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经理待遇怎么样?

樊明妍 2019-11-05 22:35:00

推荐回答

业务团队和团队之间差距很大的,完全取决于团队长是否给力,是否有足够的项目资源,信托这一行里同样是二八定律,资源就集中在几个优秀的团队,信托经理和经理之间收入也就很悬殊了,年收入以百万为单位计算的信托经理不少,但每月只能拿2000多保底工资的信托经理更多。
齐新玉2019-11-05 22:36:16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有的信托人员跟着团队做,即使不那么有能力也可以分得一杯羹,这个要看公司的具体情况了
    齐晋华2019-11-05 23:04:55
  • 具体的不知道,建议你去询问一下信托公司吧
    米夏夏2019-11-05 23:00:14
  • 这个取决于自己的能力,待遇都是和能力对等的
    齐晓娴2019-11-05 22:54:15

相关问答

01
『自由式家族传承模式』
自由式家族传承是最常见的家族财富传承模式,是指财富传承人对于身后财富不作任何特别安排,而是由后人自行决定对父辈留下的财富分还是不分,以及如何分。这可能缘于传承人对后人的了解和信任,相信他们会比自己处理得更好;也有可能是因传承人还没有来得及思考和安排,就突然离世。如果属于前者,通常能够得到妥善安排;但如果属于后者,难免会有争产大战发生。
自由式是绝大部分家族选择的传承模式,因为不需要作任何事先安排,对传承人来说,最为简单。也有的传承人虽然想提前进行安排,但因为不懂如何安排,加上家族成员较多,情况比较复杂,一旦作出任何安排,都可能造成家族关系的紧张,索性放任不管,一切等身后再说。
自由式家族传承中,传承人虽然省心,但却给后人留下了很多麻烦,除非大家都通情达理,互谦互让,否则很容易产生争产纠纷,造成家庭不和,甚至大打出手,家丑外扬。
就算没有争产纠纷发生,在自由式家族传承模式下,只能做到将父辈留下的财富在各继承人之间妥善分割完毕,然后各过各的生活,各做各的打算,无论是赠送他人、投资创业,还是赌博挥霍,均无人进行干涉,因此,所谓家族也不复存在。对于想得通、看得开、开明豁达的传承人来说,顺其自然本来就是一种境界,所以他们比较适合自由式家族传承模式。
自由式家族传承模式的传承人常说的一句话就是:“儿孙自有儿孙福!”
02
『教会式家族传承模式』
教会式家族传承模式是指传承人对子女有着平等和无限的疼爱,手心手背都是肉,希望他们能够共同管理家族事业,平等分享家族财富,相亲相爱,携手共进,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永远不分开。无论子女个人有什么想法,传承人绝不允许分家,现在不允许,他去世后更不允许!
教会式家族传承模式传承人强调的是家人同心,共生共荣。对于儿女关系和谐、能够形成互补之势的,这种模式当然没有问题。但如果儿女之间本来就难以共处,甚至存在矛盾,这种硬绑一起的做法将会存在很大的危机。退一步讲,就算子女之间能够和谐相处,那也只能说是暂时情况,因为当家族财富传承到孙辈时,能否继续和谐下去,将很难保证。
虽然通过适当的家族信托法律架构,可以将传承人要求子孙的相守相依意愿在身后贯彻下去,但如果儿女及后人并不适合一起经营家业,势必会矛盾激增、形成内斗,同时还容易形成吃大锅饭现象,使家族的竞争力下降。
香港新鸿基集团创始人郭德胜先生,将生前持有的香港新地集团股权尽数放入家族信托基金,由夫人邝女士及三个儿子作为受益人,并要求三个儿子同心同力,不得分家。2008年,三兄弟反目开始内战,最后由老母亲邝女士出马,取消了大儿子郭炳湘的受益人资格,虽暂时平息了纠纷,但整个家族也因此事产生很多负面影响。其根源就在于传承人郭德胜先生选择了教会式传承模式。
教会式家族传承模式的传承人常说的一句话就是:“一根筷子容易折,一把筷子难折断!”
03
『王朝式家族传承模式』
王朝式家族传承模式就是指传承人对家族企业怀有极深的感情,只要家族企业能够做大做强,其他都可以为它让路,甚至可以因此牺牲子女的婚姻幸福和个人兴趣。传承人通常会选择一位最能干的子女作为家族企业接班人,重点培养,而其他那些不能为家族企业做出贡献的子女,则被其疏远。在其离世时,家族企业等主要财产都会被传给选定的接班人,而对其他子女只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随着时间的推移,继承和控制家族企业的子女将会越来越强大,而其他子女则在家族中逐步被边缘化。王朝式家族传承模式虽然在表面上让家业得到了传承,甚至发扬光大了,但对于创一代来说整个家族并没有平衡发展,并没有让每一位子女平等享受到家族的资源,这本身就是存在缺憾的。所以,这不是真正的家族传承,充其量只能算一种家族企业传承或家族企业品牌传承。
国内有些老字号家族,选择的就是王朝式家族传承模式。虽然已经传承了三代以上,但只是家族企业品牌得到了传承罢了。
王朝式家族传承模式传承人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没有公司哪有我们的今天?!”
