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的利与弊?

樊彦敏 2019-10-15 08:45:00

推荐回答

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原因是:1、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是世界上主要的股票市场中成长速度最快的市场,而且它是首家电子化的股票市场。每天在美国市场上换手的股票中有超过半数的交易在纳斯达克上进行。2、在上市方面分别实行纳斯达克全国市场和小型资本市场两套不同的标准体系。通常,较具规模的公司在全国市场上进行交易;而规模较小的新兴公司则在小型资本市场上进行交易,因为该市场实施的上市要求没有那么高。但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两个市场的监管范围并没有区别。3、纳斯达克通过应用当今先进的技术和信息—计算机和电讯技术,向世界各个角落的交易商、基金经理和经纪人传送证券全面报价和最新交易信息。采用电脑化交易系统,纳斯达克的管理与运作成本低、效率高,同时也增加了市场的公开性、流动性与有效性。4、纳斯达克拥有自己的做市商制度,这一制度安排对于那些市值较低、交易次数较少的股票尤为重要。这些做市商由NASD的会员担任,这与VSE的保荐人构成方式是一致的。纳斯达克试图通过做市商制度使上市公司股票能够在最优的价位成交,同时又保障投资者的利益。5、在纳斯达克市场,造市人既可买卖股票,又可保荐股票,换句话说,他们可对自己担任造市人的公司进行研究,就该公司的股票发表研究报告并提出推荐意见。扩展资料:纳斯达克是由美国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于1971年2月8日创建,旨在规范混乱的场外交易和为小企业提供融资平台。纳斯达克有上市公司总计5400多家,纳斯达克在55个国家和地区设有26万多个计算机销售终端。纳斯达克指数是反映纳斯达克证券市场行情变化的股票价格平均指数,基本指数为100。纳斯达克的上市公司涵盖所有高新技术行业,包括软件、计算机、电信、生物技术、零售和批发贸易等。纳斯达克每一只上市证券均拥有各自的证券代码,证券与代码一一对应,且证券的代码一旦确定,就不再改变,这主要是便于电脑识别,使用时也比较方便。纳斯达克证券代码多由数个大写英文字母构成,如:BIDU,是2019年8月5日在纳斯达克上市的证券代码。纳斯达克。
辛国爱2019-10-15 11:21:43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A拥有上市公司身份的好处1 新的直接融资通道企业不仅可以在上市时筹集一笔可观的资金,上市后还可以再融资筹集资金用企业的股票进行兼并、收购等,公开上市是企业最具吸引力的长期融资形式,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对资本的需求。香港资本市场的再融资能力是不用怀疑的,另外,银行及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亦会降低。2   上市有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理清公司自身发展战略,务实企业发展的基础。2.1  上市有一系列严格的要求,特别是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为了达到这些要求,企业必须提高运作的透明度,提升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水平,使得企业从一个“草莽企业”、“家族公司”逐渐演变为现代企业。2.2   企业改制上市的过程,就是企业明确发展方向、完善公司治理、实现规范发展的过程,企业改制上市前,要分析内外部环境,评估企业优势劣势,找准定位,使企业发展战略清晰化,改制过程中,保荐人、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众多专业机构为企业出谋划策,通过清产核资等一系列过程,帮助企业明晰产权关系,规范纳税行为,完善公司治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3   为符合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可能会引进外部董事、战略投资者,这些外脑和资源可以为公司所用,而且也能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和保护。2.4   公司上市后要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其他法律要求,这些都会增加公司运营的透明度,有利于防止“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3   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力,提升公司在客户、供货商和银行心目中的地位。公开发行与上市具有很强的品牌传播效应,公开上市对企业的品牌建设作用巨大,直接提升了公司的行业知名度,将会得到更多的关注。由于上市公司的运作是相当透明的、运营是受到监管的,比运作不透明、运营不受监管的非上市公司更让人放心,所以,客户、供货商和银行会对上市公司更有信心。公司将更容易吸引新客户,供货商更愿意与你合作,银行会给予更高的信用额度。4 上市使得公司对员工更有吸引力在交易所上市将使企业对高素质的雇员,甚至,有时还会发生诉讼,如果产生投资者赔偿,那成本就更高。上市后,股票就成了一种产品,像其他有形产品一样,同样需要企业去维护。这两项工作将会占用企业资源。而企业在证券市场上的不当行为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那诉讼成本和赔偿费用都会十分可观。6 先付费用,但企业不一定能成功上市公司一旦计划上市并开始实施,即需要先向法律顾问、保荐人、会计师支付部分费用,此部分费用无论上市成功与否都会发生。另外维持上市公司地位亦会增添其他费用。7 对上市公司老板的坏处公司上市后成为公众公司,老板的个人生活也会受到影响,个人隐私易被社会曝光。8 商业信息可能被竞争者知悉每个上市公司都需要披露大量的信息,处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对公司重大信息进行披露。包括财务信息,重大合同,股本变化等,这样一来一些不便公布的商业信息也被公开,一旦被竞争者知悉,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齐智利2019-10-15 11:05:30
