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可以作为公司出资形式吗?

连俊文 2019-10-14 23: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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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需要指出的是,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劳务作为出资。
连传强2019-10-15 00: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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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是指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并凭借出资享受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个人或单位,是公司的投资人公司的股权持有者。因此,股东的最基本义务即是出资义务。若股东出资的,则可能存在下列法律风险:1、在经公司催后股东缴纳出资后,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公司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就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2、其他已经按照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不出资股东的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3、通过股东会或公司章程对未出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黄生高2019-10-15 00:36:00
  • 劳务出资的股东象征性的出资较低数额现金。成立合伙企业,然后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公司投资。
    齐晓宇2019-10-15 00:01:48
  • 股东不可以以劳务进行出资。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规定的出资形式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显然劳务不属于非货币财产,而且难以用货币估价,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因此,与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不同,公司法实际是不允许公司股东用劳务出资的。扩展资料:新《公司法》对公司出资的规定:1、新《公司法》降低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原《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分行业和分经营模式确定,商业批发公司和生产型公司为50万元,商业零售公司为30万元,咨询行业的公司为10万元。新《公司法》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法定资本金为3万元。原《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新《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特殊行业,法律、行政法规对最低注册资本金有较高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新《公司法》确立注册资本的分期缴付制度。新《公司法》修订采用了有期限的分期缴付资本制。允许股东首次缴付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其余的部分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关于出资形式方面,法律调整了原来的表述,除货币外,把过去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扩大为“知识产权”,这就包含了著作权、版权等智慧财产权,并且增加“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公司法。
    赵颖莉2019-10-15 00:00:24
  • 问:2000年,广州市的顾某与张某约定准备开设一家公司,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顾某提供了公司成立所需要的注册资本,并提供了公司的营业场地和全部的办公用品所需要的费用。在此期间,张某为该公司的成立四处奔走,独自办理了公司成立的全部手续,办理了公司办公处的租赁,购买全部的办公用品,招聘了公司的全部工作人员,该公司于2000年十月正式成立,名称为“广州市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顾某为该公司的总经理,张某为该公司的副总经理。2001年,顾某见公司的效益很好,又在工作中与张某发生了一系列的矛盾,故不愿与张某分享利润,在张某缺席的情况下,顾某召集了公司全体员工会议,除去张某的副总经理的职务,张某认为,其在公司成立的过程中付出了劳动,应该是公司的主要股东之一,理应参加公司的分红,并且顾某在其缺席的情况下除去了张某的副总经理职务,是不合程序的,顾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股东权益,于是诉之法院,要求恢复张某的副总经理的职务,分给他应有的分红并对其进行赔偿。请问,张某可以劳务出资并成为公司股东吗?答:张某的诉讼关系到公司的出资能不能以劳务的形式进行。所谓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精神上、身体上的劳务抵冲出资。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是允许无限责任股东以信用和劳务作为出资。但依据我国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由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构成。这里,实物也叫有形财产,主要包括建筑物、厂房和机器设备等,除此之外,公司出资还可以以无形财产的方式进行。无形财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但是,依据我国的《公司法》,劳务不能作为公司资本的组成要素,即我国的公司不能以劳务入股。在上面的案例中,张某虽然在公司的成立过程中付出了很多的劳务,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这些劳务是不能作为张某作为股东的出资的,即张某自始都没有取得该公司的股东的身份。
    齐晓斌2019-10-14 23: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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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上是上市公司的一部分,它也不能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特别是不能卖出。如果买入并注销是可以的,这个相当于回购。全资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法人股东的公司。全资子公司指的是完全由唯一一家母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子公司。母公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设立全资子公司:第一种是,从头开始成立一家新公司并修建全新的生产设备例如工厂、办公室和机器设备等;第二种是,收购一家现有的公司并将其设备纳为己用。究竟是以收购还是新建的方式成立一家国际子公司,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母公司计划进行的经营活动。例如,当母公司成立子公司的目的是生产最新的高科技产品时,它一般得建立新厂,因为依靠当地的条件要想达到这种尖端技术水平是非常困难的。换句话说,我们很容易在大多数目标市场上发现许多制作瓶瓶罐罐之类的小东西的公司,但是生产最先进的计算机芯片的公司却很少。重新建立一家子公司的主要缺点是耗时太长,因为修建新设备、雇用和培训工人、开发产品等都将花费大量时间。与此相反,寻找一家现有的、具备市场营销和销售能力的公司作为收购对象,相对来说会比较容易办到,因为这一般不需要专门技术。通过在目标市场上收购现有公司的市场营销和销售经营这一方式,母公司可以让子公司更快地运作起来。特别是当被收购的公司在目标市场上拥有有价值的商标、品牌或工艺技术时,收购方式更是一种好的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