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信托的流程是怎么样的呢

樊广良 2019-11-05 2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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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步骤:咨询
购买信托产品的首个流程就是咨询,投资者可以通过互联网或信托公司了解最新的信托产品推介信息。这是如何购买信托产品的起点,对感兴趣的信托产品,投资者可以通过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等方式详尽了解项目内容和投资风险情况。
购买信托的一般步骤
第二个步骤:预约
通过第一个步骤咨询确定购买对象后,就可以进行预约了。信托的额度通常有限制,所以购买信托必须要预约购买额度。预约实行“金额优先、金额相等,时间优先、额满即止”的原则。
购买信托的一般步骤
第三个步骤:确认及缴款 
信托产品开放进款后,投资者按照预约信息,将资金划入信托公司的信托专户;信托公司查到款项进账记录后与投资者确认购买。
购买信托的一般步骤
第四个步骤:签署信托合同 
投资者交款后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及相关文本,签约时投资者须向受托人提供以下材料:银行转账凭证原件、信托利益划付账户、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信托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购买信托的一般步骤
第五个步骤:发放权益证书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将在成立后约定时间内向受益人发放受益权证书。当你收到权益证书时表示信托购买成功。
齐晓华2019-11-05 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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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流程: 
    1、选择合适的机构及产品; 
    2、进行产品咨询及购买预约; 
    3、确认购买信息及缴纳款项; 
    4、签署信托交易合同;
    5、领取权益证明。
    chaichangtiao2019-11-11 06:05:18
  • 购买信托产品的流程
    (1)投资者向信托公司提出购买信托产品意向;
    (2)双方依法签订信托合同;
    (3)投资者向信托公司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项账户划款;
    (4)信托公司执行信托投资计划;
    (5)信托计划到期,信托公司向投资者返还本金和收益,信托关系终止。
    黄目张2019-11-05 23:00:44
  • 1)咨询及预约:投资者可以通过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等方式详尽了解项目内容和投资风险情况。决定购买后进行预约。预约实行“金额优先、金额相等,时间优先、额满即止”的原则。
    2)确认及缴款:推荐期届满,投资者确认份额后,将资金转入信托公司为信托计划开立的信托专户。注: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必须与汇款账户一致。
    3)签署信托合同。委托人交款后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及相关文本,签约时委托人须向受托人提供以下材料:
    a)银行转账或汇款凭证复印件。
    b)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复印件。
    c)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注:委托人需提供合格投资者证明。签约时委托人须向受托人提供以下材料:银行转账凭证原件、信托利益划付账户、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信托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4)发放权益证书。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将在成立后约定时间内向受益人发放受益权证书。
    龚尤贵2019-11-05 22:54:45