  • 我们都知道中国上市的范围很狭窄,只有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而美国的股票市场层次很丰富,至少十几种类别,这就给上市企业广阔的发展空间,让他们有选择。两国的市场规则也是相当不同,在中国的上市要求甚是严格,两年利润不少于1000万,且要连续增长,最近一年盈利不少于五百万,这就给一些发展潜力较好的企业客观上造成了很多麻烦。在美国,你的企业盈不盈利和你上不上市关系不大,上市的决定权在广大股民手中,他们觉着你的企业未来能挣到钱或者说他们给力,你就能上市,没有太多的关卡。既然规则不同,潜规则就更不同。在中国想要畅通无阻,就要“拿钱摆平”,把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处理好,每年拿上几百万去理顺理顺关系,而这种规则在国外是没有的。经济活动在中国逐渐成为一种社会政治活动。同时,在监管上,美国的监管部门是一条食物链,上市以后的公司完全披露于大众股民,而且,股民告上市公司不用自己出钱,律师很乐意去给你打官司,打赢了不仅是律师可以拿到30%的和解费,而且股民还有收益。而在中国是证监会说算,通过审批决定上市。他们根本就不保护中国的股民,股民也没钱打官司,因为在内地打官司那是天价!!种种原因,让中国的企业不得不“背井离乡”,不得不“远居海外”,也许我们的制度存在问题,也许我们的市场存在问题…。
    齐新民2019-10-15 10:03:11
  • 我这里有一篇关于利弊的分析,不是很长。声明这不是本人的原创哈,不过这个应该能帮到你,出处忘记了,从某一财经网站上摘下来的。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的利:1、获得海外资金,利用这些资金更好地发展企业2、海外的证券市场监管更为成熟,企业操作更为放心3、对国内的上市企业行为规范制度、建立健全国家相关的法规是有借鉴作用4、选择海外上市,对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有很大帮助5、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全国政协委员、前中粮集团董事长周明臣海外上市是企业走出去的一种方式,可以借以实现资本市场、经营活动与国际的接轨,帮助企业提升自身水平和竞争力。国资委研究室主任彭华岗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还是要鼓励企业去海外上市。为什么呢?因为海外上市对国有企业完善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是一个强有力的促进。很多企业老总都认为,海外上市路演得脱掉一层皮,这是一种脱胎换骨的变化。国外对上市公司运行机制的要求比国内严格很多。根据我们的实际调研,海外上市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转换企业机制、内部整合管理确实起到了明显的作用。因此从企业改革转换机制这个角度来说,还是应该鼓励支持企业海外上市。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的弊:1、要是大多数优质的企业在海外上市,那么对于中国建立世界级的金融中心是不利的;2、中国的大企业都在在海外上市,当然对于大众股民来说也是不利的;3、国内去海外上市的企业和国外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很差,国际投资者对中国企业也都相当挑剔,再加上对上市企业认知比较少。4、海外上市导致国内资本市场进一步恶化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大中型优质企业的大规模海外上市,将加剧国内资本市场的空心化和边缘化。没有大中型优质企业作为支柱的资本市场,也就失去了稳定性和价格风向标,将导致市场稳定性大幅失衡,资源配置功能下降,加剧市场发展的恶性循环。如果优质企业都到海外上市,目前已经几乎丧失融资功能的资本市场将更加尴尬。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刘鸿儒优秀大型企业一阵风似地到海外上市,使国内市场进一步恶化,投资者信心减弱,形成恶性循环。出现这种状况,决定性的因素是认识上出现了偏差。如果把国内市场办成“次级企业”市场,不仅无法发挥资金有效配置的功能,也无法全面真实地反映我国的发展状况,后果将不堪设想。5、海外上市对中国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夏斌国企海外上市使中国宏观经济均衡受到影响。大量优质大型企业海外上市,直接影响中国宏观经济的内外均衡,原因是这些企业到海外挂牌时筹集大量外汇,结果增加境内的货币供应,压低市场利率,无形中给中国的均衡发展制造麻烦。6、IPO定价太低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大中型国有企业均是以低市盈率在海外上市,价格比国内资本市场同类企业价格低20%以上。据统计,1993年至2019年大中型国有企业在海外上市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至少600亿美元。低市盈率上市的直接结果就是海外新股认购者或战略投资获得无风险的股票套利,使本属于本国民众的价值转移到海外。IPO定价虽然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但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规模以及相应机构的决策行为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IPO价格。因此,低市盈率上市导致的间接国有资产流失,其实质与市场买卖没有多大关系,而是与我们大规模盲目海外上市的决策有关。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周茂清当一些企业在海外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发生募股困难时,往往将股权资产低价贱卖,这更容易直接造成国内经济增长成果的流失。7、对国外股东的分红导致财富转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周茂清大型优质国企海外上市,会引起国内经济增长成果的流失。目前我国在海外上市的企业,大部分是在国内各行业处于“领头羊”地位的超大型国有企业,其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远非一般企业可比,但一部分企业之所以“肥得流油”,并非由于其管理水平高和营销能力强,而是得益于政府的政策扶持以及相应而来的市场垄断。这些企业受海外投资者追捧,很大程度上正是源于这一背景。现在它们到海外上市,在募得资金的同时势必要给海外投资者以相应回报,这无异于将其在国内特殊市场背景下所形成的垄断利润向海外投资者拱手相让。我就不原创答案回答你了,如果有不明白,可以追问。
    齐文虎2019-10-15 09:01:53

相关问答

