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家为什么更多选择基金会,而不是信托?

黄炽煌 2019-11-05 22: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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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基金收益普遍比信托要偏高一些,只要能选择到比较安全一些的基金产品,还是比买信托划算一些。
黄益新2019-11-05 23: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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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不是特别清楚。
    连亚臣2019-11-05 23:18:20
  • 可能是觉得风险相对小吧。
    辛培建2019-11-05 23:05:11
  • 大家觉得基金的收益高。
    车建丽2019-11-05 22:54:36

相关问答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如何做好家族企业管理中国有句俗话:“富不过三代”,对于很多家族企业的掌门人来说,这个咒语就像一块大石头压在心里,非常沉重。改革开放30年过去了,许多家族企业都迎来了传班接代的关键时刻,一步不慎就有可能满盘皆输。那么家族企业到底该如何管理呢?管理大师德鲁克老先生历经60年的研究与洞察,最终发现了其中的要诀。这些家族企业管理传承要诀共有四条:第一条规则是,“除非家族成员和任何一个非家族成员的员工一样能干,否则不能在公司内工作。我曾目睹多家已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他们积极把自己认识的人安排在重要的部门里,甚至不管股东的抗议,他们大都一意孤行。结果没多久,高管一个接一个离开了公司,最终,这样的家族企业性质的上市公司关门大吉了。也许有人会说,我只不过安排我的外甥从基层做起,也不是安排他去干经理,有什么不对呢?有什么问题呢?但是,实际上,在一个家族企业中,不论家族成员的工作内容或头衔是什么,他们在员工的眼里都是属于“高层管理层”。因为,一到周日,当和董事长一起坐在餐桌前时,他们可以直接与董事长交谈。如果他们的表现优异、诚实、正直,当然能赢得员工们的尊敬,但是,倘若他们狐假虎威、气势凌人,必然会引起多数员工的不满,这对员工而言,是一种侮辱,也会使得员工无法尊敬老板。最终,可能大有作为的员工都离开了公司,留下来的人,很快地就成了溜须拍马的弄臣。像中国台湾地区具有影响力的杂志《天下》刚开始创立的时候,就明确规定,“凡股东的家族成员不得加入本公司工作”,当然逼得公司不得不寻找非家族成员成为未来的接班人。这种做法十分独特,因为这样也可能将有才干、有作为的下一代隔绝于公司之外。这当然是个特例。有些家族企业的老板为了保持股东之间的平衡,只好接受一位懒惰而平庸的第二大股东的家族成员,将其安排在公司内挂个“营销部经理”的头衔,但是另外高薪聘任一位十分能干的专业人士担任“营销部副经理”。老总对那位副经理说:“我堂兄的头衔只是个形式,目的是让他的母亲不要再烦我,毕竟她是公司的大股东。当然,公司都知道你才是真正负责这个部门的人,以后你只要向我负责,不必理会他。事情有这么单纯吗?真的就像老板说得那般轻松,从此就可以过上幸福快乐的日子了吗?事实告诉我们,如果这样处理,只会让情况变得更糟,甚至会到不可收拾的境地。因为,只要他堂兄在公司里多待一天,就会多一天的麻烦。如果他既没有能力,又没有好的工作态度,企业留用这样的人,会激起同事的不满和嫉妒,最终,企业的经营会走上不归路,这样,受害的自然是公司。因此,用钱打发一个懒惰而平庸的堂兄所花费的成本,远比留他在公司里就职所耗用的成本要低得多。第二条规则是,“不论有多少家族成员占据了多少公司的管理职位,也不管他们多么能干,都需要保留一席高管的位置给非家族成员的人。比如,李维公司的老板是家族成员,也是公司创始人的后代,但他们的总裁兼总经理却是一位非家族成员的顶尖专业人士。德鲁克举了一个具有启发性的例子。他认识的第一位“公司内部的外人”是一位60年前在英国一家非常大的家族公司中任职的副财务总监。虽然,他和公司家族成员有着亲密的友谊,但他却“从不参加他们家族的聚会或婚礼,他甚至不在他们家族成员出席的乡村俱乐部中打高尔夫”。他曾对德鲁克说:“我所参与的唯一的他们家族的聚会就是他们家的葬礼。第三条规则是,“除了极小型的家族企业之外,家族企业需要非家族成员的专业人士不断补充公司的重要位置。企业聘用的非家族成员的专业人士都应该受到同等的对待,必须让他们在企业内享有“完全的平等权”,而不应该受到差别待遇,否则他们就不会留在公司。第四条规则是,“将继任权的决定权委托给一个既非家族成员又与公司毫无关联的人士。即使忠实地履行上述三条规则的家族企业,仍然会由于企业的继任者问题而引起矛盾,甚至面临企业解体的风险,这是因为企业的需求和家族的需要发生了冲突。针对此类问题,德鲁克提出了精辟而有效的见解:通常,家族企业会一直等到关于继任问题的矛盾变得尖锐时,再请外人协助解决,这样做的话,如果错过了应该决策的时机,就为时已晚了。