相关问答

前段时间,李某因在工作时与同事发生矛盾,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在正式办理退工手续前,李某冷静下来,觉得就这样辞职过于鲁莽,想收回辞职信。请问:递交辞职申请后,我还可以反悔吗?辞职权是指劳动者享有的法律规定的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的权利,该权利属于形成权,一旦行使便发生法律效力。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均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辞职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对劳动者在这种情形提出辞职并没有附加其他任何实体意义的条件,劳动者在某一用人单位工作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只要不愿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即可行使辞职的权利。但该种情况下,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列举了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此时,由于用人单位本身存在过错,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辞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关系中,无论劳动者辞职还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当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对方为准,解除通知送达之日为解除行为生效之日。对方收到后同意的,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当即生效;在对方同意以前,一方可以变更或撤回,对方不同意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也视为生效。例如,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如不同意,30天后就视为生效。同时,辞职行为一旦做出,在用人单位同意之前,劳动者可以变更或者撤回,但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做出同意的决定,劳动者就不能再反悔了。按照李某描述的情况,除非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你受到欺诈、胁迫等,辞职申请一经送达公司,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公司已做出同意辞职的决定,就不能再反悔,辞职申请也无法收回了。当然,若李某与公司重新协商,公司同意留用则另当别论。可见,劳动者应准确理解辞职行为的法律后果,谨慎行使辞职权,以避免权益丧失。
慈善信托最早起源于13世纪英国的慈善用益制度。1601年,英国颁布《慈善用益法》,奠定了现代慈善信托的雏形。英国《2000年受托人法》第39条规定,慈善信托是未来慈善目的而持有财产的信托。从国外立法实践来看慈善信托往往是作为慈善法律制度架构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而被纳入慈善法典或相应的成文法中予以规定。我国慈善法也将慈善信托纳入进来,并对慈善信托作了完整明确的定义。
第一,慈善信托的设立必须基于慈善目的。这是最基本的特征。即要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活动。与信托法第60条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第二,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非特定的。这是区别于其他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通常,民事或营业信托在设立时必须确定具体受益人,信托文件仅载明受益人的资格条件,由受托人根据所确定的条件选择确定,而不是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具体指定。
第三,与其他信托相比,慈善信托的设立要求更为严格。
第四,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信托有效设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其他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对委托人来说,丧失了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对受托人来说,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占有、处分,但是不享有收益。对受益人来说,则取得了信托收益的请求权。若委托人或受托机构解散、被撤销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这样就能保证受益人不因委托人、受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其享有对该信托财产的权利。
综上所述,慈善信托既不同于慈善捐赠、慈善财产使用等一般的慈善行为,也不同于具有完整组织结构的慈善组织。相较而言,慈善信托具有其他慈善组织形式难以比拟的制度优势。首先,慈善信托无需申请法人登记,也不需要专门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运作团队,运营成本低。其次,慈善信托财产独立性强,具有专业化的财产保值增值方式,更能实现委托人的意愿。
信托和银行信贷都是一种信用方式,但两者多有不同。
1、经济关系不同
信托是按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经营宗旨来融通资金、管理财产,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当事人,其信托行为体现的是多边的信用关系。而银行信贷则是作为“信用中介”筹集和调节资金供求,是银行与存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发生的双边信用关系。
2、行为主体不同
信托业务的行为主体是委托人。在信托行为中,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旨开展业务,为受益人服务,其整个过程,委托人都占主动地位,受托人被动地履行信托契约,受委托人意旨的制约。而银行信贷的行为主体是银行,银行自主地发放贷款,进行经营,其行为既不受存款人意旨的制约,也不受借款人意旨的强求。
3、承担风险不同
信托一般按委托人的意图经营管理信托财产,信托的经营风险一般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信托投资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和佣金,不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而银行信贷则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存放款利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自主经营,因而银行承担整个信贷资金的营运风险,只要不破产,对存款要保本付息、按期支付。
4、清算方式不同
银行破产时,存、贷款作为破产清算财产统一参与清算;而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由新的受托人承接继续管理,保护信托财产免受损失。
信托投资与银行、保险、证券和基金相比,其独特优势在于:
1.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受益权相分离。在法律上,信托财产被置于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根据法律和受托文件,享有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法律上独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信托具有保密的功能。人们的合法财产一旦经过法定的信托形式,便不受委托人、受托人(信托公司)以及受益人的债务关系追索。从而赋予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务人权利。即使信托公司出现破产,信托财产还可以完整地交由其他信托公司继续管理。因此,在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信托财产的独立与安全,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更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
3.信托财产的多元化。凡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不论是动产(现金、贵金属、有价证券等)还是不动产(房产、生产设备等),是物权(财产的使用权、所有权等)还是债权(股权、收费权等),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委托人可以为各种目的而创立信托;信托应用领域非常宽泛,信托产品品种繁多。因此,信托也被称为“金融百货”。
4.投资领域的多元化。信托公司是目前唯一准许同时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市场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通过信托集中起来的个人资金,交由专业人才进行操作,利用信托投资领域的多元化进行组合投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投资人收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