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现状近年来伴随中国“走出去”战略的逐步实施,中国己成为受世界瞩目的新兴的对“走出去”步伐加快。对外直接投资净额,分布在160多个国家和地区。2019年中国跨国投资位于全球国家13位,年增长速度高达60﹪。从本国看,广东企业是跨国投资最多的省分,上海次之。这些境外投资企业分布于160个国家和地区,涉及贸易、资源开发、工农业生产及加工、工程承包、交通运输、金融保险、医疗卫生、旅游及餐饮业等行业。境外直接投资对于我国利用国外资源和市场,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外国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尽管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在近10年出现了很大的飞跃,但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海外投资存量还是很低的。按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的350亿美元计算,我国企业累计海外投资额只相当于日本的百分之一,美国的千分之五。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发展现状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速度及其在世界经济格局中的地位极不相称。伴随着中国整体实力的不断增强,中国将不仅作为世界经济最具活力的地区,吸引来自世界各地的投资,也将作为对外投资的重要力量参与全球经济竞争。总之,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是中国企业必经之路,大体经过了由出口贸易→贸易与投资并存→加大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过程,随着全方位、多层次的对外开放,中国经济开始全面实现与国际经济接轨,我国企业将进入历史性跨越的新阶段。
分录为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坏账准备在具体会计处理以及披露要求上,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也存在不少差异。仅就我国已发布的会计准则与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对比,至少就存在下述差异:在存货准则对采购成本的计量上,IFRS采用净价法,我国准则采用总价法;在现金流量表准则中,IFRS同时允许采用直接法和间接法,我国仅允许采用直接法,对收到或支付的利息和股利,IFRS允许在保持一贯处理的前提下可以归入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我国准则要求将支付的利息和股利列为筹资活动,将收到的利息列为投资活动;在建造合同准则中,IFRS允许将因订立合同发生的、与合同直接相关的费用作为合同成本的组成部分,我国准则要求将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在固定资产准则中,IFRS对非同类固定资产交换产生的固定资产允许以公允价值计量,并确认利得或损失,我国准则要求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不允许确认利得或损失,对于固定资产处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IFRS允许计入当期并包含在经营活动损益中,我国准则要求列为营业外收支;在租赁准则中,IFRS对公允价值、经济寿命、使用寿命等术语作了定义,我国准则对它们未作定义,在对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区分的判断上,IFRS强调公允价值,我国准则强调账面价值;在收入准则中,IFRS仅规定了收入计量的一般原则,即要求收入以已收或应收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我国准则却对销售商品的收入、提供劳务的收入、利息收入等确定了单独的计量原则;在借款费用准则中,IFRS没有对专门借款做出定义,我国准则对此作了定义,IFRS允许资本化的对象包括固定资产和存货。我国准则仅包括固定资产;在关联方披露准则中,IFRS所指的关联方不涉及合营企业,我国准则将合营企业视为关联方,IFRS对某些情况下如已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受国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交易的披露作了一定的豁免,我国准则没有这样的豁免;在投资准则中,IFRS要求将投资成本与投资者所享有的在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中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并按商誉的规定进行处理,我国准则将投资成本与投资者应享受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的期限摊销并计入损益;在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中,IFRS要求提供权益变动表,我国准则没有这一要求,IFRS允许中期报告采用简化报表格式,我国准则却要求提供完整的会计报表,IFRS要求在年度财务报表中提供分部数据的企业在中期报告中也必须提供相应数据,我国准则只是简单地要求披露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的收入与分部利润或亏损;在或有事项准则中,IFRS要求按资产负债表日履行现时义务所要求支出的最佳估计值的折现金额来确认一项准备的金额,我国准则规定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其金额应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并采用了预计负债的概念;在无形资产准则中,对于资产交换产生的无形资产,IFRS要求区分同类与非同类资产交换,并要求按收到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我国准则要求根据非货币交易准则,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等等。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823756.html?si=2这个链接有讨论:为什么中国在世界上有影响的大企业要到美国去上市,为什么不在国内上市,这不是让资金雄厚的老美坐享其成?利用世界资金来发展壮大我们的企业,何乐而不为?