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引起的规定,多项选择题。

龚宪伟 2019-10-14 22: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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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性新规于今年7月1日实施,《办法》一共43条,以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责任为主线,以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科学分类,把“了解投资者”、“了解产品”、“投资者与产品匹配”、“风险揭示”等作为基本的经营原则,针对适当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规定了以下主要制度安排:一是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四是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五是强化了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根据指引,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被分为五类: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产品也按风险分为五类: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监管层此举意在规范机构业务发展,有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券商风险的控制。
齐文英2019-10-14 22: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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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因而是由证监会发布。
    贺齐辉2019-10-14 23:02:10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经2019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在《起草说明》中对本办法起草的背景、定位及实用范围进行了说明。一、起草背景:适当性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制定统一的适当性管理规定,规范、落实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是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要求,加强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强化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二是符合加强创新监管和守住风险底线的要求。三是适应我国投资者特征强化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通过督促落实适当性制度可以把监管要求和压力有效传导到一线经营机构,督促其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增强投资者保护主动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二、适用范围: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的业务服务的,适用《办法》。三、主要内容:《办法》共43条,针对适当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安排:一是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四是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五是强化了监管自律职责与法律责任,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齐新玉2019-10-14 23:00:13
  • 根据中证协《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自然人:1、金融类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2、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市场投资交易的经历,且过去12个月中证券交易不少于40次;或者具有2年及以上在专业投资机构从事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设计、投资或保险精算、金融风险管理工作经历;3、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证券公司评估为最高等级。因此答案选择ABC。
    黄益汉2019-10-14 22:36:31

相关问答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建设正在经历着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这些规范建设主要是由政府、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机构等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指引。根据制定部门以及适用范围,可划分为以下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基础性规范。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96年发布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财政部21年至24年先后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货款》、《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等具体会计控制规范性文件。财政部的这些文件多是针对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旨在指导企业构建一个由组织结构、职务分离、业务程序、处理规程等因素组成的会计控制系统,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由内部控制目标及要素构成的、涉及企业所有经营活动及行为的内部控制规范。第二层次是上市公司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则。包括中国证监会21年和22年分别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26年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必须是有效的,并须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则紧随其后,迅速出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改进和拓展,标志着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从内部控制向风险管理转型。国资委以ERM框架为参照制定发布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丰富了我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内容,标志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识别和管理机制,及时、准确地识别证券公司的证券承销与保荐、财务顾问、自营、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与直接投资业务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评估其影响范围和程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风险。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隔离机制,加强对敏感信息的隔离、监控和管理,防止敏感信息在证券业务与直接投资业务之间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风险。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之间,应当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办公场所、信息系统等方面相互独立、有效隔离,确保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独立运作。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人员管理,防范道德风险。证券公司人员不得在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直投从业人员,不得以其他方式违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证券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不得兼任上述机构的董事、监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其他人员兼任上述职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加强对直投子公司的管理。证券公司应当督促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违规经营导致的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对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有效性的评估机制,并建立和落实严格的内部责任追究机制。第三十七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设立或管理的不同直投基金之间应当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确保尚处在投资阶段的自有资金和直投基金之间以及不同的直投基金之间,至少在投资领域、投资策略和投资区域中的某一个方面存在明确的区分。第三十八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直投从业人员在处理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在处理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第三十九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投资管理团队对自有资金或直投基金投资的项目进行跟投的,应当对自有资金或直投基金投资的所有项目进行跟投,且投资管理团队的投资额与自有资金或直投基金的投资额之间的比例应当在所有项目上保持一致,投资管理团队的投资价格与自有资金或直投基金的投资价格应当在单一项目上保持一致。第四十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档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尽职调查报告、项目评估材料、投资决策记录、董事会决议等重要投资文件。

1、经纪业务内部控制: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非法融入融出资金以及结算风险等 ,应加强经纪业务整体规划,加强营业网点布局、规模、选址等的统一规划和集中管理; 应制定统一完善的经纪业务标准化服务规程、操作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 。

2、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加强投资决策、资金、账户、清算、交易和保密等的管理 ,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的风险 ,应建立健全自营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加强对自营业务的投资策略、规模、品种、结构、期限等的决策管理 应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密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运作风险

