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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杀死小孩时没有预见到那是人而不是狗,主管心理显然不属于故意。但究竟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单纯属于意外事件,需要分析。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共同点在于都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区别在于过失的情况下,是有预见的可能性而没有预见。意外事件,则是处于当时的特定环境下,客观上一般人无法预见。本案题干中描述了事情发生的时间是晚上,天色很暗,而且前一晚行为人在那里的确发现过一条狗。从这些情况来看,任何人正常人处于当时的条件都可能将小孩误判为狗。因此,行为人对于没有预见是不存在过失的,应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龚宏龄2019-11-05 22: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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