内公司更是对此深恶痛绝,因为自己合法合规经营,却轻易地被他们拖下水,甚至将整个市场都搞得乌烟瘴气。其实大家觉得这个行业不值当,有很多的成见,就是因为这个行业的不透明性跟溢价。这个对于普通投资者确实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但我们不能否认的是,现在的投资行业哪个没有存在这个问题?股票,基金,期货外汇,哪一个没有所谓的溢价,尤其是所谓的透明性,哪个韭菜没有因为利好消息而被套过?但是,为什么股票基金可以说是合法的,到影视这块就说是骗人的?我也很迷惑。都是成年人了,如果你觉得喜茶价格太贵,隔壁一点点口味也一样还便宜,完全可以选择一点点,但你不可能说喜茶这类高价的就是不合法的吧?还有一点就是,对于影视投资来说,确实不是一个理财的手段,更多偏向于投机。因为这个产品跟一般的理财属性不同。股票、基金等理财手段最基本的功能主要是防止财富贬值,在此基础上再实现财富增值的一种理财手段。但是投资影视的话,要么就是亏,要么就是盈利,是没有其他的方式来抵御通货膨胀这一功能的,所以很多人对这个市场仇视,还是对理财这个概念混淆了。说远了,回到题目本身个人能不能投资电影,有没有合法途径?不是骗局,个人也可以投资,有很多的投资渠道,但真正合法靠谱的很少。作为专业人士建议不建议普通人作为散户投资电影?最重要的还是看自己的风险偏好,还有就是你做投资的目的,是理财为主还是投机为主。而且对于投资,不管你用的是什么投资手段,都应该坚持不熟不投的原则。你看上人家的盈利,他们盯着你的本金。有什么弊端?最大的弊端就是信息不对称,制作成本不透明,行业堡垒太高,行业鱼龙混杂,其实很多投资都差不多,不管是股票还是基金,很多的消息一般人根本接触不到。中介是否靠谱可惜?至于中介靠不靠谱还是得自己去感受了,看你对接的是哪些出品方。电影股份的出售方都不是制作方或者是出品方,一般是某部电影的联合出品方或者是出品方跟联合出品方授权的第三方的公司,所以在投的时候首先要看这家公司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可以在猫眼,天眼查等第三方平台可以查。如何甄别?先上广电总局的网站,查询电影备案号等信息,再在猫眼,天眼查等第三方平台查相关的影片信息。最好找那种制作完成,宣布定档的影视,这样会省很多麻烦。补充一个,为什么转让给普通人份额?官方的加大宣传,加快资金流转,提高资金利用率,主要是通过溢价提前回收成本或者提前盈利。再补充一个,溢价就是智商税?溢价并不是意味着不好,制作方也会根据影片质量来溢价的,他们也没那么傻。好的作品,大资本进行保底,普通人很难拿到。次一点的就会对普通者溢价,如果一点的都不溢价的那更不应该考虑。但他们也会看走眼的时候,所以普通者只能捡漏。所以,不管什么投资还是要有自己的判断,没有哪一种投资是一定盈利的。希望这个行业越来越规范吧,行业从业者都能基本的素质涵养。也希望大家不要一杆子打沉一船人。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是指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通常应当划分为合营企业。扩展资料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2、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3、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4、确认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净额与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合营企业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的账面金额存在差额的,应当按规定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股权投资骗局主要有以下特征:1.投资主体不特定:私募股权投资只能面向特定对象,而有人数限制股份公司制股权基金不超过200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股权基金不超过50人,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涉及人数众多通常就会涉嫌非法集资。2.私募股权公开吸引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只能以非公开方式进行,通常由基金管理人私下与投资者进行协商。3.承诺回报快:私募股权投资通常是长期持有的一个公司的股票或长期的投资一个公司,属于长线投资方式,非法集资一般承诺投资期限较短,通常以月、季、半年、一年或两年为期来承诺回报,即投资时间短、回报快。4.承诺回报高:非法集资通常以高息、返点等作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固定的回报。5.虚构项目:涉及非法集资的项目管理人虚构项目,搞“庞氏骗局”和“自融”,或者实际投资过程中“明股实债”。扩展资料股权投资,是为参与或控制某一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投资购买其股权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公开的交易市场上,也可以发生在公司的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场合,还可以发生在股份的非公开转让场合。股权投资的动因,主要有:①获取收益,包括获得股利和资本利得。②获得资产控制权,通过资产的调整、调度和增值来获得利益。③参与经营决策,以分散风险、发现商业机会。④调整资产结构、增加可流动资产,在投资购买可交易股份的场合,这种动因时常存在。⑤投机,以获取买卖价格的差额,在投资于可交易股份的场合,这种动因时常存在。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