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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泻药,如果按照新出台的规定看,绝大多数平台都是不完全合规的,只有极少数是合规的。但是对于大平台来说,改革的难度不大,很多只要变通一下就行。http://weixin.qq.com/r/VUgOFgrEpFfbrU519x1H二维码自动识别很多朋友私信我了解理财的信息,知乎逐一回复却有不便,在此我开通了个人的微信公众账号:孤鸿论财,不定期发文章来科普网贷p2p、基金、众筹、黄金等理财知识,预警网贷平台,深入分析各大平台的业务模式和安全性,公众号能及时回答各位投资人的问题,做各位投资人最忠实的帮手。可能你1秒钟的关注+1分钟的提问,就能避免几十万才损失,相信在我的帮助下,一生坚持,就能相对有尊严的生活在这个艰难的国度。不敢说能帮大家赚多少钱,只能说在这个国度里,做一个网贷界的白求恩!凭我自己的努力,能救一个是一个!这个新规其实仅仅是有法可依,如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各职能部门不相互推诿,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这个监管细则更多的是作用是教育投资人,让投资人直到什么样是对的,这样投资人就知道什么样是错的,然后主动抛弃错的,让那些不规范的平台自生自灭。如果国家都给出了详规,投资人还不能明辨是非的话,那我只能说,除了余额宝以外,金融不是你们能玩的。参考2019年10月新旅游法刚出台,三板斧抡的虎虎生风,不久之后呢?零负团费、买团、自费、购物依旧存在,直到把人都逼到日本、韩国、泰国去了!想想反法西斯战争70周年,放了三天假大伙都去日本玩,真是呵呵呵。目前看,风投系最害怕政策风险,转型速度也最快;其次是上市系,因为有严格的财务审核,转型速度也很快。但是国资系、创业系,目前还毫无动静!既然国家给18个月,如果一个平台明显违规,超过六个月的时间还不开始转型,那么一定要从这个平台撤出!先评价几家合规的:1、陆金所。陆金所背靠平安集团这个全牌照公司,只要别在平台上卖毒品,别拉皮条,其他的卖什么基本上都是合规的。规定不让承诺保本保息,没问题我们有平安担保公司给作担保。我们是两个单位,不算是自担保;规定担保公司十倍杠杆,没问题不断给平安担保公司注资,刚好卡在十倍线上;不让设立资金池,要求所有借款人与投资人必须一一对应,没问题,我以养老保险、万能险、投连险的名义打包卖。因为保监会有规定,第一年保险销售金额大于150亿,次年保险资金可用于投资自有债权。因此陆金所所有业务,都是合理合法的。2、网信理财。网信背靠先锋集团,也是一家全牌照金融公司,原理与陆金所相类似。自身的业务是以供应链金融为主,联合创业担保公司作担保,这个担保公司也是先锋集团旗下,排名全国第七。能做到借款人和投资人一一对应,但是拆标现象严重。长期拆成半个月甚至7天的短期,大额标拆成以100万为单位。令人欣慰的是,在新规出台后,网信也在逐渐整改,一个月内的短标不存在了。3、拍拍贷。一对一,不兜底。4、借贷宝。熟人借贷,不兜底。参考我之前的文章:一个连基本诚信都做不到的借贷宝,我的信息给了他,借贷宝拿这做违法的事情怎么办,有什么办法可以防范?-孤鸿栖岸的回答5、团贷网旗下的你我金融。兼职尽调员+众担保模式,风险金+众多担保人兜底。你我金融可能是将来小额信用贷发展的大趋势。尽调员由于得给借款人担保20%,所以一定会比宜信的放贷人谨慎的多。你我金融信息披露极为充分。说完合规的,再说几家本来不合规,但新规出台后,在努力改变的平台。1、草根投资。以前有一个项目草根钱包,活期收益6%,是妥妥的资金池。在新规出台后,改为网贷基金模式,对应自己的标,然后浮动利息。这就是风投系的特点,坚决规避政策风险。2、壹佰金融。以前有个活期收益8%的项目,新规出台后取消了。3、小金理财、快车财富等,都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托管,升级为银行托管,不让平台兜底,我可以担保公司兜底,或者遇到坏账由平台赎买债权。其他的规定,对于大平台来说,构不成什么困难。最后说一句,分散投资,只投排名前100的大平台。
黄生鹏2019-12-21 22: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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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P2P网贷业务相关的纠纷在司法实践领域还未大规模出现,在债务人违约时,平台和债权人一般通过其他救济实现债权,真正采用司法手段的还比较少。但随着业务的纵深发展,以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已成为必然。关于P2P网贷所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P2P网贷中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P2P网贷模式中,出借方大多为自然人和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企业。自然人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效力由《合同法》以及《若干意见》进行了肯定。而不具有出借款项资质的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一直以来,司法实务界采用了无效的认定标准。其法律规范依据是《联营解答》。该解答规定:“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但关于该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修改的呼声很大。近年来,金融主管部门以及司法部门都有适度放开的趋势。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讲话精神亦指出:“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果提供资金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强制性监管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因此,P2P平台对于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中小微企业之间的借贷,应当审核借款人是否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过桥资金”性质的融资,而提供资金的投资人也不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以避免因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风险。