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存在的问题有哪些?说说看

简祯富 2019-11-05 22: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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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慈善信托的几个特点让我们感受到离这个距离有点远。我们会看到受托人有大量的信托公司,慈善组织很少,或者只作为双受托人之一。有些慈善组织的加入是作为慈善信托的项目执行人或受益人,或作为一个管道实现免税功能,因为慈善信托按照当下的税法,还不能享受公益捐赠抵扣的优惠,慈善组织的存在成了寻求税收利益的必然选择。慈善信托从本意上来讲应该就是免税的。又比如说慈善信托财产规模比较小,所有的慈善信托资金加在一起都不如一个集合信托计划,可能品牌效应对信托公司来讲大于公益效应。再者慈善信托的期限都是以固定期限为主,财产种类是货币为主,现在市场上仅仅是有一单的是股权形式,接下来还有几单的出现还在观望中。以上问题的出现不仅仅是在业界,更重要的是在政策的不明朗,或者有些政策存在大的误区。
龙小萱2019-11-05 23: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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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管的误区是亟待理清的,重申真正的慈善信托的规范意义是什么,慈善信托到底是一个行为还是一个制度,或是一个组织。我为什么讲这个问题?我们把慈善信托看成组织体的时候,我们在对税收方式的设计中会更加理直气壮,本身也可以一般向慈善组织那样向公众公开募捐。但是如果将慈善信托看作是一个行为制度,那么这些问题就比较困难了。而且从目前的监管来看有很大的问题,监管部门大量依赖商业信托的监管路径,没有意识到慈善信托的特殊性,因此会讨论一些问题,比如集合资金计划能不能用于慈善目的,公募能不能发起慈善信托等,实际上这些问题都是伪问题。
    窦运荣2019-11-05 23:00:09
  • 在一个慈善信托未设立前,信托公司能不能成为慈善认可的募捐主体,目前看法律方面的空间还没有打开。还有对慈善信托产品的登记,登记是为了让非标产品能够标准化转让,但是慈善信托不存在收益权,登记是没有意义的。还有在新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里讲累积风险、资本,风险资金被认为是特殊政策,其实不是,从慈善信托性质而言,本身就不应该提这两项。
    龚希学2019-11-05 22:54:09
  • 商业能解决社会问题,而慈善是起步于商业止步之处,就是说商业无法解决的问题才是慈善大有作为的空间。讲究公益绩效是对的,但是仅仅关注公益绩效而忽视过程的慈善就犯了大忌,因为过程与目的不相吻合。
    黄生长2019-11-05 22:36:10

相关问答

我还是比较认可消费金融信托的展业逻辑,在传统的信贷模式下,发放贷款主要注重融资人的资产和信用,当在经济上行的时候,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扩张,从金融机构容易借到钱,靠着借新还旧置换债务。但是当经济周期进入下行通道,金融机构开始惜贷,很多靠负债扩张的企业面临融资难的问题,继而引发现金流断裂,出现流动性风险,导致企业破产。又因为企业融资需求旺盛,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也会比较大,导致金融机构风险过于集中,损失会比较大。但是反观消费金融,其资金流呈现出小而分散的特点,金融机构对于此类资产的投放是严格控制单笔限额,从而有效分散、锁定风险。其实消费金融主要遵循的是大数法则,就是不会把鸡蛋放到一个篮子里,在由众多个体构成的集合中,出现大规模同向运动的现象是小概率事件,简单而言就是借款人同时发生违约的概率非常小。这也使得消费金融项目与传统的单一地产项目和单一政信项目相比,其风险的分散程度要远远胜出。

模式都是中性的,最终还是要看底层资产的质量。这种消费金融本质上还是债权产品,只不过融资人由单个企业变成了众多的个人,如何能准确的筛选出合格借款人不可能靠传统的线下人工审模式,费时费力、效率低下。面对不确定的客群,掌控海量客户入口且具备深厚科技基础的互联网科技企业更有优势和效率。这些企业通过对旗下的产品早就对线上用户的行为分析、背景分析、信用评判和趋势预测做了大量基础工作,目前最顶级的就是支付宝。除了平台上的数据分析,消金企业主要数据来源还包括人行征信、公安数据、法院、P2P黑名单、社保、公积金、运营商、第三方数据公司和征信公司等,通过对这些数据的整体分析,能够相对比较准确的描绘出客户的画像,从而寻找到合格的借款人。

消费金融业务因自身业务特性,金融机构开展消费金融需在自主科技、研发能力、自主获客、风控、支付清算、客服以及催收等方面面临巨大的运营成本,而且这些信托公司都难以独立完成,所以当前信托公司一般采用与外部消费金融平台合作,合作的方式主要有二:流贷模式、助贷模式。