国内的证券市场环境不适合优秀的企业,不过我相信以后这种情况会有好转现在国内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不适合我们那些需要大量资金融资的企业其实不仅是国内的大的优秀的企业要去美国上市,更多的处于兴起和发展阶段的又有雄心抱负的中小企业也会积极地寻求去美国上市之路,因为美国股市具有资金供应充沛,流通性好,融资渠道非常自由等特点,有利于这些急需充裕资金发展自身的企业融到资.通过拿老美的钱来发展我们的企业,这是好事啊:大陆的股市本益比一直在往下,IPO的结果也不是太好,在大陆集资上市变得没有吸引力,相反地,美国、香港正在兴趣大陆热,本益比有向上情况,集资也变得容易,另外由外资入驻,也可改善公司经营能力,这是一举数得。另外,在国外上市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吸收国外巨大的投资来发展自己,并在国际舞台上宣传自己。例如,进入美国资本市场融资的好处包括:1.美国市场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和繁多的集资道。2.美国市场的定价通常会高于其它地区的资本市场。企业可以发行比在其它市场数量少的股票而获得同等额度的资金,这样也为现有股东维持其控股权和减少利益分享创造了条件。3.在美国市场上市会提升企业的商业形象,提高其产品或服务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4.美国资本市场的高流通性和投资人群体的成熟性,通常为企业股票进入其它地区的资本市场创造了条件。国内企业如何进行海外重组上市美国证券市场是全球最大也是最有影响力的资本市场。近年来,随着盛大网络SNDA、携程CTRP、掌上灵通LTON、e龙LONG等纷纷在纳斯达克上市,国内民营企业赴美上市的热情与日俱增。2019年起,又先后有德信无线CNTF、BIDU、分众传媒FMCN、中星微VIMC等登陆纳斯达克,而以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为经营主体的“尚德控股”STP,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先后完成国际私募和IPO,于2019年12月14日作为中国首家非国有企业成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进一步拓展了中国企业在美上市空间,必将引导更多的国内优秀企业赴美上市融资。但是,根据笔者担任包括“尚德控股”在内的多家非国有企业赴美上市中国法律顾问的体会,由于特定的生存条件和法律环境,中国民营企业赴美上市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企业赴美上市就会面临许多困难甚至失败。为什么选择红筹上市和海外重组?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外上市,一般采用海外红筹的方式进行,即由企业的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在境外注册一个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成立的税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过海外重组,将企业权益包括股权或资产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注入该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在海外上市。红筹上市与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在境外上市“境外发行上市”不同。从实务的角度看,红筹上市较境外发行上市具有更多优点。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因为红筹上市的主体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该公司本身应适用离岸公司登记地法律,即以离岸地法律为上市主体的属人法。而操作中通常选择的离岸地均为原英属殖民地如上述4个著名离岸地,其法律原属英美法系,与美国公司法同源,与中国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国际投资人、美国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在上述离岸地中,开曼群岛又因其完善的司法体制、稳定的法制环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和便利的公司运作程序被认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为美国上市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目前,中国在美国通过红筹上市的非国有企业中,绝大部分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海外控股公司并以此作为上市主体,因此,开曼群岛是中国企业以红筹方式在美国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首选。对国际投资人而言,如果上市主体能够适用同属英美法系的离岸地法律,同时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将使其对投资安全性的顾虑消除,有利于企业在境外进行融资和上市。而以境外发行上市的公司来说,境外发行上市完成后,其仍属中国法人,必须无条件地适用中国法律,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由于中国外商投资等法律相对于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对公司法律乃至中国法制的投资安全性的考虑,往往影响国际投资人对企业投资的判断。这一点,在国际私募过程中,尤其突出。审批程序更为简单自2003年初中国证监会取消对红筹方式上市的无异议函监管后,中国企业本身通过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内不存在审批的问题。而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境外发行上市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方可上市。由于中国证监会对境外发行上市的审批时间一般较长,并不易预计和把握,因此,通过红筹方式上市,在程序更为简单,时间可控。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在红筹上市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经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合法注册登记程序或根据美国证监会SEC《144规则》的规定进行有限出售,均可实现在交易所的流通。