二P2P模式下民间借贷的利息保护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这些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P2P网贷形成的借贷关系。具体而言:1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对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部分予以保护,超过部分不予保护。2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3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4对于债务人已经按约履行的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债务人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5对于P2P平台通过服务费、催收费等名目变相收取的费用以及约定的相应违约金,应当与利息、逾期利息一起予以计算,人民法院对最高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部分,不予保护。实践中,有的平台为招揽客户、吸引群体,会推出一种奖励标,投资者除正常获得投资利息之外,还另外还能获得奖励。奖励有物质的奖励也有金钱的奖励,由网站发放或者由借款人发放。投资者在享有投资利息和奖励的情况下,实际获得的回报很多要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是借款人给予的奖励,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但由于是借款人主动给的,属于自然债务,在已经给付完毕后,借款人不得要求返还。如果是网站给予的奖励,属于服务合同中服务商对客户的另行支付的促销返利,不属于借贷利息,应当予以支持。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问题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般为出借人向贷款人请求归还款项的争议。而在P2P网贷中,首先,出借人和贷款人从未谋面,出借人往往并不了解贷款人的具体身份和信息,提起诉讼并不便利;其次,由于债权的可分性,贷款人违约往往造成多项债权无法实现,由此可以引发共同诉讼或集团诉讼。在这一情况下,能够在诉讼发挥P2P平台的贷款催收作用是一个重要问题。一般而言,P2P平台作为一个纯信用中介,并无权利起诉违约借款人。但其可以通过一系列方式获得投资人的授权,代为诉讼。部分平台一开始就在居间协议中设置了相关条款,规定在必要时,出借人可以把债权转让给平台,以便集中起诉。这种回购债权的方式,对投资人也是有利保护,而平台出面向用资人起诉,具备更多的信息优势和资源优势。但是目前对于回购债权,监管层面存在不同声音,有人认为债权二次转让的情况让P2P机构进入了交易平台的角色,P2P机构如果只是信息中介,应该是债权第一次撮合的中介,也就是只能构建债权的一级市场,二级市场超出了它的业务范围。所以,关于二次转让债权的问题,有待监管部门或相关立法予以明确,在法律法规未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司法并不主动干预。担保合同纠纷在P2P网贷业务中,一旦出现贷款人违约,出借人实现债权有赖于各种担保,因而担保合同相关的纠纷也会是一个重要方面。其中最有争议的是信用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2019年9月,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提出“中国P2P网贷行业监管的十大原则”,其中明确指出:“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不过目前,关于P2P机构自身提供担保,并无法律法规明文禁止,因此司法实践中如果P2P机构或第三方机构作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那么该担保合同是否有效?笔者认为,两者因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之契约自由,在认定合同效力方面更宜慎重。只有在当事人缔结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时才能认定合同无效。就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而言,虽然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融资性担保合同在原则上似不属于法律禁止之范畴,但鉴于实践中的融资性担保大多发生在金融领域,且基本上被视为一种衍生附随金融业务;尤其是我国历来对金融采取严管政策并实行金融业务特许经营,故应将融资性担保纳入特许经营范畴。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其设立需监管部门审批,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活动,而且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由于目前法律尚未对融资性担保活动进行专门之规制,故而对于融资性担保合同之效力,宜结合我国金融政策,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市场交易安全之间慎重权衡。如果在审查中发现第三方担保机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资质,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之规定精神,以及现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效情形,应认定合同无效。