作为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的信托业,与银行、保险、证券相比,在个人理财方面,有着其他方式无法比拟的独特优势。信托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切勿盲目将投资信托产品视为无风险的“高息存款”。那么投资者究竟应当如何选择信托产品,才能尽可能地规避风险,有效避免和减少损失呢?
首先,看信托公司的资本实力和专业水平。信托公司是信托产品的生产机构。因此,投资者在选择信托产品时,应了解信托公司的资信情况,包括其资产状况、组织结构、诚信度、内部管理水平和历史业绩等。相对而言,那些信誉好、选择资金实力强、诚信度高、资产状况良好、人员素质高的信托公司,在项目选择上也较为专业,对项目管理水平较高,即使项目本身出现风险,处置不良信托资产也会更加快速高效。
其次,看融资人的资金用途和还款能力。投资者在选择信托产品时,对融资人的资金用途和还款能力需进行判断。资金用途项目,建议选择有盈利前景、有政策支持的行业进行投资,尽量避免那些潜在风险或者不确定性较大的行业,比如涉矿产类信托。考察融资方的还款能力,可以审阅尽调报告中融资方的财务状况从而进行具体考量。投资者应当尽量避免选择那些还款来源不明确的信托产品。
再次,看具体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在选择信托产品时,应当尤其关注具体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我以为这实际上是选择信托产品的关键。市场上的信托产品普遍采用的风险控制措施主要包括担保措施和结构化设计。担保措施主要为第三人保证、抵押和质押等方式。对于保证担保措施,投资者应当尽量选择保证人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较强的项目。相对于保证而言,抵押和质押属于“硬”担保,担保较为可靠,但是对抵押或者质押也要注意优先选择抵/质押物充足并且抵/质押物比较容易处置变现的信托项目。如果项目采用包括抵押、质押、保证在内的多重担保措施的,则产品的信用等级高。当然,在考察担保措施时还应关注担保的有效性。在具体项目的甄别上,固定预期收益率的信托抵押率、质押率一般都需控制在50%以下。对于股票质押,则需要注意警戒线的设置,即股价跌破一定程度融资方需追加保证金。而结构化设计则要关注优先级与劣后级之间的比例,看劣后信托资金能否很好的覆盖优先级信托收益人的信托本金和预期收益。在风险防控方面,投资者还应考虑固定预期收益率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问题,例如中途是否可以提前予以赎回等,通常期限越短的信托产品其流动性也就越强。
1、灵活的财富传承方式
企业家可以自主决定或变更信托受益人,设定信托期限和执行条件,选择可信赖的受托人和信托保护人;信托资产可以是现金、金融资产和公司股权。目前不动产信托在中国有赖于立法上的突破。
2、可防范债务风险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信托机构,不受债权人的追索,不受司法查封冻结,当委托人或信托机构经营不善时,信托财产不被列入破产财产。这是家族信托的最大特点,可以实现财产的安全隔离。
3、可约束后代行为
对于不成器的子女,应根据情况拿出一定量的家族资产,设立信托基金。一方面通过科学的职业经理人机制使家族企业得以持续经营,一方面使原本锦衣玉食的子孙后代不至于穷困潦倒、衣食无着。
4、有利于信息保密
除非因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而遭司法机关持令调查,否则信托机构不得披露家族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息。这对合理隐藏财富、处理敏感的家庭关系,甚至是将财产隐名传承给特定的家族成员,提供了便利。
5、可优化公司治理,减少家庭纠纷
好的家族企业必须实现家族与公司的双重治理,而家族信托可在其中起到举足轻重的协调作用。比如对于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家族成员,可以设立信托代持其股权,同时限制其表决权。
6、有利于税务筹划
合理的信托架构,能够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尤其遗产税在中国开征在即,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其综合税率大约在30-50%之间。当委托人驾鹤西去后,信托财产因其独立于委托人,不会作为遗产处理。
家族信托不管是在避税还是在传承等方面,都具有不可取代的优势,这也就是富豪们更倾向于通过家族信托延续家族的重要原因。不过家族信托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不长,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以便更好地满足客户们的各类需求。
小额信托投资的风险都有哪些呢?
1、道德风险
由于从前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或者作为产业集团公司的投融资工具,加上原先监管机构对其定位从事银行业务遗留了不少问题。虽然第五次整顿将其定位于从事真正的信托业务,并且《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益,要对受益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是由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天生的缺陷和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使得有些信托投资公司利用信托财产谋取自己的私利。主要表现在一是利用不当关联交易对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出或者掩盖风险或者抽逃资本金,二是将超过信托合同约定产生的信托财产收益化为信托投资公司的收益,三是挪用信托资金进行投资。
2、信用风险
信托产品的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违约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对信用风险信托产品主要采取担保的方式加以控制。根据《担保法》法定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信托产品设计上常用的是前三种,其中信托产品中运用的保证措施主要是第三方提供担保为信托产品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在实践中已出现的主要有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大型企业地方政府较特殊。
3、流动性风险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收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这意味着现有的信托受益权只能以合同而不是信托受益凭证方式成立。且不能标准化分割。信托合同的私募性质和200份限制,使得信托产品二级市场交易成本极高。现有的网上转让、银行质押贷款等转让方式无法满足流动性的需求。信托产品缺乏流动性使得与其他金融产品缺少套利空间,也就是信托产品可以向其他金融产品套利,而其他金融产品无法向信托产品套利。这不利于信托产品的优化配置资源和价格发现成为集聚风险的洼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