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松信托投资公司到底怎么样?

黄煜侠 2019-11-05 2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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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雪松信托或雪松国际)成立于1981年6月,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03年3月由原江西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江西省发展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赣州地区信托投资公司以新设合并方式组建。2012年10月由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6月25日,更名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1.56亿元。 中江国际坚持“发挥信托功能、服务经济发展”的经营宗旨,先后为省内外各级政府、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提供信托融资1600多亿元。 自2004年以来,中江国际先后推出了政信合作、银信合作、企信合作等业务模式,业务遍及全国。
管爽爽2019-11-05 23: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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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不是特别了解这家公司。
    黄盛慰2019-11-05 23:54:20
  • 在业内口碑还可以,是一家成立很早的公司了。做投资还是可以考虑。
    连业青2019-11-05 23:36:26
  • 是家老公司了,值得信赖。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雪松信托或雪松国际)成立于1981年6月,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03年3月由原江西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江西省发展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赣州地区信托投资公司以新设合并方式组建。
    赵韩飞2019-11-05 23:18:42

相关问答

我还是比较认可消费金融信托的展业逻辑,在传统的信贷模式下,发放贷款主要注重融资人的资产和信用,当在经济上行的时候,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扩张,从金融机构容易借到钱,靠着借新还旧置换债务。但是当经济周期进入下行通道,金融机构开始惜贷,很多靠负债扩张的企业面临融资难的问题,继而引发现金流断裂,出现流动性风险,导致企业破产。又因为企业融资需求旺盛,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也会比较大,导致金融机构风险过于集中,损失会比较大。但是反观消费金融,其资金流呈现出小而分散的特点,金融机构对于此类资产的投放是严格控制单笔限额,从而有效分散、锁定风险。其实消费金融主要遵循的是大数法则,就是不会把鸡蛋放到一个篮子里,在由众多个体构成的集合中,出现大规模同向运动的现象是小概率事件,简单而言就是借款人同时发生违约的概率非常小。这也使得消费金融项目与传统的单一地产项目和单一政信项目相比,其风险的分散程度要远远胜出。

模式都是中性的,最终还是要看底层资产的质量。这种消费金融本质上还是债权产品,只不过融资人由单个企业变成了众多的个人,如何能准确的筛选出合格借款人不可能靠传统的线下人工审模式,费时费力、效率低下。面对不确定的客群,掌控海量客户入口且具备深厚科技基础的互联网科技企业更有优势和效率。这些企业通过对旗下的产品早就对线上用户的行为分析、背景分析、信用评判和趋势预测做了大量基础工作,目前最顶级的就是支付宝。除了平台上的数据分析,消金企业主要数据来源还包括人行征信、公安数据、法院、P2P黑名单、社保、公积金、运营商、第三方数据公司和征信公司等,通过对这些数据的整体分析,能够相对比较准确的描绘出客户的画像,从而寻找到合格的借款人。

消费金融业务因自身业务特性,金融机构开展消费金融需在自主科技、研发能力、自主获客、风控、支付清算、客服以及催收等方面面临巨大的运营成本,而且这些信托公司都难以独立完成,所以当前信托公司一般采用与外部消费金融平台合作,合作的方式主要有二:流贷模式、助贷模式。

