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母公司下属的分公司现有部份的银行承兑汇票,可否转让给子公司支付货款

齐新艳 2019-10-15 07: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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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几个月查处了一个大案,定性为:套取银行信用。操作是:关联公司ABCD。标的物是一批大宗商品。A销售给B,B开具应付票据给A,A拿去贴现;B再销售给C......C再销售给D......整个过程,那批“大宗商品”有没有?即使有,也没挪动地方。以上案件是一家大公司。如果你的公司不是特别大、别搞太长的链条、跟银行的关系也不错、平时的信用高,那么,不会有问题,注意分寸。融资难,很多很多公司就是这么干。
齐景凯2019-10-15 08: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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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完全可以,现在有条件的企业都是这么做的。
    龙子雯2019-10-15 09:00:04
  • 贷款必须要满足其条件才可以进行贷款。贷款申请条件:1、要有固定收入,要看工资明细;2、年满18-65周岁;3、如果贷款用于经营或购车,要有担保人和抵押;4、征信良好。贷款申请资料:1、贷款人身份证;2、贷款人近半年征信信息,且征信信息良好;3、贷款人名下近半年的银行卡流水,无中断;4、贷款人居住证证明;5、贷款人工作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6、社保、保单、公积金月供也可贷款。如果想贷更高的额度,可以做抵押贷款,例如房、车等。
    齐春法2019-10-15 08:00:55
  • 同您的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另补充解释:1、2公司间要有真实的合同及税票。2、没有的话直接背书就要作假帐。审计肯定过不了。3、贴现,再给就没问题了。4、自己去银行做质押贷款。低风险业务,银行一般都接受。
    窦郁宏2019-10-15 07:54:26
  • 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就可以转让的。
    黄益溢2019-10-15 07: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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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7号2000-02-0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据了解,近几年来,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时出现不愿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情况。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一些地区最近来函,要求对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统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将借款利息支出分摊给下属单位的,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年二月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章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扩展资料《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的其他规定: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