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信托有哪些风险?

黄玉玺 2019-11-05 22: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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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托投资的风险都有哪些呢?
1、道德风险
由于从前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或者作为产业集团公司的投融资工具,加上原先监管机构对其定位从事银行业务遗留了不少问题。虽然第五次整顿将其定位于从事真正的信托业务,并且《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益,要对受益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是由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天生的缺陷和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使得有些信托投资公司利用信托财产谋取自己的私利。主要表现在一是利用不当关联交易对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出或者掩盖风险或者抽逃资本金,二是将超过信托合同约定产生的信托财产收益化为信托投资公司的收益,三是挪用信托资金进行投资。
2、信用风险
信托产品的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违约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对信用风险信托产品主要采取担保的方式加以控制。根据《担保法》法定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信托产品设计上常用的是前三种,其中信托产品中运用的保证措施主要是第三方提供担保为信托产品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在实践中已出现的主要有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大型企业地方政府较特殊。
3、流动性风险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收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这意味着现有的信托受益权只能以合同而不是信托受益凭证方式成立。且不能标准化分割。信托合同的私募性质和200份限制,使得信托产品二级市场交易成本极高。现有的网上转让、银行质押贷款等转让方式无法满足流动性的需求。信托产品缺乏流动性使得与其他金融产品缺少套利空间,也就是信托产品可以向其他金融产品套利,而其他金融产品无法向信托产品套利。这不利于信托产品的优化配置资源和价格发现成为集聚风险的洼地。
连丽艳2019-11-05 22: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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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信用风险。 信托产品的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违约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对信用风险信托产品主要采取担保的方式加以控制。根据《担保法》法定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信托产品设计上常用的是前三种,其中信托产品中运用的保证措施主要是第三方提供担保为信托产品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在实践中已出现的主要有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大型企业地方政府较特殊。
    黄真强2019-11-05 23:03:45
  • 有流动性风险。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收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这意味着现有的信托受益权只能以合同而不是信托受益凭证方式成立。且不能标准化分割。信托合同的私募性质和200份限制,使得信托产品二级市场交易成本极高。现有的网上转让、银行质押贷款等转让方式无法满足流动性的需求。信托产品缺乏流动性使得与其他金融产品缺少套利空间,也就是信托产品可以向其他金融产品套利,而其他金融产品无法向信托产品套利。这不利于信托产品的优化配置资源和价格发现成为集聚风险的洼地。
    连书纳2019-11-05 22:56:38
  • 道德风险。 由于从前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或者作为产业集团公司的投融资工具,加上原先监管机构对其定位从事银行业务遗留了不少问题。虽然第五次整顿将其定位于从事真正的信托业务,并且《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益,要对受益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是由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天生的缺陷和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使得有些信托投资公司利用信托财产谋取自己的私利。主要表现在一是利用不当关联交易对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出或者掩盖风险或者抽逃资本金,二是将超过信托合同约定产生的信托财产收益化为信托投资公司的收益,三是挪用信托资金进行投资。
    边吴丽2019-11-05 22:38:20

相关问答

分享一些个人对市场的看法。建议问题修改一下,国内家族信托业务整体刚起步,说谁擅长有些早了。而且现在国内市场营销的风气很盛,哪家都说自己强。为了能坦诚的表达观点,先匿了。

目前国内市场还是比较乱。信托公司在操作中有很多分歧。主流大致走两个方向:一派力推国内家族信托,另一派则倾向做海外家族信托。国内家族信托的好处是启动容易,前期信托公司基本没投入,缺点是结构不那么可靠,法律上说不清道不明的地方太多,将来到底有没有效果,谁心里都没数;海外家族信托结构和效用上非常成熟,但国内信托公司在海外基本都没布点,国内研究的不多,启动起来前期投入大,敢尝试的不多。

做国内家族信托的信托公司里,外贸信托业务模式最纯熟。这纯粹是个人看法,也肯定有很多人不同意。但国内家族信托纯属新型业务,没法横向比较服务质量,我们内部分析只能看数量。外贸信托完成的家族信托数量据说快破百了。市场里有些其他的信托公司广告打得震天响,但实际完成的单数可能连人家的一个零头都没有,就不要闹了。

但为什么外贸信托这块业务能做开?我觉得还是“忍辱负重”四个字。

先说“忍辱”。我们看过外贸的国内家族信托架构,明明受托人是外贸信托,功劳全记在招商银行名下,都说是招商银行做了第一单,这是不对的。家族信托业务里可以没有银行,但肯定有受托人,哪个是结构的核心,业内都明白。假如汇丰信托和大摩私银合作,一个客户在汇丰做个信托,再到大摩开个私银户头。这种情况大摩绝不敢对外宣称这信托是大摩做的。但事情到了中国,就有中国特色,招商银行手里有客户资源,自然是强势的一方,得按招行的游戏规则来玩。按这个做法是不是妥当?业内的看法也不一。无论如何,外贸忍了。

再看“负重”。在招行同外贸的合作模式里,招行提供的只是一个资产管理服务,全部的受托人风险这个重担都由外贸来扛。而整个安排里最不确定的就是受托人风险。一个家族信托的设计寿命至少得有几十年吧。谁能保证这几十年里不出什么争议?起了诉讼怎么办?持有资产的是受托人,要么是原告、要么是被告,牵涉进诉争那是必然的。这里面受托人的权利义务怎么界定?国内相关立法和司法的水平距离国际水平差距很大,因此受托人风险远高于海外家族信托。将来真的出什么事,招行全身而退的可能性比较大,外贸该怎么应对就得走一步看一步。这个风险愿不愿意扛,每家信托公司的判断就不一样。因此国内这么多信托公司,招行最终选定外贸合作,背后的原因也可能有这个。