而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除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余股份一般不能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股权运作方便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红筹上市在实践中最为突出的优点,当数股权运作的方便。由于股权运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权的运作实行授权资本制。包括发行普通股股票和各类由公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优先股股票、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份交换等的大量股权运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可授权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会决定,因而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同时,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仅需认购,不需实缴,使公司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别适合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尚未完全放开的中国企业。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上,股东和私募中外部投资人的出资及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均可由各方自由协商确定,这在吸引和引进海外资本时,极具灵活性,对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灵活满足包括股东和私募投资人在内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税务豁免海外控股公司最广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争议的,是离岸地政府对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关注册、年检等费用外,不征收任何税收,这样,就使上市主体将来进行各类灵活的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税收的豁免,也是红筹上市得以运作的重要原因之一。海外重组是红筹上市的基本步骤。海外重组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对企业的权益进行重组,将企业的权益转移注入海外公司,即将来的上市主体。在“尚德”上市这个案例中,就是通过成立由施正荣先生控制的英属维京群岛BVI公司—PowerSolarSystemCo.,Ltd.,并通过该BVI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了中外合资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原有股东的全部股权,从而使该BVI公司成为实际持有“无锡尚德”100%权益的股东。此后在上市进程中,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尚德控股”,通过以“尚德控股”的股票与该BVI公司股东的股票进行换股,实现了“尚德控股”间接持有“无锡尚德”100%的权益,从而完成了境内企业的权益进入海外上市主体的目标。海外重组方案取决于产业政策海外重组并不是股东的简单变更。由于海外控股公司属于“外商”范畴,海外重组的结果将导致“外商”全部或实质上持有境内企业的权益,因此,海外重组必须符合中国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海外控股公司应当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规定,进行海外重组,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确定该行业是否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外商准入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海外重组的方案。在企业所在的产业允许外商独资控股的情况下,重组的方案较为简单,一般通过海外控股公司进行返程投资,收购境内企业全部的股权,将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主营业务为生产光伏电池产品的“无锡尚德”,就属于此种类型。在境内企业所在的产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的情况下,重组则需采用不同的方案。一般的做法是根据美国会计准则下“可变利益实体”VariousInterestsEntity,VIE的要求,通过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部分资产,通过为境内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服务类和或垄断贸易等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全部或绝大部收入。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通过以上安排,将企业成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在这种方案下,重组应当在具有美国GAAP实践经验的财务顾问的指导下进行。目前中国在美国上市的诸多互联网企业,包括“”、“盛大”及“搜狐”等,因涉及的电信增值业务尚未对外商开放,均通过上述类似方案进行海外重组。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较为可行境内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可能存在国有股权的情况。国有股权是否可以通过海外重组进入海外控股公司?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个问题。