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人,在不同的证券公司有股票账户,可以几个账户都申购新股吗,都都是有效申购吗

樊恢宋 2019-10-14 2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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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取决于证券公司的系统是什么情况,但是,本质是一样的:分如下两个场景解释:在同一个证券公司的账户里面,对某一只新股多次反复申购真实有效的新股申购数量,其实是以中登公司登记的为准的,假设某只新股,中登公司登记的你的真实有效的可申购限额为1000份额,那么如果就只以你申购的低于或等于1000份额为准,后续在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同一证券公司的多次申购,中登公司都会认为是无效申购。
齐明星2019-10-14 2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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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您说的情况,应该是完全可以,但是只以你第一次下单那个为准,虽然额度通用,但你就别想着这里打1万,然后另一个券商再打一万了,以第一个为准,以下是今年申购新股的细则。和此前的市值配售规则类似,沪、深两市市值分开计算。其中持有沪市1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方可参与新股申购,然后每多出1万元市值可多申购1000股。同样,持有1万元深市市值可参与申购,然后每多出5000元市值可多申购500股。如果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可合并计算。
    龙岳红2019-10-14 23:01:59
  • ,不可以。同一人名下的账户,对同一个新股的申购,以第一次申购为准,后面的都属于重复无效申购。
    黄白莉2019-10-14 22:54:11
  • 可以,以第一笔申购委托为准,之后的申购委托成为废单。多个股票账户申购新股的规则:不同账户日均持股市值在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进行累计加和,但是多个申购委托通过不同券商传递给结算中心之后,以第一笔委托为准。国内证券市场目前可以一人多户,所有账户信息最后统一在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登记和存管,因此,个人多个股票账户委托交易,以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规则为主。
    龚安静2019-10-14 22:36:20
  • 第一:一个人,对一只新股,只有一次有效申购机会;第二:利用同一人的多个证券账户进行重复申购的,第一次申购有效,重复申购部分是无效申购。第三:用一个证券账户,对一只新股,也只能申购一次,重复申购的无效。
    黄百色2019-10-14 22:18:24

相关问答

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限售期;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每个上市公司要求都不同,没有统一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是特定的,即其发售的对象主要是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做出独立判断和投资决策。其次,非公开发行的发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开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从而限制了即使出现违规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优点是给予非公开发行一定的监管豁免,可以在不造成证券法的功能、目标受损的前提下,使发行人大大节省了筹资成本与时间,也使监管部门减少了审核负担,从而可以把监管的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公开发行股票的监管、查处违法活动及保护中小投资者上,这在经济上无疑是有效率的。其次,对非公开发行给予审核豁免。由于可以获得审核豁免,从而大大降低筹资成本。
可以开具,就是在双方财务做帐的时候要注意,以个人名义付款而且开具发票是以现金形式做帐,因为没有通过对公账户付款,这个是要注意的。客户个人账户付给的钱是可以开具发票的,因为客户的钱不管是现金还是他个人银行卡都有可能是他向公司的借款,但是原则上,通常从私人账户上汇款到对方对公账户上,那么只能对个人开出普票。如果是专用发票只能开给公司,对方公司的操作不规范,所以建议一定让对方出具汇款凭证,留个复印件或者传真件,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或是再转账回去,要求其重新公对公,私对私汇款,如果不能公对公,私对私,可以用现金收款。扩展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5、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栏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6、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发票的处理方法。7、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章,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使用红色印泥。凡未加盖上述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8、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
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限售期;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每个上市公司要求都不同,没有统一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是特定的,即其发售的对象主要是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做出独立判断和投资决策。其次,非公开发行的发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开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从而限制了即使出现违规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优点是给予非公开发行一定的监管豁免,可以在不造成证券法的功能、目标受损的前提下,使发行人大大节省了筹资成本与时间,也使监管部门减少了审核负担,从而可以把监管的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公开发行股票的监管、查处违法活动及保护中小投资者上,这在经济上无疑是有效率的。其次,对非公开发行给予审核豁免。由于可以获得审核豁免,从而大大降低筹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