而关于P2P机构自身作出保证意思表示行为的,尽管在监管层面并未获得监管部门的原则性提倡,但仍属于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范畴。当事人自愿负担的义务,应当依据意思自治原则,不应直接认定无效。服务合同纠纷借贷当事人与P2P机构之间形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根据P2P机构提供业务的不同,部分权利义务会超越居间合同的范畴,但广义上仍属于服务合同关系。对于服务合同引发的纠纷,判断P2P机构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要看其所承担的合同义务。除了合同条款明确的义务,笔者认为,P2P机构在开展义务时至少应负有以下义务:一信息披露义务不特定主体间的民间借贷业务中,信息的真实、及时、有效披露显得尤为重要。借贷双方对于自身信息固然有如实披露的义务,而P2P机构作为居间人、服务商,应当承担更多的审查复核和披露义务。审核包括对借款人提交的信用资料审查核实,如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明、生活照片、劳动合同、固定电话账单、手机详单、工资卡最近3个月的银行流水、住址证明、借款用途相应资料证明等。由于以上资料全部通过扫描件的形式上传到网络中,因此对其真实性的审核就显得更为艰巨。但在审理案件中,P2P机构作为专业居间服务商,尽管存在审核难度,但仍应科以较高的注意义务。信息披露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借贷双方的,P2P机构提供相关链接或平台可轻松查询借款人或公司历年来的经营或年报情况,让投资人全面了解公司从成立至今的基本状况、经营业绩、管理制度等。二是关于P2P机构自身及产品的。目前,国内各网站基本上只有简单的借贷操作流程介绍,对贷款平台自身以及经营模式、经营业绩、风险管理等等方面的描述少之又少,一些较受关注的理财产品只有简单的说明,对投资金额、期限、信用等级等等都没有具体的罗列和介绍,对公司的经营模式没有详细的阐述,也缺乏经营情况、经营业绩等信息的披露。笔者认为,P2P机构应当披露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概况,主要为公司简介,经营计划,经营范围与模式,组织架构、分支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合作的资金转账平台、金融机构等。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主要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股东大会重要决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构成及工作情况,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三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的管理情况。四业务情况,包括借贷数额、违约比例、担保业务中的代偿情况、参与借贷业务中的放大倍数等方面。此外,还要披露年末资金构成及年度资金运用明细,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等情况。二安全保障义务P2P机构的中介服务涉及到资金转账、钱款交付、利润分配等流程,虽然P2P机构本身不是资金的储蓄地,但有赖于互联网络的资金往来、信息交互使得P2P机构面临着较高的信息安全保障要求。资金转账过程中,需要利用技术手段提供四个方面的安全防护。一是关于用户的身份认证的有效维护,P2P机构应当确保用户身份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可以针对级别不同的用户设计不同的身份认证方式;二是对信息传输过程提供安全保护,可采用加密方式,确保涉及用户身份、资金信息的转账指令等信息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不被篡改;三是对用户私密信息的安全保护,由于P2P交易涉及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及信息,因此关于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是P2P机构需要注意的。四是关于资金安全的防护,P2P机构应当注意加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共同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要加强网络贷款平台数据库以及应用层面安全体系的建设,采用多种技术手段,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三协助义务在P2P网络贷款业务中,借款人与投资人之间若发生直接与业务有关的交涉,P2P机构有义务提供协助。由于P2P机构掌握更为全面的信息,如拥有借款人的所有身份资料,资金流向证据和欠款追讨证据,也掌握所有出借人信息,具有信息资源上的优势,由其出面通过网上追讨、电话追讨等方式更为便捷有效。P2P机构还可以通过设置公布黑名单的方式,给予逾期借款人以警示而协助钱款的归还。在各方就利息支付、期限确定、本金计算等方面产生争议导致纠纷,P2P机构有义务提供相关后台资料和信息,以便各方查询使用,解决纷争。