接班人计划应该与财务、人事等计划相结合,这些计划不可能在一夕之间完成,为此,如今有越来越多的家族企业,在接班人决定之前,就已经预先找好了“合适的仲裁者”。我们常听到老一辈说“富不过三代”,的确是如此。如果没有建立接班人制度的话,纵然有仲裁者,恐怕也不足以解决纷争的问题,最终,企业有可能会付出巨大的代价。中国有很多的百年老店,却没有过百年的企业,更没有百年的跨国企业、百年的世界级企业。家族企业其实依赖的是一种“创业的精神”,因为家族创业对企业的起步十分有利,原因是家族能共患难。又因为中国人的韧性十足,因此在创业之初,成功率较高。但一旦企业的规模扩大之后,问题就来了。为此,家族企业要能永续经营下去,必须忠实地遵循德鲁克的四条法则。德鲁克大师生前曾这样忠告家族企业:“对于家族企业来说,只有家族服务于企业,企业与家族才能同时生存并得到发展,否则将两败俱伤。所以家族企业的管理者们应明白,在“家族企业”这个词中,重要的字眼不是“家族”,而应该是“企业”,二者决不可颠倒,握住了这个核心,也就握住了家族企业健康延续的未来。转载自『中商国际管理研究院,转载请注明。
从财富管理角度看,家族信托和家族办公室是海外市场较为成熟和普遍的财务解决手段。对于财富积累已经达到一定程度的国内企业家和富裕人士来说,这些方式也是值得借鉴的财富传承方法。事实上,近年来我国的财富管理市场上,也已经有部分私人银行部门和信托公司开始进入这一领域。家族信托:架构家族永续传承从功能来看,家族信托有众多的优势,归纳下来最主要和常见的功能为以下四种:1.资产保护,并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并按信托合同约定方式,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或到期时,将剩余资产交付给信托受益人。三、表决权信托。表决权信托,是指股东根据表决权信托中的约定,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以不可撤销的方法,将其持有股份上的表决权或与之相关的权利,转让给另一或多位受托人、股东或股东指定的人享有受益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家族成员可通过表决权信托在家族财富传承的过程中继续拥有其企业的股份控制权,同时把经营权和决策权转移给外部,获得外部关键的金融资本和人力资本,同时分享控制权收益。表决权信托的本质在于对公司控制权的集中和争夺。在家族财富传承中,控股股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灵活运用表决权信托来实现自己控制家族企业的目的。四、离岸信托。离岸信托,是指在离岸属地成立的信托。由于不同的属地对信托的定义或法律条文有相对宽松或特别的政策,因此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多的保护;离岸信托一般创立在财产授予人的注册成立地以外的司法权区;同时由于避税地在税收上能够给予受益人更多的优惠,大多数的离岸信托都建立在避税地。家族办公室:家族的财富管家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被认为是现代家族办公室的先驱,当时便有富裕的商人试图管理自己的财富。而一些瑞士私人银行在18及19世纪刚刚发展起来时,模式也类似于家族办公室。直至19世纪,工业革命的到来缔造了许多庞大的财富帝国,现代家族办公室的模式才真正在美国成熟起来。根据沃顿商学院的研究显示,家族办公室在管理家族投资组合、引导他们的慈善活动以及家族财富的保值和增值等方面,均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在金融危机后,越来越多的富有家族不再选择由大规模的全球性银行为他们服务,改为转向寻求家族理财室的协助。由此可见量身定做的资产管理方案,对高净值家族似乎更具吸引力。目前,全世界大约有1000家运营中的单一家族办公室,服务对象为资产不少于1亿美元的富有家族。其中半数以上的单一家族办公室为财富超过10亿美元的家族提供理财服务。像是洛克菲勒、卡内基Carnegie和杜邦DuPont等家族均拥有自己的家族办公室。而国内的家族办公室雏形早期多为与所服务家族组建合资公司的形态,目前多家私行、信托公司以及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均已开始积极地结合专业投资管理,法律服务及税务筹划团队以多家族办公室形态为高净值客户提供中国式家族办公室相关服务,目前约有40-50家,但在家族办公室业务相当纯熟的美国拥有高达2500-3000家单一家族办公室,管理着约1.2万亿美元资产。而中国目前A股2470家上市公司中属于家族企业的有747家,但已经交棒给第二代的仅75家,因此尚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与空间。
