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

赵鲁民 2019-11-05 2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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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的发行价格和发行股的数量的决定因素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一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上市条件后,只是具备了申请上市的资格,而要真正成为上市公司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方可上市。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程序如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和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供公众查阅。经批准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交易。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上市公司如何确定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依法应遵循以下几点公开发行:发起人认购股本数额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认购数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超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本数额的10%。其中并未规定公司公开发行的总数量这应该由公司根据公司规模和融资规模自行确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配股发行:原有股东按比例认购配售股份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普通股总数的30%。另外增资发行的规定如下:并未规定发行数量增资发行发行新股票增加资金除应符合首次发行所需条件外,还应符合:①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果良好。②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③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的违法行为。大多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对上市公司在拥有最少自由交易股票数量的股东人数方面有着硬性规定总股本是指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本数量,包括已上市流通的股本和未上市流通的股本。股本的数量没什么规定,也就是说,因为公司规模不同,净资产是一定的,发行的股份数量越多,每股净资产就越少。价格由市场决定,我们可以通过可以参考当时同行业类型股票的价格来分析。公司股票的发行量的决定1.上市公司股票的发行量是由公司改为股份公司时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共估值多少钱,按每股一元来确定的。2.具体的股票发行量则由几个因素共同来决定一是公司原始股东愿意出售的数量,比如原股东长期看好本企业,那么发行的数量可能不会太多,因为发行太多可能会影响控股权;二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额度,主要是根据企业的融资目的和规模来确定发行数量;三是看市场的实际情况,包括一级市场上保荐人、主承销商及承销团的建议以及二级市场上股市的实际走势,比如市场行情火爆,发行市盈率很高时,那么就会选择多发一些,多赚一些发行溢价,反之则少发一些或者干脆放弃发行。确定一个公司发行股票的数量的方法根据注册资本,确定发行下限.根据融资量,公司估值等和承销商,确定具体发行数量;注册资本就是股本,1亿的注册资本,就代表1亿总股本。发行数量规定是不低于发行后股本总数的25%.1亿股本,发行量基本在3500万股以上;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齐方杰2019-11-05 22: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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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发行新股赢满足以下条件:①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②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但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此限③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④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齐晨光2019-11-12 01:45:00
  • 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新股的方式增费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标准。
    黄生陶2019-11-05 23:02:37
  • 股份公司随着经营的扩大和事业的发展,要不断地发行增资股票,以筹集资金。增资发行股票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1、有偿增资,指股份公司募集新股时,要求投资人按照股票票面金额或市场价格,以现金或实物购买股票的一种增资方式。具体形式有:1公开招股,亦称公募增资。即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开发售新股票。公开招股的股票价格大都以市场价格为基础。2股东配股。即发行公司对原股东按一定比例分配新发行股票认购权,准许优先认购新股票,也就是按旧股一股摊配新股若干,或旧股若干摊配新股一股,以保护原股东的权益,按比例保持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原股东接受配股,但并没有认购的义务,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愿望和考虑收益情况,可以行使这一权利,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此种股票一般按票面面值或高于面值但仍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发行。3第三者配股。股份公司向公司股东以外的公司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公司往来客户、银行以及与公司业务有关的第三者——公司顾问,发行新股票。认购者可以在特定的时期内按规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额的吸票。采用此种方法发行新股,一方面可以调动公司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同往来客户、银行的关系,有利于公司经营;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增资金额不足时,完成增资总额。2、无偿增资,即公司股东不向公司缴纳现金或实物,无代价地取得公司发行的股票的一种增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虽未收到外界现金或实物,但公司资本仍然增加,相应地公司的公积金或公司未分配利润减少。公司采取这种做法发行股票,目的不在于筹集资金,而在于调整公司资本结构,增大公司的社会信誉和公司股东的信心。无偿增资通常有两种做法,即法定公积金转作资本的配股和分派股票股利。3、搭配增资,亦称有偿无偿并行增资,是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票配子股东时,股东只需交纳一部分现金即可得到一定数量的新股,其余部分由公司公积金抵冲的一种股票增资方式。这种方式集中了有偿增资和无偿增资的优点,有助于促进缴纳股金,迅速完成增资计划。我国现在的送配股方案即属于此种增资方式。
    龙学飞2019-11-05 22:20:00
  • 新设发行,是指旨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票的行为。公司法》允许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与公开募集方式设立,故于发起设立时,无股票发行问题;于公开募集设立时,则存在股票发行问题。根据我国公司立法,股份公司新设发行时,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还要符合上市公司设立与存续条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一股份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根据《公司法》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二股份公司的上市条件股份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无法直接申请上市,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则均为上市公司。根据我国股份制改造实践,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不仅要符合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还应符合《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的条件。二、新股发行条件新股发行,是指已设立的股份公司为了增加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而发行股票。其中,旨在增加公司股本而发行新股,是典型的新股发行,也称“增资发行”;旨在调整股本结构而发行新股,主要表现为“股票合并”和“股票拆细”。股票合并及股票拆细没有改变公司的总股本,与增资发行不同。这里所称新股发行,限于增资发行新股。根据《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根据《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三、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法发行公司债券。根据《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同时,根据《证券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连丽钦2019-11-05 22:02:54

相关问答

请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三条的规定。三、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让,是否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答:企业对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让,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确定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企业已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判断企业是否对该资产保留了控制,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解释5号将判断金融资产是否终止确认的条件明确为“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关于如何判断“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此前《〈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中以举例的形式说明“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将法律形式作为判断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的标准,解释5号对此标准进行了修正,即使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的金融资产,如果经过判断企业已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仍旧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即,与此前的规定相比,解释5号的本条规定更注重对风险和报酬的承担和转移情况的实质性判断,而不是以法律形式上是否附有追索权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另外,证监会公告42号的相关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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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懂信托合同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1、信托产品的预期过往收益
与银行投资模式的预期过往收益一样,信托产品的预期过往收益是投资者考量信托产品的一个重要因素。固定过往收益类信托合同揭示的过往年化收益率 ,往往是扣除了相关费用之后,包括信托报酬、保管费、监管费、渠道费等。但也有信托公司收取1%的认购费。
另外投资者还需要重点了解产品的过往收益分配方式,目前的固定过往收益类信托一般是一年分配一次过往收益,投资本金到期一次性偿还,也有部分信托产品是按季分配过往收益。
2、信托产品投资期限
一般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是不能够赎回的,具体条款都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找到。有些信托合同规定,实际操作会根据项目运作状况,或者期满之后延期几月结束的情况,或者提前兑付的情况而定。投资者选择购买信托产品,一定要合理进行时间匹配,目前产品多分为一年以内(短期)、一到三年(中期)或者三年以上(长期)。
3、信托产品安全性
和所有的投资一样,考虑信托产品的安全性本质上是让投资者全面认识信托产品的风险,其中包括政策风险、项目经营风险、不可抗风险等。信托公司拥有一套严密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并对每一个信托计划均设计有效规避风险的方案,使信托投资的风险降到最低。
对于投资者来讲,考察信托产品的安全性关键是要看融资方的实力、资金用途、还款来源、抵押物,以及其他担保措施的具体情况。当然,还要留意投资去向的行业景气程度,比如当前的能源矿产类的信托风险相对较大。
同时,提醒,说明书不等同于信托合同。信托说明书是客户购买信托产品前了解信托产品的主要途径,而信托合同是信托关系建立和存在的法律依据。但在购买信托产品的过程中,认真阅读信托说明书和信托合同都有助于帮助投资者规避销售过程中产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