3、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 :重点防范因管理不善、权责不明、未勤勉尽责等原因导致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及道德风险 ;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完善项目的业务流程、作业标准和风险控制措施 ;加强项目的内核工作和质量控制,加强证券发行中的定价和配售等关键环节的决策管理,杜绝虚假承销行为。

4、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 :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越权操作、账外经营、挪用客户资产和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以及保本保底所导致的风险;统一管理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应与自营业务严格分离,独立决策、独立运作,规范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和控制措施 ,制定明确、详细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委托人的知情权 ;合理控制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规模

5、研究、咨询业务内部控制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6、业务创新的内部控制

7、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

8、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计划控制制度,明确界定预算编制与执行的责任,建立适当的资金管理绩效考核标准和评价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费用管理办法,加强费用的预算控制,明确费用标准,严格备用金借款管理和费用报销审批程序,加强资金风险监测,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特别防范营业部违规受托理财、证券回购和为客户融资所带来的风险

9、会计系统内部控制

10、信息系统内部控制

11、人力资源管理内部控制

购买理财时提示不符合产品投资者类型要求是因为在风险测试时答题不通过的原因。不同的理财产品有不同的风险等级,在您购买理财产品或其它金融产品之前,按照规定要做一个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试的,如果测试出来您能接受的风险等级比较低,而理财产品的风险是比较高的情况下,就会出现这样的提示。扩展资料:购买理财产品的风险:1、自发与代销银行理财产品分两类,一类是银行自己发行的,一类是代理销售第三方的。虽说两类理财产品都有风险,但如果银行只是代销理财产品,作为一个渠道商的话,一旦出现问题,银行是不会为此负责的,换句话说,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相对银行自发的理财产品,风险更高。2、保本与非保本即使是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也分为保本和非保本两种类型,按照收益还可以细分为保证收益类、保本浮动收益类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保证收益类产品即保证本金和收益,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即保证本金但不保证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顾名思义,也就是既不保证本金也不保证收益。防范这类风险就需要投资人在购买理财产品时看清楚自己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了解清楚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哪一种类型。3、预期收益率与实际收益率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和实际收益率是不同的。预期收益率是一个理论上的预估值,实际收益率是要通过实际到手有多少钱来计算。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上标明的预期收益率不符合投资人的期望的话,投资人就会觉得银行忽悠人。所以,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时候就要详细了解是否还有其他费用,比如手续费、托管费等等。并通过结合预期收益率、手续费率、托管费率等等大致判断出自己的实际收益率,再去考虑是否要选择该理财产品。4、募集期与清算期银行理财产品的募集期和清算期会使得资金站岗。一般情况银行理财产品在资金募集期和清算期是不计算收益的,而是按活期存款利息来算的,所以如果你在产品募集期第一天就买入的话,不仅没有获得收益,还失去了资金流动性。同样,当理财产品到期之后,还需要经过一个清算期,资金在这时期又会站岗。因此,资金站岗也是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值得注意的一个地方,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需要判断好自己投资的钱可以投多长时间。如果投资者对流动性要求很高,则应选择可随时加入和退出的开放式理财产品。投资者较熟悉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和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建议投资者对于某些理财产品期限较长或投资于难于及时变现的金融产品,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在急用资金时可能面临无法提前赎回理财资金的风险或面临按照不利的市场价格变现所致的亏损风险。期限错配“潜规则”?3步教你辨别银行理财风险_中华网。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本条是对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进行表决的规定。原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做了规定,特别决议事项包括前条规定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一般决议事项包括除上述事项以外的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些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将公司营业或财产的重大变更,包括缔结、变更或终止关于出租、委托经营全部营业的契约,让与全部或主要部分的营业或财产,受让他人全部营业或财产等,列为股东大会法定决议事项,甚至是特别决议事项。此次修改公司法,借鉴了上述做法但又有所放松,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本条做了相应的衔接性规定,要求公司董事会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对上述事项做出决议。同时考虑到转让或受让重大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对公司的重大影响,设置了任意性条款,即如果公司章程要求这些事项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则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对此事项进行表决做出决议。本法对应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及其表决方法做了严格的限制。根据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资产处置事项特指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情形,其决议适用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表决方法,即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对于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重大资产处置的数额及该事项的表决方法,本法未作规定,公司章程可作具体规定;公司章程对其表决方法也未作规定的,适应股东大会一般决议的表决方法,即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对于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董事会未及时召集股东大会的,董事会成员因此违反了法律或章程规定,违反了董事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