04
『孵化器式家族传承模式』
孵化器式传承模式是指传承人通过合理的传承规划设计,既考虑到家族事业的发扬光大,又考虑到每一位子女的个人兴趣和能力。通过家族孵化器,为每一位子孙后代提供适当的成长和创业支持,不仅能够保持家族的持续凝聚和团结以及每一位家族成员的个性化发展,还能够实现家族精神与家族文化的传承,可谓尽善尽美。
真正的家族传承不仅要考虑第二代的安排,还要考虑对第三代、第四代及后面多代的安排,让身后每一代子孙都能得到家族的帮助和支持。孵化器家族传承模式就能够做到这一点。
孵化器式传承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并不把财富全部分给子女,而是保留一部分家族公共资产,通过家族信托成立一个家族基金,该家族基金是给未来子孙后代准备的,独立管理,并通过第三方信用机构进行理财投资增值。
当该家族未来具有血缘关系的新成员出现时,家族信托基金就会按照约定的分配规则,向该新成员提供一定金额的成长、教育、健康和婚嫁经费,在该新成员达到创业年龄并具备创业条件时,家族基金再向其支付一笔可观的创业基金。
至于该新成员想发展什么事业,完全凭借自己的兴趣,只要通过家族信托基金的审核委托会的审核即可,当然不能违反家族信托委托人当初规定的负面清单。同时,对于发生重大困难的家族成员,还能得到家族基金给予的生活保障和再创业支持。
该家族信托基金相当于家族新成员成长与创业的孵化器,让每一个家族新成员都能够在成长和创业时得到家族信托基金的支持,他们并不需要强迫自己去接班不感兴趣的父母创造的事业,而是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利用家族信托基金的支持,做自己最想做的事。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也是持续的动力,因此也更容易获得事业上的成功。
传统的传承模式就是把子女后代都强行捆绑在一棵大树上,如果这一棵大树倒了,这个家族必将回归平庸。而孵化器式传承模式则不仅考虑到了传统的家族企业传承需求,尽可能地保留住了创一代这棵大树,还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基金的方式对每一位家族新成员进行持续支持,让更多的家族成员成长为新的大树。
其他传承模式下,当家族成员可能还在为一棵大树进行争执的时候,孵化器式传承模式已经打造出了一片树林,真正做到了家族兴旺,基业长青。
家族信托基金不仅仅有对家族成员提供成长创业资金支持的功能,还会承担全家族的教育、健康、文化、慈善、娱乐等功能支出,它就是全家族成员心中共同的家。家族成员无论传了多少代,离得多么远,都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家族活动把大家重新联系在一起,享受家族带来的荣耀和自豪。
李嘉诚先生的做法就很有代表性,他把家族企业主要传给了保守型的长子李泽钜,但同时动用同等价值的资金和资源帮助次子李泽楷创办了自己的电信数码王国,使两个儿子都按照自己的个性得到了最好的安排。同时还设了一个家族信托基金,持有相当比例的家族共同财富,用于家族的共同需求。中国古代的祠堂文化也有类孵化器家族传承模式的性质。
孵化器式家族传承模式传承人常说的一句话就是:“家永远是最温暖的港湾!”
影响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因素很多,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信托制度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健全和缺失造成的,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规模的制约及单份信托合约金额的限制。按《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本定位于非公募性质,每项信托计划不得超过200份信托合同,每份信托合同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此项限制导致了资金信托产品的设计和推出与大多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规模以及巨额的居民储蓄所产生的投资需求产生了巨大差距。信托规模的限制(受投资项目的资金规模制约,实际上每份信托合同要求的最低金额往往高达几十万元),使得相当多的资金信托产品不能顺利发行,投资项目的资金难以按时到位,进一步影响了地区经济的发展。
2、税收制度的制约。对于财产型信托,由于目前我国税收制度没有针对该类业务出台相应政策,按照《信托法》和现行的税法,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时,因伴随产权转移,需要缴纳税金;当信托计划到期,信托公司将资产交还委托人时又需缴纳税金。