在境内企业准备进行境外红筹上市时,国有股东往往希望能够与其他非国有股东一并参与海外重组,并将其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国有股权转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由国务院按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予以审批。因此,从规则的层面上讲,将国有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可能的,但是,从实务操作上讲,审批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且结果不可控,是该种方案的最大问题。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红筹上市的进程和时机的选择。因此,在实践中,上述方案一般不具有可行性。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境内企业国有股权向海外控股公司转让而退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因此,在海外重组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国有股权的收购,应当遵循评估、备案的原则和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购价款更具灵活性海外重组过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权益的收购,因而涉及到价款的确定和支付的问题。在此方面,因境内企业性质的不同,其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有所不同。由海外控股公司收购内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应当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购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境内非外资企业即内资企业的购并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在定价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和境内企业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双方不得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对评估定价原则,《并购规定》没有给出例外的规定。在对价款支付期限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于并购后之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一次性支付”。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展期支付”。因此,海外控股公司的上述并购,应当实际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价款。在所转让权益生效期间方面,根据《并购规定》,在展期支付的情况下,外商对被并购企业的权益,应当根据按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在境内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海外控股公司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重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资股权变更规定》”的规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对外资投资企业在海外重组中进行股权转让的有关定价及其支付问题,并无专门规定。尽管《并购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并购规定》办理,但是,外商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所持有股权并购的定价及支付期限,应当根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并不能当然适用前述《并购规定》关于定价及支付期限的规定。这是因为: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其作价可由各方协商评议确定,因而其转让也可在投资方同意的情况下,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应为应有之意。第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外资股权变更规定》除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评估外,均仅规定投资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并未规定需进行评估,因此,上述规定实际上排除了《并购规定》中要求对非国有股权转让进行评估的要求。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款的确定方式,已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实践所认可。因此,我们认为,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海外重组过程中,除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资产评估,并按照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外,海外控股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的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并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不需进行评估。对外资企业的海外重组,还有一个不同于内资企业海外重组的特点,在于根据《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股权转让生效的时间,在有权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审批并核发或依法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即生效,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与否无关。