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定向融资工具是表内融资,信托资管是表外融资?为什么定向融资计划能省去一定通道费?修改

齐文博 2019-11-05 21: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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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不属于表内融资,主要要看这笔融资能不能体现在资产负债表里面。省去通道费是确有其事。但是别以为没有通道费一定是个好事。信托,资管,私募作为通道,出问题了处置能力也强。没有通道了。出了问题需要你自己去找融资人的。催款力量就有限。当然,政府类的定融还是可以做的。毕竟政府直属的公司跑路和破产几率太小。
齐敬甲2019-11-05 23: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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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不是很了解哦
    符致坚2019-11-05 22:19:58
  • 定向融资则顾名思义,资金来源固定,风险及收益方基本确定;而表外如资管及信托等业务是需要向外部不确定对象进行投融资才能实现,通道公司为载体和媒介,负责了业务对接及风险评判等事项,所以收点费用很正常啦。
    龚守远2019-11-05 22:06:02
  • 1、就向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为企业客户融资这个功能维度来说,定向融资工具、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契约型的组织架构,各个机构会因其风控水平的差异会导致风险判断能力有所不同。

    2、通道费用,或者所谓的管理费,据我所知,金交所收的费用也不低…而且相较于信托,绝大部分金交所的发行能力堪忧。

    3、表内和表外的概念太含糊了。如果以企业客户的资产负债表为目标,你能够说信托贷款在企业表内体现不出来么…但有时候通过信托或者资管计划投放的、企业来兜底的基金类产品,因为审计或者其他的一些原因,这类融资确实无法在企业的表内体现出来。



    齐景梁2019-11-05 22:02:52

相关问答

1、投资者需确定拟开户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是否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质。2、投资者需确定自身是否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条件3、投资者需通过证券公司总部的征信证券公司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投资者的信用额度。4、投资者需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5、投资者在开户营业部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与信用资金账户经过以上步骤,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的开户手续已经办妥。当投资者提交了足额的担保物之后,就可以开始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扩展资料:操作攻略1、先开立信用证券和资金账户根据对融资融券细则的解读,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先通过有关试点券商的征信调查。投资者如不能满足试点券商的征信要求,在该券商网点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有重大违约记录等,都不得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向券商融资融券前,要按规定与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券商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券商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2、融券卖出价不得低于成交价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3、卖出证券资金须优先偿还融资欠款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与券商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券商卖出证券,结算时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券商融资专用账户。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融资融券业务。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对象是社会公众,手段大多为诈欺,以许诺高回报率和高利息率欺骗公众诱使其投资,欺诈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如100万元以上,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当然也包括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么则可视为非法集资。近年来,不少私募基金通过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的渠道成功剥去“灰色的外衣”,管理层也在逐步研究私募基金“阳光化”的策略。包括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在内的多位政府官员,去年都在不同场合纷纷发表支持私募基金阳光化运作的言论,并呼吁以立法的形式给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吴晓灵认为,私募基金在中国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人,简单地说,是集富人之财。中国目前缺乏组合各种重要因素的金融工具,私募股权基金是其中之一。随着外资私募基金大量进入中国,必然推动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根据中国的《证券法》、《公司法》和最近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私募基金已经具备设立的依据。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如果向特定对象发行,而且发行份额不超过200份,即可视为私募发行。而对于这个“特定对象”,吴晓灵特别强调,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这既包括机构投资者,也包括能够承担风险的个人投资者。她希望,发改委正在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中,会对“合格的投资人”作出界定,明确到底多大金额的投资人才可以参与私募基金的设立。对于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吴晓灵认为可以采取三种方式:集合信托计划或集合资产管理的契约型;合伙公司;公司型。要将税收鼓励与企业设立分开。吴晓灵说。合伙企业法》已经明确,只征收合伙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吴晓灵认为,对于私募基金的设立,按照一般企业登记,按章程运行即可。民法》完全能够约束投资人各方的关系,不需要特别限制。她说。她指出,中国不乏有冒险精神的投资人,中国的民间投资是非常活跃的,尽管有些投资方式目前处于非常艰难的境地之中,但是这些在中国大地上从来没有停止过,我们需要把这些冒险精神引导到一个合规正常的渠道上去,堵邪门开正道;中国不乏未有效利用的各项资源,中国的资源是丰富的,但是中国缺乏组合各种要素的金融工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有效整合现有市场各种要素的工具之一。
资管新规是这样定义的: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扩展资料:资管业务规定:第一,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证券公司可以在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第二,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收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第三,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但是按照以下规定第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证券公司可以自由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以自由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作出约定。资产管理业务。
离岸金融市场(offshore finance market),指为非居民提供境外货币借贷或投资、贸易结算、外汇黄金买卖、保险服务及证券交易等金融业务和服务的一种国际金融市场,也称之为境外金融市场。其市场交易以非居民为主,基本不受所在国法规和税制限制,并可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待遇,资金出入境自由。当然,税收是各国政府的立足之本。而离岸金融市场的存在具有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调节各国国际收支、促进金融业国际化、引导国际资本流动等作用。而根据各离岸金融市场实际运作的情况可分以下四种类型:
(1)一体型:也称内外混合型,即境内金融市场与境外金融市场的业务融为一体。居民和非居民均可从事各种货币的存款和贷款业务,银行的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没有严格的界限,合帐处理,如伦敦与香港就是属于这种类型的。
(2)分离型:也称内外分离型,即境内金融业务与离岸金融业务分帐处理。居民的存贷款业务与非居民的存贷款业务分开,典型地区有纽约、新加坡、东京及巴林。
(3)薄记型:亦称免税港型,即这类市场没有实际的离岸资金交易,只是办理其它市场交易的记帐业务,目的是减免交易市场所在地税收。如巴哈马、开曼群岛、百慕大和马恩岛等就是属于这种类型的。
(4)渗漏型:它是基础是分离型,即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分立两大帐户,居民的存款业务与非居民的存款业务分开,但允许离岸帐户上的资金贷给居民。这种类型一般主要出现在发展中国家,如雅加达离岸金融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