 双重纳税大大提高了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压缩了投资者的收益空间,阻碍了信托业务的开展,这也是目前各信托企业均未推出财产型信托业务的一个根本性制度约束(目前部分国内信托企业推出的所谓财产信托产品,其本质上还是资金信托产品)。而对于资金信托产品来说,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受益人在取得信托受益时如何纳税,各个地区在此方面的做法不一致。另外,对于信托企业开展公益信托业务等特殊业务,相关法律中也没有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
3、信托产品流通机制的滞后。尽管规定信托产品的受益权可以转让,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转让手续和转让场所等在法律法规中均无明确规定,从而使资金信托产品的流动性,特别是机构委托人大额信托合同的转让严重缺乏操作性。
根据现有法律,信托受益权是以信托合同形式存在的,而信托合同不能被分割,只能整体转让。受制于项目融资的规模和信托计划不能超过200份合同的限制,使得单个信托合同的融资规模通常高达几十万元,抬高了未来转让过程中交易对手的门槛,大大增加了寻找交易对手的难度。
4、工商登记制度的缺失。尽管我国《信托法》中对信托财产登记问题有专门条款,但缺乏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例如,信托财产登记需要工商登记机关准许对充当信托财产的股权、设备等进行登记,但实际操作中工商管理部门却往往因政策不明确而拒绝,这使得原本应是信托公司优势业务品种的财产信托难以发展。
5、跨区域展业的限制。按照目前法律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在异地设置分支机构,从而使其在异地的展业功能受到明显的限制,信托机构的规模偏小,抗风险的能力偏弱,资金在不同地区之间的余缺调节受到了制约,造成了资金配置过程中的效率损失和浪费。
 6、营销宣传方面的制约。
  按照《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在报刊、电台、电视和其他公共媒体等新闻媒体上对信托产品做广告营销宣传,这一规定使得信托产品的认知程度和受众面相对较为狭窄,不仅导致信托产品销售渠道不畅,产品信息闭塞,信托产品的诚信度不同程度地也打了折扣,而且进一步制约了信托流通市场的形成。
7、竞争制度的制约。当信托公司被政策所困时,银行、保险、证券业却相继推出了“委托贷款”、“分红保险”、“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开放式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产品。借助其网点分布广泛、客户资源丰富的优势,这些业务一度开展得异常红火,而且在税收、规模等政策方面享有更加优惠的政策,如投资于基金所得不必缴纳所得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对证券公司办理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又没有200份的规模限制等。
  这些业务虽然名目繁多,但究其实质,正是地地道道的公募信托业务。这些业务都在挤占信托业务的空间,对信托市场的瓜分已经初露端倪。
从上述七个方面来看,因为信托制度的滞后和不配套,使得信托企业在起跑线就遭遇了不公平的待遇。
  再加上各信托企业的内部原因,如法人治理结构严重缺位、内控机制不健全、人才的短缺、关联交易缺乏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原因,使得信托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所占的比例过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难以成为支撑我国金融业的支柱。
银监会的工作职责有: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九、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十一、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十二、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十三、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十四、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十五、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