因此,只要海外控股公司对外资企业原投资人股权的收购,经外商投资审批部门批准后,海外控股公司即合法取得了对其所收购股权的合法权利。此点,对于在审计中确定收购生效时间具有较大的影响。重组资金来源的主要解决方法非国有企业在进行海外重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用于收购境内企业权益的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原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如何筹集海外重组所需要的大量资金,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实际问题。由于中国对于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严格管理,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的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将其现金资产跨境转移至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下,就必须办理境外投资审批手续,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方可对外支付。同时,由于境内企业股东现金资产大量以人民币的形式存在,需首先转换为外汇,而中国对境内居民资本项下购汇使用予以严格限制,因此,对境内企业至股东而言,凭借自身的资产,合法完成上述海外重组中的重组价款的支付,较为困难。在红筹上市的实践过程中,为解决上述问题,在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两种解决方案。第一,境外过桥贷款的方式。即由境外合格贷款机构向海外控股公司及其股东个人提供境外贷款,用于海外重组中收购价款的支付。此种方式所筹集的资金,通常仅用作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第二,境外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即由海外控股公司以完成收购为条件,进行私募,向境外投资人发行可转换为海外公司普通股的优先股通常称之为“优先股”。海外控股公司股东和新私募投资人在海外控股公司之间的股权比例,由双方协商约定。此种优先股,可以在重组完成后,或在公司上市完成后,按照约定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此种方式,既可用于筹集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也可作为海外控股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筹措经营所需的运营资金。以上两种方式的取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对投资人的吸引力。公司业务及经营业绩有爆发性增长,公司经营业绩对投资人具有足够的吸引力,海外重组的资金需要完全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的方式来筹集,海外公司原股东和新投资人之间的股权配比,由双方根据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协商解决。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主要是关于企业合并的FASB141“FASB”系美国FinancialAccountingSystemBoard,即“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简称和关于可变利益实体的FIN46指FASBInterpretation46。FASB141的主要影响在于,对海外重组采用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将直接影响到海外重组完成后上市主体的财务报表。在美国通用准则下,对海外重组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即购买法PurchaseAccounting和权益结合法PoolingAccounting。购买法将海外重组视为海外控股公司购买了境内企业,因而将其作为一个与原企业不具有持续经营关系的新的主体,要求购买企业海外控股公司按取得成本收购价格记录购买企业境内企业的资产与负债。与此同时,购买法引进了市场公允价格FairMarketValue,即“FMV”的概念,要求对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评估,并将取得成本与该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商誉,并进行摊消。权益结合法将企业的海外重组的主体,即海外控股公司视为境内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延续,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不确认商誉,即认为海外控股公司仅系境内企业的延续。购买法和权益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对海外控股公司的财务影响不同。在购买法下,海外控股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必须以公允市场价值反映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成本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商誉摊消。权益法下则不存在此问题。由此,对上市主体在将来会计期间的收益会产生较大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热情。由于两种方式下对企业的不同财务影响,美国会计准则对权益结合法的选择,一贯持限制态度,并于最近取消了在企业合并过程中权益结合法的应用,仅在重组存在共同控制,并满足特定标准和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适用权益结合法。因此,如何能够结合FASB141的要求进行海外重组,特别是私募,对上市主体的财务后果具有直接的影响。由于海外重组的具体情况不同,重组前后企业的财务结果可能大相径庭。