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与认购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需证监好会批准吗?

樊改霞 2019-10-14 23: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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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限售期;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每个上市公司要求都不同,没有统一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是特定的,即其发售的对象主要是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做出独立判断和投资决策。其次,非公开发行的发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开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从而限制了即使出现违规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优点是给予非公开发行一定的监管豁免,可以在不造成证券法的功能、目标受损的前提下,使发行人大大节省了筹资成本与时间,也使监管部门减少了审核负担,从而可以把监管的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公开发行股票的监管、查处违法活动及保护中小投资者上,这在经济上无疑是有效率的。其次,对非公开发行给予审核豁免。由于可以获得审核豁免,从而大大降低筹资成本。
齐晓彦2019-10-14 23: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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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一、提高公众的股票投资意识。就全国而言,人们的金融意识、投资意识还不高,对股票这种既不还本、收益又无一定,风险较大的证券认识不足,有的甚至将股票与债券混为一谈。实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做法,投资者对投资效果看得见,摸得到,有利于扩大股票和股票市场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培养公众的投资意识,为股票市场的发展奠定有益的基础。二、充实企业自有资本金。现在,企业自有资本金过少,技术改造难以实现,设备老化、工艺落后的现象迟迟不能改变,大大限制了企业自我发展。发行股票则可以迅速集聚大量资金,既能充实企业自有资本金,又能节省财政资金。在目前大规模公开发行股票尚有一定难度情况下,有计划发展非公开发行股票无疑是一个有利的选择。三、增加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内部职工参股几乎适合于各种公司,而职工参股后,其所获红利与公司效益挂钩,风险共担,利益同享,并能通过股东代表参与公司管理,可以使职工更加关心公司的生产和发展,与公司同呼吸共命运,提高劳动生产率;也使公司的管理多了一种经济手段,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四、有利于社会稳定。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在社会上的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买卖,只能在公司内部有限度地转让,价格波动小,风险小,适合于公众的心理现状。如果不是这样,而是一下子在社会上推出大量的公开上市股票,那么,股民们在心理准备不足、认识不高的情形下,很容易出现反常行为,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梅金虎2019-10-15 00:01:36
  •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查意见是指: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的审核后给出的意见,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查意见。证监会审核重点: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以及证监会窗口指导意见,关于认购对象的审核重点如下:1.认购对象合规性问题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律师须对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合规性发表明确法律意见,即须重点核查认购对象是否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2.认购资金来源问题》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黄百炼2019-10-15 00:00:06
  •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出来后股价大幅跌破定增价格,那么这个定增可能会因认购对象反悔而失败,但发行价是不能调整的,股票复牌4、向交易所报送文件并公告5、股东大会审议6、保荐人保荐、向证监会申报7、向交易所提交证监会核准文件8、刊登发行核准公告9、办理发行认购事宜10、办理新增股票上市——由保荐人保荐。
    齐晓平2019-10-14 23:54:08
  • 非公开发行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也就定增发行。一般由于牵扯重大数额,同时影响公司的未来发展,证监会规定非公开发行不能超过10人。为此参与定增的投资的这需要与发行商签署股票认购合同。认购合同需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协议标的物:“标的股份”系指发行人按照本协议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认购人发行本协议约定数量的人民币普通股,有额外说明的要协议具体说明2.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额。双方同意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依据3.股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股票交割4.限售期。至少一年内不得转让5.双方的义务和责任6.协议的生效和终止。非公开发行还需要上报证监会,需要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需要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需要有权国资主管部门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需要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和豁免认购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除上述内容外还需要协商股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股票交割等方式。是一款商业买卖合同.约定发行公司和认购投资公司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受法律保护参照来源非公开发行:http://baike.baidu.com/view/1184622.htm。
    赵顺财2019-10-14 23: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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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限售期;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每个上市公司要求都不同,没有统一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是特定的,即其发售的对象主要是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做出独立判断和投资决策。其次,非公开发行的发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开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从而限制了即使出现违规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优点是给予非公开发行一定的监管豁免,可以在不造成证券法的功能、目标受损的前提下,使发行人大大节省了筹资成本与时间,也使监管部门减少了审核负担,从而可以把监管的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公开发行股票的监管、查处违法活动及保护中小投资者上,这在经济上无疑是有效率的。其次,对非公开发行给予审核豁免。由于可以获得审核豁免,从而大大降低筹资成本。
需要去工商局备案。公司的股份通过股权交易进行买卖,该交易造成股东的变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更必须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备案。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股东退股会产生公司资本减少的客观后果,公司资本的减少使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从而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清偿。股东的投资转化为公司的资本,是公司赖以经营和偿还对外债务的物质基础。股东退股,抽走投资,使公司的财产减少,于公司不利。股东一拥而上要求退股,则公司将不复存在。按照修订之前的公司法,股东投资有限公司以后,将与公司紧紧地绑在一起,而不能像股份公司的股东“用脚投票”自由进出公司。但是,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提出了股东退股的种种要求。扩展资料:股东退股条件:一、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股东投资于公司,通常对公司的商业计划都有自己可以承受的预期,当商业计划的风险大大超过其预期时,股东就会产生退股的念头,从公司退出以便降低其投资风险。二、股东死亡股东投资公司后,股东依法享有股权。股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当股东死亡时,其股权应当列入遗产,由继承人进行继承。根据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和子女。当这些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就成为继承人的渴望。三、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夫妻双方离异时,有关股东权益的分割问题就会被提出来。由于夫妻双方已经反目,作为非股东的一方配偶绝不可能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这时,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给非股东的配偶,就成为非股东的配偶的强烈要求。四、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资本多数决是有限公司股东会表决的一项基本原则,资本多数决虽然确立了资本民主主义,有利于鼓励投资。但是资本多数决也往往被控股股东滥用,导致控股股东压榨小股东,攫取不当利益。当小股东奋起反抗而没有效果时或者小股东不愿浪费太多的经济和时间时,逃离公司就成为其理性的选择。五、公司陷入僵局不可否认的是,有限公司成立伊始,各股东之间多数能团结和睦,公司表现出良好的人合性。但是随后发展变化的情况往往会造成股东之间失和,当矛盾双方股东持股比例相等或者各自控制的董事人数对等时,公司就会陷入僵持状态中。僵持不是结果,最终会有一方股东选择离开。股东退股-股权转让协议华律网-股东变更需要去工商局备案吗。
