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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现行的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一行三会四大金融监管机构虽然各有分工,但是相互之间仍然存在着责任不清的问题,使得金融创新在现行的监管体制下容易出现监管重置、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等监管不到位的现象。
第二,金融市场的行政管制过于严格,使得金融创新在法律调整之外受到更大的限制。由于金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金融监管机构被赋予了更多的行政管理权限,大量的创新需要报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推向市场,而监管机构对于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认识,风险容忍度低,导致企业创新步伐被迫放缓。
第三,金融监管的方法和手段落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监管的落后主要表现在监管机构检查的程序化、规范化的程度比较低,缺乏令人信服的风险评价体系和标准,缺少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手段。如在非现场监管的实施上,还是以纸质报告交互为主,在面对以互联网为主的电子金融创新时难以做到信息获取的全面性、监管的效率性和风险评估的准确性。
米国超2020-01-27 21: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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