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互联网平台后平台被封,投资人的资金怎样拿回?

赵龙厚 2019-10-14 12: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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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部分案例中只要投资人团结一致展开维权行动,投资资金是可以追回的,虽然想完封不动的拿回本金可能性很小,但也不是完全没有成功的案例。

例如:2019年4月,上线仅一个月的众贷网倒闭,投资人就通过及时维权追回了本金;2019年2月,窑湾贷出现提现困难,投资人及时报警,平台所在地江苏新沂警方迅速扣下了平台现金和一部汽车,并根据投资人提供的投资证据返还了资金。但更多案例中,在警方追赃挽损的过程中,实际控制人已挪用资金、经营亏损或携款潜逃即使最后案件侦破了却只能追回部分,更甚者可能完全无法追回。譬如:爱增宝成立于2019年,2019年4月平台跑路,平台跑路前还进行了大规模的新手投资促销活动。当时官网显示累计融资4.82亿,投资人超过10万人。随后上海警方正式立案侦查,2019年8月,负责该案的上海市奉贤区经侦人员在爱增宝维权群内宣布该案成功侦破。不过当时尽管破了案,也没有资金的下落。目前已经追缴的金额为1,013,435.38元,法院将按照比例向344名登记领款人发还,每人能领到不足3000元。

龚巧云2019-10-14 1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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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留下资金走向的证据以及交易记录,像有关部门报案,你的资金交易记录有多少,如果追回后就可以拿回多少。
    bianqindao2019-10-15 23:36:03
  • 进入司法程序,公安机关就会对平台涉案财物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手段来保障受害人权益,待诉讼终结,会返还投资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投资人的债权比例返还。所以,菜鸟理财提醒投资人一定要报案或者去公安机关报备。可能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愿意退赔,有退赔方案返还的金额可能更大。
    车建侯2019-10-14 13:36:03
  • 如果平台被立案了,投资人只能慢慢等,至于能不能够拿回自己多少血汗钱很难说,估计没有戏。
    辛国晶2019-10-14 13: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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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理财跑路怎么办?如何维权?越早报警,越能及时查封资产,冻结资金,挽回损失!今天就给大家讲讲p2p理财跑路怎么办?如何维权?1、只要知道选择的平台出现异常或跑路时,首先登陆该平台官方网站下载近期的交易记录并保存,可以用来当做报警的证据。2、除了交易记录之外,还应保留交易合同,合同是最具有法律效应的。如果是进行线上交易,所有操作都是通过网络实现的,也应该保留电子版交易合同。3、如果所投平台真的跑路了,受骗的就肯定是一批人,此时应该及时建立QQ维权群,将所有上当受骗的投资者集合在一起,人多力量大,大家一起进行维权,追回资金的可能性才比较大4、建立QQ维权群之后,不仅要将被骗的朋友都集合起来,还应选出一个代表,统计被骗的金额,如果被骗数额巨大,才能引起警方的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准备破案。5、临时组织起来的团队力量也是有限的,此时可以考虑借助媒体记者的影响力,及时联系媒体记者对该行为进行跟踪报道,一方面可以迅速扩大影响力,让其它群众避免受骗,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媒体的力量协调各个政府部门迅速启动紧急预案。6、将受骗人员都团结起来之后,接下来的就是抓紧到该平台所在地的公安机构报警,由警方抓紧时间立案调查。7、在跟警方陈述受骗经历时,一定要将自己了解到的有价值的信息及时告知办案人员,要求办案人员和银行协商,冻结该平台银行账户,避免更多的损失8、最后提醒广大投资人,投资最安全的是安全,提前做好预防工作,一定要选对平台。起码是有背景有实力的平台,还要注意考察平台的运行模式与风控。希望能帮助到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根据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监管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是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中保协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第四条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坚持及时原则,坚持风险揭示原则。第二章披露主体第五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是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主体,具体履行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义务:一根据行业统一部署和节奏,推动信息披露工作;二及时披露信息;三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四其他要求。第六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对与其合作的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第三章披露内容第七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公司全称、公司简称;二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网址,包括APP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三已设立二级分公司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四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投诉电话;五公司信息披露网址;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八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中保协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设立时间、机构地址、联系电话;二自办以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站名称、网址、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在中国保监会备案时间,以及产品销售名称、在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名称、主办者住所所在地。第九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网站信息,包括:一网站全称、简称和网址;二网站备案信息;三业务合作范围;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备案名称。第十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第三方网络平台信息,包括:一第三方网络平台全称、简称和网址;二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三业务合作范围;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名称。第十一条披露项目根据市场情况可以进行动态调整,保障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四章披露工作流程第十二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中保协统一的部署和要求进行披露。第十三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要求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及时填报互联网信息披露系统相关披露信息,进行披露信息进行日常维护。第十四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不得删除历史形成的披露信息,包括合作机构、保险产品,便于保险消费者进行历史查询。第十五条原则上,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事前披露信息。对于合作期限或销售期限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合作机构或保险产品,允许事后披露信息,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第十六条对本细则实施之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向中保协申请信息披露。第五章披露的管理与责任第十七条各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分管领导为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第十八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并负责与中保协的工作对接。第十九条信息披露遵循“谁披露,谁负责”的原则。保险产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由保险公司全权负责。第二十条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未能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或者披露信息不及时,导致出现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按照中保协行业自律相关管理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上报中国保监会。第二十一条中保协在信息披露专栏可以进行风险揭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