《管理办法》自8日起开始施行,原《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全文抄录如下: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认购证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第二章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第七条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三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七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第八条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三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四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第九条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第十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二节发行股票第十二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二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第十三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三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第三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四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二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前款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第十五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第十六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第十九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一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二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三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四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五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第二十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第二十一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第二十二条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前款所称转股价格,是指募集说明书事先约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第二十三条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二十四条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第二十五条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第二十六条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司除外;四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第二十八条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申请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第二十九条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债券的面值、利率、信用评级、偿还本息、债权保护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第三十条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提供担保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认股权证上市交易的,认股权证约定的要素应当包括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期间或行权日、行权比例。第三十二条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第三十三条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第三十四条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六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第三十五条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第三章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第三十七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四章发行程序第四十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一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四募集资金用途;五决议的有效期;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事项;二债券利率;三债券期限;四担保事项;五回售条款;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七转股期;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就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二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三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限;四认股权证的行权期间或行权日。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四十五条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第四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一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第四十七条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第四十九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第五十条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第五章信息披露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使用的文字应当简洁、平实、易懂。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充分披露。第五十三条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的下列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二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上市公司决定撤回证券发行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律师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文件,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第五十九条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二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二名经办律师签署。第六十条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第六十一条上市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或者募集意向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可以将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全文或摘要、发行情况公告书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按照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披露信息的时间。第六章监管和处罚第六十四条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上市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作出终止审查决定,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第六十九条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及其他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其出具的专项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中国证监会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第七十条承销机构在承销非公开发行的新股时,将新股配售给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其参与证券承销。第七十一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时,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特定对象违反规定,擅自转让限售期限未满的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第七十三条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承销商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第七章附则第七十四条上市公司发行以外币认购的证券的办法、上市公司向员工发行证券用于激励的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115号同时废止。
股票按正常的涨跌来说是与公司的业绩有关。股票价格的涨跌,长期来说是由上市公司为股东创造的利润决定的,而短期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而影响供求关系的因素则包括人们对该公司的盈利预期、大户的人为炒作、市场资金的多少、政策性因素等。价值投资取决于投资者认为一只股票是被低估或高估,或者整个市场是被低估或高估。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一家公司的P/E比率、分红和收益率指标与同行业竞争者以及整个市场的平均水平进行比较。扩展资料:影响因素大致分为两种,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宏观的主要包括国家政策、宏观经济等;微观的主要是市场因素,公司内部、行业结构、投资者的心理等。影响股票涨跌的因素有很多,例如:政策的利空利多、大盘环境的好坏、主力资金的进出、个股基本面的重大变化、个股的历史走势的涨跌情况、个股所属板块整体的涨跌情况等;都是一般原因,都要通过价值和供求关系这两个根本的法则来起作用。下面就这些一般原因如何通过根本的两个法则对股市产生作用的原理一一分述之。1、政策的利空利多政策基本面的变化一般只会影响投资者的信心。例如:如果政策出利好,则投资者信心增强,资金入场踊跃,影响供求关系的变化。如果政策出利空,则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减弱,资金就会流出股市,从而导致股市下跌。当然,有时候政策面的变化,也会影响股票的价值。比如:2001年下半年国家公布国有股减持政策,不流通的国有股要通过减持变成能够流通的流通股,这就导致原来的流通股的价值贬值,从而导致了股市的大跌。因此,政策面的利空利多有时候是通过供求关系来影响股市的涨跌,有时候是通过价值关系来影响股市。2、大盘环境的好坏个股组成板块,板块组成大盘。大盘是由个股和板块组成的,个股和板块的涨跌会影响大盘的涨跌。同样,大盘的涨跌又会反过来作用于个股。因为当大盘涨的时候,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比较高,市场的资金供应就比较充裕,从而使得个股的资金供应也相对充裕,从而推动个股上涨。当大盘跌的时候,则反之。特别是在大盘见底或见顶,突然变盘的时候,大盘的涨跌对个股有很大的影响:当大盘见底的时候,绝大部分个股都会见底上涨;当大盘见顶的时候,绝大部分个股都会见顶下跌。股票涨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