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资金拆借支付的利息怎么才知道合理与否

黄生莲 2019-10-14 23: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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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其他应付款是企业在商品交易业务以外发生的应付和暂收款项。指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利润等以外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通常情况下,该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暂收所属单位、个人的款项、管辖区内业主和物业管户装修存入保证金。应付职工统筹退休金,以及应收暂付上级单位、所属单位的款项。2、不必通过银行,可自行拆借。要按银行同等利息入帐,超过银行同等利息部分不能在税前列支。利息收入应交纳营业税及其附加费。扩展资料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核算的税务处理企业之间进行资金拆借时出借人应当依法向借款人开具相应的发票。出借人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逃避纳税义务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的拆借合同中也已经对开具发票事宜进行了约定,那么出借人也应当按照约定向借款人履行开票义务。否则就该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就出借人违约给借款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追偿。企业资金拆借。
赵飞飞2019-10-15 0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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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根据国税发7号文件规定的情况,应依5%的税率交纳营业税。2,会计分录如下:归还拆入资金时:借:同业拆入--××拆出行户借: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拆借资金利息支出户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收到利息: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
    龙小纯2019-10-15 00:01:40
  • 可以,如果没有利息,计入往来就行!有利息,要计入借款利息得去税务代开发票,然后入账开发票时要带着借款合同严格说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借贷是不符合规定的。但事实上临时拆借资金的情况普遍存在,而且利息的收付也是常见现象,所以税法规定这部分收入应该做应税收入,而支付利息的一方只能列支不超过同期银行利息的部分。同时,如果使关联企业的借款,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部分对应的利息不得列支。因为一般企业不是金融机构,所以,无法取得金融机构的利息费用收据,只能开具普通的收款收据。在税务实践中,只要支付方能提供合同、协议和收据等能证明业务确实发生、利息实际支付的证明的,再到税务局代为开据一般是通用发票,就可以按规定限额列支费用。
    齐斌武2019-10-15 00:00:12
  • 一、企业间资金拆借支付的利息在以下情况下是不合法的:1、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是不合法的。2、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是不合法的。3、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4、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人民银行还对禁止企业借贷之间借贷的目的作了进一步解释:“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二、认定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无效的法律依据。企业之间借贷行为从法律层面上来理解,法律关系非常简单,1.民事行为;2.借款合同关系;3.企业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贷款对象由委托人自行确定。2.信托贷款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贷款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的目的。
    齐晓怡2019-10-14 23:54:15
  • 要的。利息”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企业之间的拆借,如果牵涉利息支付的话,资金的借出方开具增值税普通法票,同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齐晋楠2019-10-14 23: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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