影响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因素很多,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信托制度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健全和缺失造成的,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规模的制约及单份信托合约金额的限制。按《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本定位于非公募性质,每项信托计划不得超过200份信托合同,每份信托合同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此项限制导致了资金信托产品的设计和推出与大多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规模以及巨额的居民储蓄所产生的投资需求产生了巨大差距。信托规模的限制(受投资项目的资金规模制约,实际上每份信托合同要求的最低金额往往高达几十万元),使得相当多的资金信托产品不能顺利发行,投资项目的资金难以按时到位,进一步影响了地区经济的发展。
2、税收制度的制约。对于财产型信托,由于目前我国税收制度没有针对该类业务出台相应政策,按照《信托法》和现行的税法,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时,因伴随产权转移,需要缴纳税金;当信托计划到期,信托公司将资产交还委托人时又需缴纳税金。
 双重纳税大大提高了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压缩了投资者的收益空间,阻碍了信托业务的开展,这也是目前各信托企业均未推出财产型信托业务的一个根本性制度约束(目前部分国内信托企业推出的所谓财产信托产品,其本质上还是资金信托产品)。而对于资金信托产品来说,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受益人在取得信托受益时如何纳税,各个地区在此方面的做法不一致。另外,对于信托企业开展公益信托业务等特殊业务,相关法律中也没有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
3、信托产品流通机制的滞后。尽管规定信托产品的受益权可以转让,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转让手续和转让场所等在法律法规中均无明确规定,从而使资金信托产品的流动性,特别是机构委托人大额信托合同的转让严重缺乏操作性。
根据现有法律,信托受益权是以信托合同形式存在的,而信托合同不能被分割,只能整体转让。受制于项目融资的规模和信托计划不能超过200份合同的限制,使得单个信托合同的融资规模通常高达几十万元,抬高了未来转让过程中交易对手的门槛,大大增加了寻找交易对手的难度。
4、工商登记制度的缺失。尽管我国《信托法》中对信托财产登记问题有专门条款,但缺乏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例如,信托财产登记需要工商登记机关准许对充当信托财产的股权、设备等进行登记,但实际操作中工商管理部门却往往因政策不明确而拒绝,这使得原本应是信托公司优势业务品种的财产信托难以发展。
5、跨区域展业的限制。按照目前法律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在异地设置分支机构,从而使其在异地的展业功能受到明显的限制,信托机构的规模偏小,抗风险的能力偏弱,资金在不同地区之间的余缺调节受到了制约,造成了资金配置过程中的效率损失和浪费。
 6、营销宣传方面的制约。
  按照《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在报刊、电台、电视和其他公共媒体等新闻媒体上对信托产品做广告营销宣传,这一规定使得信托产品的认知程度和受众面相对较为狭窄,不仅导致信托产品销售渠道不畅,产品信息闭塞,信托产品的诚信度不同程度地也打了折扣,而且进一步制约了信托流通市场的形成。
7、竞争制度的制约。当信托公司被政策所困时,银行、保险、证券业却相继推出了“委托贷款”、“分红保险”、“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开放式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产品。借助其网点分布广泛、客户资源丰富的优势,这些业务一度开展得异常红火,而且在税收、规模等政策方面享有更加优惠的政策,如投资于基金所得不必缴纳所得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对证券公司办理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又没有200份的规模限制等。
  这些业务虽然名目繁多,但究其实质,正是地地道道的公募信托业务。这些业务都在挤占信托业务的空间,对信托市场的瓜分已经初露端倪。
从上述七个方面来看,因为信托制度的滞后和不配套,使得信托企业在起跑线就遭遇了不公平的待遇。
  再加上各信托企业的内部原因,如法人治理结构严重缺位、内控机制不健全、人才的短缺、关联交易缺乏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原因,使得信托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所占的比例过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难以成为支撑我国金融业的支柱。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87年9月30日在北京成立,同年12月18日正式开业。外贸信托股东包括: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96.22%)、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3.78%)。外贸信托控股/参股公司包括: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48.72%)、诺安基金管理公司(40.00%)、宝盈基金管理公司(25.00%)。外贸信托在资产证券化领域,2015年成功发行国内首单以棚户区改造贷款为基础资产的产品,也是国内首次通过注册制发行的对公信贷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目前,公司已经成为信托业内具有良好品牌知名度、综合经营实力稳居行业前列的信托公司。2013年实现营业收入超20亿元,实现税前利润超17亿元,年末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接近3200亿元,为客户创造信托收益超过200亿元。凭借在金融市场上的卓越表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蝉联了八届“诚信托•卓越公司奖”,并获得“年度最佳风险控制信托公司”、“年度金牌创新力信托公司”、“2013高净值家庭最信赖的财富管理中心”、“最佳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和“最佳房地产信托计划”等多项业内大奖。近年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不断加强产品创新,推出了大量风险可控、收益较高的优质产品,产品种类与结构不断丰富,目前已构建了包括不同风险收益配比、不同期限结构的产品体系,契合了不同高端客户的投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