齐新英2019-12-21 23: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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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互联网金融理财在国内盛行已有10年之久,从过去的疯狂野蛮式的增长,随着国家监管相关政策的完善与落实,P2P理财早已摆脱了过去的混乱局面,但即便如此,P2P理财风险依旧存在,投资者选择P2P时可以先了解未来的P2P走势。那么2019年的P2P理财怎么样?2019年的P2P理财怎么样?在这之前我们再来认识下“P2P理财”。P2P做了银行与民间借贷不愿做、做不了的服务,创造了这个市场空间及利率空间的剩余价值,P2P的生命力及其经济社会价值就在这里。优质的中小企业被银行拒之门外,别怕,只要你信用良好、还款能力稳定,P2P平台一定会帮助你。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已经经历了两次财富大洗牌,正在经历第三次财富大洗牌。第一次是胆大的对胆小的进行洗牌。配合改革开放以后的货币发行和通货膨胀,依靠工资积累的人士,突然感觉到财富相对贬值得越来越厉害。这也是东南沿海一带财富崛起,而中西部地区,特别是东北地区财富地位急剧衰的原因。第二次大洗牌是有知识、有见解的人士对知识和见解缺乏的人士大洗牌,这种洗牌发生在15年前,突出表现在一大批优秀民营企业的崛起,包括华为、腾讯、TCL等。目前正在上演的第三次财富大洗牌将是新思维方式者对旧思维方式者的洗牌。善于财富投资的人,成为第三次财富洗牌的赢家,并成为未来10年仅有的能够对抗通货膨胀和人民币贬值的投资人群。难以适应互联网文明和空间文明时代的来临,仍然停留在传统产业的思路的人群,财富将急剧缩水。全民创业、万众创新,大力支持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P2P成为最佳理财方式,国家已经反复告诉你,千万不要视而不见!互联网金融理财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交易量以压倒性的优势胜过其它产品,已经跻身一线理财方式,但是有些人仍然对P2P抱有偏见,不假思索的脱口而出:“P2P都是骗人的!”其实这些人中99%的人都是听别人说的,有一个词叫闷声发大财,聪明的投资者赚到了钱自然不会声张,而有些自己不懂金融,让朋友不要买?但是,面对通货膨胀的时代,你的朋友是否能给出还房贷、车贷、孩子教育基金的费用?模式创新真正做到普惠金融,得到国家大力支持投资人购买理财产品本质上就是放贷,但是简单的借贷关系中由于加入了银行及影子银行非标资产的通道,借款人实际付出的高利息,被中间的金融机构以手续费的形式层层剥夺,到投资者一端就所剩无几了。国家一直鼓励发展的互联网金融P2P理财方式其实很容易读懂,去除传统金融机构之间的中介,让投资者直接获得更高的收益。并且你考虑的风险,国家已经出台一系列方案保护投资者。规定,资金与银行合作,平台碰不到投资者的钱,也就没有了所谓的跑路风险。要求,平台做到小额分散,普惠金融,更大程度的降低了运营风险。P2P取代银行80%的业务,你却视而不见?今天你不改变,明天别人改变你。中国经历30年的高速发展与财富积累,弯道超车进入了金融资本时代,互联网金融正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得到迅猛发展!截至目前,传统的银行业利润增长率已经下降至0,且坏账率不断攀升,许多国有大行业、商业银行的职员纷纷离职,2019上半年,五大行离职人员累计超过2.5万人,其中包括大量的高管纷纷跳槽到证券、基金和互联网金融行业。这一系列的现象表明着,银行业的寒冬已经来临了。P2P理财模式已经成为了最佳理财方式,它以收取借贷双方或单方的手续费为盈利目的或者是赚取一定息差为盈利目的,相对于银行理财模式来说,它具备多个优势:1、收益率:P2P理财收益高、银行理财收益低银行以手续费、托管费、管理费等名录,瓜分了理财投资者大量收益。而投资收益率在4.5%左右,也就是说2.5%的收益被银行以管理费名义偷走。P2P投资收益明码实价,年化收益率普遍在8%?12%之间,是银行理财产品的4倍有余。2、抵押担保:P2P理财模式有、银行理财无银行理财实际是投资者借给银行的一种信用贷款,除了银行信用之外,没有任何风险抵补措施和手段。稳健优质的P2P平台普遍都有借款人足值资产或高质量债权作抵质押,并履行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履行逾期代偿义务,有一定的保障性。3、真实项目挂钩:P2P理财模式清楚、银行理财糊涂现实当中,银行理财经理大部分不清楚他们卖的是什么,不知道资金用途、收益与何挂钩、产品风险等等,理财经理卖得稀里糊涂,客户买得也稀里糊涂。P2P理财模式需要资金需求方提供真实的借款用途和项目信息,投资者可自主甄别和选择借款项目,做到了心中有数、明明白白。4、流动收益:P2P理财付息形式多样、银行理财到期付息银行理财普遍都是产品到期后一起结算本息,购买期间不能给投资者带来稳定的现金流收益,容易导致投资者流动性不足或紧张。P2P理财模式采取一次性还本付息、先息后本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多种方式,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理财风险,也满足了日常的流动性需求。选择P2P平台时,现在其实比较容易,按照国家监管要求,完成资金存管,运营证件完备,最重要的是债权真实性,如果有保险公司合作,那就算的上好上加好!2019年的P2P理财怎么样?现在的P2P理财无论是从数据、还是安全性,都是值得投资者们放心去挑选投资的好项目之一,当然,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对此想要做好P2P理财,一定的风险意识也是不容忽视。
龚巍巍2019-12-21 23: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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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利益相关者回答首先,这是由于有拆标、错配的情况才可能出现,而无论是拆标还是错配都是新规不允许的情况,新规出台后虽然有整改期,但主流平台应该都非常注意这些,最起码明面上都不允许有这种情况出现了。之前在国内某P2P平台从业,跳槽后重心不在这,所以对同业动态关注少很多,但无论是前东家还是现老板都没有您说的这种情况,所以只能是平台不合规。您说的大多数平台都这样,无法理解,只能提醒您小心谨慎,去年整个行业虽然没什么大波动,但不代表没有雷了。
管爽爽2019-12-21 23: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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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理财产品的时候都有相应的合同,可以凭合同办事。
窦连池2019-12-21 23: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