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票据法所规范的狭义票据来说,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上述汇票的概念中,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在上述本票的概念中,它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收付款的人。
汇票、本票和支票中当事人关系的共同的特点是:
第一, 票据由出票人签发;
第二, 由付款人(或是委托他人或由出票人自己)按照票面金额支付;
第三, 票面金额的支付是无条件的;
第四, 票面金额的支付必须有确定的日期或应在法定的期限内;
第五;票面金额的支付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