因此目前外贸信托在这块业务的优势,核心在于同招行的紧密合作。为了保持这个合作,外贸作了很大让步。招行客户端的体验在国内零售银行里是很突出的。有这个底子在,外贸在国内家族信托的业务上的确可以比其他家走的更快。

再来看海外家族信托业务,这块业务海外很成熟,因此比较的标准不是看谁做的多,而是看谁做的好。国内信托公司的海外信托业务都刚起步,我们就主要比较不同信托公司布局的好坏和学习的快慢。有些所谓给客户做海外信托的国内机构,在境外连个像样的平台都没有, 本质上就是二道贩子,把客户倒卖给境外机构作信托,当中赚取点佣金。所谓的培训也不过是学习销售技巧,对海外信托后台运作根本不了解,也没兴趣了解。在布局和培训认真做的机构里,上海信托其实是很突出的一家。

先看“布局”。去年诺亚在香港成立了信托公司,上海信托最近也刚在香港成立信托公司。我们比较一下,就能看出差距。

香港这边成立信托公司,如果你的股东不是银行,那每个股东的股权比例不能超过20%,也就是说至少得有5个股东。诺亚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的?一口气新设了5个BVI公司来做股东。上海信托不一样,同样是5个公司,分设在不同的离岸地,基本上全球主要离岸中心各布一个点。这就能看出管理层在战略上更有想法。从设立的速度看,上海信托也快很多。诺亚从正式注册到拿到信托公司的登记证书,前后4个月。上海信托2个月就搞定了。按理说上海信托设计的结构复杂,账户开设、资金调配、文件准备的工作量要比诺亚大很多,申请期间又横跨春节和复活节两个平均4-5天的香港长假,居然只用了诺亚一半的时间就把事情办好了,说明他们后台的执行力更强。

再看“培训”。看过上海信托的一些内训资料,海外家族信托这部分是拿英美法原版教材直接从海外请律师来讲,理论深度和实务广度的确比市场里的培训课强太多。现在大多数信托公司的资源还是配置在市场宣传上,肯这么在后台花力气很另类。从培训材料和请的讲师来看,他们对海外信托市场的理解比国内同业要深刻。可惜这种内部资料不能公开,否则对中国家族信托市场的发展肯定有帮助。

如果看未来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外贸信托和上海信托也各有各的挑战。

外贸信托现在比较尴尬的地方是怎么在维持同招行合作关系的同时尽快自立起来。招行不是信托公司,国内家族信托业务也赚不了多少钱,更何况招行还有永隆这个境外的平台,不是非得在国内家族信托这棵树上吊死。之前力推国内家族信托,是想借力把自己国内的全权委托业务做起来,醉翁之意不在酒。这个心思国内其他银行都看得明白,外贸身在局中,不可能不清楚。因此这两年外贸又开发自有客户、又联络其他银行,多少都有自强不息的意思在里面。但开发自有客户做国内家族信托是非常困难的事。同其他银行合作还要看对方答不答应。国内那么多信托公司可选,你同招行绑得那么紧,太容易有利益冲突了。将来其他银行同招行的业务上有重叠了,战略上有冲突了,你是听招行的呢,还是听招行的呢,还是听招行的呢?所以其他银行不到万不得已,不会选择同外贸合作。合作和自强之间如何平衡?这恐怕是外贸信托未来这些年最大的挑战。

听说上海信托最近刚同浦发合并了。这事俗点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能不能整合好不知道。这恐怕是上海信托未来几年最大的挑战。管理层变动容易导致经营思路发生变化。所谓一朝天子一朝臣,萧规曹随的道理大家都懂。但谁愿当曹参呢?都还是想当萧何吧。怎么同浦发的资源对接也是未知数。大银行整合起来条线千丝万缕的,我们只能静观其变。
小额信托投资的风险都有哪些呢?
1、道德风险
由于从前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或者作为产业集团公司的投融资工具,加上原先监管机构对其定位从事银行业务遗留了不少问题。虽然第五次整顿将其定位于从事真正的信托业务,并且《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益,要对受益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是由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天生的缺陷和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使得有些信托投资公司利用信托财产谋取自己的私利。主要表现在一是利用不当关联交易对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出或者掩盖风险或者抽逃资本金,二是将超过信托合同约定产生的信托财产收益化为信托投资公司的收益,三是挪用信托资金进行投资。
2、信用风险
信托产品的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违约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对信用风险信托产品主要采取担保的方式加以控制。根据《担保法》法定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信托产品设计上常用的是前三种,其中信托产品中运用的保证措施主要是第三方提供担保为信托产品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在实践中已出现的主要有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大型企业地方政府较特殊。
3、流动性风险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收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这意味着现有的信托受益权只能以合同而不是信托受益凭证方式成立。且不能标准化分割。信托合同的私募性质和200份限制,使得信托产品二级市场交易成本极高。现有的网上转让、银行质押贷款等转让方式无法满足流动性的需求。信托产品缺乏流动性使得与其他金融产品缺少套利空间,也就是信托产品可以向其他金融产品套利,而其他金融产品无法向信托产品套利。这不利于信托产品的优化配置资源和价格发现成为集聚风险的洼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