高小琴的信托基金:“2亿元港币的信托基金”。信托基金的前提条件,就是资金来源合法,高小琴的资金来源并不合法。电视剧毕竟是虚构的,在实际生活中这样“来路不明”的资产是不可能被用做信托资产的。国家《信托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若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则信托无效。香港地区也有相关规定,信托创立人在建立信托前须签订资金证明书,确保其资金源自合法途径。不论是在内地还是香港,信托财产的合法性都是先决条件。抛开财产合法性不提,单从高小琴为孩子设立信托基金来说,还是很有规划意识的,她了解自己和妹妹有可能朝不保夕、没有办法照顾孩子,所以提早为孩子做了打算。信托和基金是相互独立但是又有交集的两个内容。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绝对的信任,将财产所有权交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来运营这笔财产,而受益人则是受托人指定的人。基金类似于投资,是几个人将资金放在一起,按照一定的方式去投资并共同享受收益,其实就是选择一定的投资方式或产品来获取收益。信托和基金的交集就是投资人把资金集中起来,通过信托法律交给信托公司或受托人来投资运营这笔资金,投资的收益根据比例分配给集资的这些投资人或信托的受益人。所以在人民的名义中,高小琴就是信托基金的委托人,而其妹妹高小凤就是受托人,受益人则是两个孩子。大陆与香港信托基金的不同大陆的信托基金更倾向于投资信托,将投资者们的资金集合起来委托专家投资,以此来减少投资风险,共享投资收益,就是一个理财产品;而在香港成立信托基金是家族信托基金,类似于遗产规划,是一种财富传承的工具,并非是理财产品,这就是为什么高小琴要在香港成立信托基金的原因了。信托基金能够保障两个孩子未来的生活,也可以将这笔财富传承下去,是比较灵活的财富传承的方式,它可以决定资产在什么时间什么方式分配给受益人,对于高小琴这种高净值人群来说,信托是将资金传承下去的法律工具,也是保障她和妹妹的两个孩子生活的最好选择。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是认定的。
非居民是指: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或税收协定不属于中国税收的纳税人(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按照上述定义是不需要申请的。如果这个公司不是依照大陆法律设立的大致都是非居民企业。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对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于2011年7月27日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实行。
1、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是指有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成立的企业。
2、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是指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调理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并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说的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款项时,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4、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企业的实施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一致的,其主管税务机关为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5、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不一致的,其主管税务机关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局主管机关;经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选择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主管税务机关。
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存在多个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其主管税务机关由相关税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层报税务总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