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是以公司名义资金不足借款50万元,有他本人签字,还有公司盖章,这样的情况应该起诉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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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协议有明确条款说明盖章后生效,但只有法人代表签字,没盖公章,协议还不能生效。没有这个盖章后生效的条款,双方有法人代表签字,没盖公章,协议就已经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常常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产生拘束力,从而实现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则合同等于一纸空文,当事人也就失去了订约目的。一般认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形还需要某种形式作为载体来进行表现。此外,对于实践性合同来说还应把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要件。如果具备以上条件,合同就能成立。至于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还得看其是否“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都应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连东红2019-10-14 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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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条内容合法,同时公司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借条进行盖章确认的,借条具有法律效力。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粱利伟2019-10-14 22: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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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由公司法人个人书写并由个人签名后加盖公司公章,借款打入法人个人帐户的,原则上应该认定作为公司法人的个人和公司为共同借款人,应该由公司法人个人和公司共同负责偿还借款,二者应承担连带的偿还责任。
齐春泽2019-10-14 22: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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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既是企业代表人,又是自然人,其既可能为了企业利益而根据企业意志实施行为,又可能为了个人利益而实施个人行为。如何区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和个人行为,直接关涉企业利益和交易安全。对此,学界通说认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代表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具有代表人身份;二是以企业名义;三是在授权范围内。尽管如此,在司法实践中两者仍较易发生混同,为此,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对待。一、仅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字的情形对于仅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情形,通常应结合协议签订时的意思表示及资金流向进行判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贷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使是以个人名义签订借贷合同,但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与个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这里又存在另一个问题,借款合同是否必须加盖企业印章?仅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字能否认定为企业行为?我们认为,从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来看,企业印章是企业表达意思的一种方式,与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无二致。加盖企业印章并非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这仅是企业表达意思的一种选择方式。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如《公司法》第二十五、三十二条等,则未加盖企业印章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二、仅有企业盖章的情形对于仅有企业盖章的情形,通常应认定为企业债务。但根据《民间借贷案件适法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可以认定企业与个人为共同债务人。这一规定系对代表权滥用的限制,即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与交易相对人实施的行为虽以企业名义,且未超越代表权,但实质上有损法人利益或根本不符合法人的利益,有必要予以调整。三、既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又有企业盖章的情形对于既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又有企业盖章的情形,则应分步骤进行判断:首先,应审查是否为担保人或见证人。对此,《民间借贷案件适法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担保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于担保人的判断采取明示标准,即担保人应表明其保证人身份。仅有盖章或签字并不能当然认定为保证人。就见证人而言,其系对借贷关系成立的见证,从该本质出发,通常见证人系与借贷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故出借人出于交易习惯一般不会将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借贷的见证人,反之亦然。但借据、收据、欠条或者借款合同上明确表明为见证人或有其他证据可以推定为见证人的除外。其次,应审查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表示以及资金的流向。若借贷合同上表明系企业借款,且资金流向指向企业账户,相关款项用途也为企业经营所用,则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可认定为企业的代表行为,该债务为企业债务。若借贷合同上表明系企业借款,但资金流向指向个人,且相关钱款系个人使用,则根据《民间借贷案件适法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认定为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债务。若借贷合同上表明为个人借款,且资金实际交付也是指向个人,则理应为个人债务,但出借人在明知借款个人系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要求其在借贷合同上加盖企业印章的行为,表明出借人意在认为企业也系债务人,而法定代表人的盖章行为亦表达了其作为企业的意思表达机关承担债务的这一意思表示。但为防止法定代表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滥用其代表权,损害公司利益,有证据证明出借人明知法定代表人的借款系个人使用的,则仍应认定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若借贷合同上表明为个人借款,但资金流向指向企业,且相关钱款用于企业经营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认定为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债务。在本案中,张某某加盖HL经营部印章但并未表明其担保人身份或见证人身份,也无证据证明HL经营部系保证人或见证人。但唐某某在知道张某某系HL经营部负责人,且其称借款用途为企业经营的情况下,要求张某某加盖HL经营部印章,这表明其意在HL经营部作为共同债务人,而张某某作为企业负责人通过加盖印章的行为对外表达了HL经营部作为共同债务人的意思表示。另,HL经营部无法证明该笔借款系张某某个人使用且唐某某对此事明知。故,HL经营部应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齐晓民2019-10-14 22: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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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章和法人签字才算企业借款如果是财务签字那就是财务向你借款。
齐敦禹2019-10-14 22: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