为避免由于上述财务处理而使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较大的变化,进而影响上市进程,在海外重组方案的策划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建议应积极引进精通美国会计准则并具有实务经营的财务顾问参与策划并形成海外重组方案。FIN46是FASB对在无法根据传统的投票表决权方式来决定财务报表合并与否的情况下,关于如何通过确定可变利益实体VIE,并据此将其合并到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情况。如果一个实体,尽管与另一个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是,其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该另一实体,则该实体构成另一实体的VIE,双方报表应当合并。VIE的确定,通常应满足如下两个标准:第一,VIE的风险资本明显不足,即其所有的资本如果没有合并方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另外提供财务支持,企业经营将无以为继;第二,VIE的股东仅为法律名义上的股东,并不能享有实际上的投票表决权,同时,其对公司的亏损也因合并方的承担或担保而得到豁免,其对公司的经营效果没有真正股东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对VIE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也不享有分配权。在符合上述两种条件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与实际控制它的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在红筹上市过程中,通常将FIN46作为对境内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属于特许行业,不能由外商直接控制情况下海外重组方案的会计基础。由于海外控股公司作为外商不能直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全资或控股该境内企业,因此,通常由原股东名义上持有境内企业,同时,由海外控股公司通过自己直接或在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垄断该境内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控制境内企业的全部收入和利润。除有极少的利润留存在公司外,其余全部收入和利润通过各种经营安排,流向海外控股公司。同时,境内公司董事会全部授予海外控股公司指派的人控制,海外控股公司并对境内公司原有股东股权设定质押,以实现对境内公司股权和董事会的绝对控制。通过上面的一系列安排,虽然在法律上境内企业仍然视作独立的内资企业,不会违反关于外资转入限制的规定,但是,该公司实际上一切经营及其相应的资产、收入和利润均归海外控股公司,并由海外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在此种情况下,境内企业满足了上述VIE的标准,即该VIE应合并进入海外控股公司的报表范围。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如盛大、搜狐等,均是通过VIE的方式完成海外重组的http://www.i918.cn/news/20190701/110729.html中海油总经理傅成玉:中海油回归A股不会太远对各界关注的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是否有可能回归A股市场的问题,中海油总经理傅成玉日前在青岛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中海油将回归A股市场,回归还有很多程序要走,包括向中国证监会的申请程序。傅成玉说:“我相信,不光是中海油,所有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最终都要回归A股市场。这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国内市场一些程序上的完善,二是海外上市的企业要加快进度。他说,中海油回归A股“不会太远。现在有这个计划,但时间还不好预测,因为这不完全由企业自己决定”。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823756.html?si=2。
国际市场营销是国内市场营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是一项经济管理工作,它组织公司的财务活动,并根据财务和经济规则和规定,按照管理原则处理财务关系。国际市场营销是一项经济管理任务,可以组织公司的财务活动并处理财务关系。国际营销以国内营销为中心。国际营销是对企业管理所需资金的筹集,投入,使用和分配的全面管理,以及在整个过程中的决策计划,预算控制,分析和评估。国际营销职能的控制要求必须将业务计划的其他要素置于中心位置。国际营销功能包括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计划,财务控制以及财务分析和评估。其中,财务决策和财务控制处于至关重要的位置,这与企业的成败有关。它确定其他管理活动的产生,更改或消失。同时,它可以使用信息和特定手段来影响公司的业务活动,并在其他管理层中起控制作用。国际市场营销与国内市场之间的差异如下:1、认股权证和认股权不同当国际营销的执行价格低于当前普通股的平均市场价格时,应考虑稀释。计算分子的净利润不变的基本每股收益;国内市场分母的调整项目是根据本准则第10条规定的公式计算的额外普通股数量,并且还应考虑时间权重。在本次发行认股权证或购股权时,普通股的平均市场价格应从发行认股权证或购股权之日起计算。2、包括范围不同国际营销包括电力建设资金收入,三峡工程建设资金收入,道路养护费收入,购车附加费收入,铁路建设资金收入,公路建设资金收入,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收入,邮政和电力等20种模式附加费收入,港口建设费收入。国内营销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附加费等税种。以及企业依法支付的费用。已缴纳个人所得税。3、评估内容不同对国际营销的主要评估可以认真执行国家宪法,法律,法令,是否具有员工的道德素质,是否具有开展工作的业务技能以及必要的文化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国内市场营销的主要指标,出勤率,学业成绩和工作态度,完成的任务数量,质量,效率等。中国市场营销-国际市场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