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中国银行上海私人银行境内家族信托计划办理条件?

齐晓燕 2019-11-05 2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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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入标准
(一)家族信托的服务对象为18周岁以上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私人银行签约客户或潜力私人银行客户。
(二)第一阶段拟通过合作信托公司向客户推出个性化家族信托,个性化家族信托起点原则上在人民币3000万(含)以上。信托财产可以分期交付,首期1000万起,余款半年内交付完成。在第一阶段经验积累基础上,通过合作信托公司向客户推出标准化家族信托,标准化家族信托起点原则上在人民币600万(含)以上。
(三)与多个委托人的集合信托业务不同,家族信托业务均是单一的委托人,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署个性化、定制化或标准化的信托合同,建立法律契约关系。
米国际2019-11-05 2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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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家族信托服务对象为18周岁以上持有效身份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私人银行客户或潜力私人银行客户。
    basuanxing2019-11-10 18:21:13
  • 个性化家族信托起点原则在人民币3000万(含)以上、标准化家族信托起点原则在人民币600万(含)以上。
    aonanfang2019-11-10 18:21:13
  • 上海私人银行境内家族信托准入标准:
    1、家族信托服务对象为18周岁以上持有效身份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私人银行客户或潜力私人银行客户。
    2、个性化家族信托起点原则在人民币3000万(含)以上、标准化家族信托起点原则在人民币600万(含)以上。如需进一步了解,请详询中行当地网点。
    贾龙睿2019-11-05 22: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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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300元,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涉嫌盗窃,构不成犯罪,依法应承担治安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第49条规定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扩展资料: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盗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治安管理处罚中国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或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原则和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原则。解释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原则由于:格式条款由提供一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一般消费者对此类条款多未予注意,不知其存在;该类条款提供者往往出于某种目的,不希望对方注意和理解该类条款,在合同中把该类条款写得非常冗长,字体细小,不易阅读,或虽可阅读,但文字艰涩难以理解其意或故意使该条款产生歧义。在现实生活中,因每个当事人的经历、理解能力都不一样,而且每个合同订立时的客观环境、背景都不一样,对合同条款产生争议是难以避免的。在这种状况下,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利用其自身优势,自然倾向于对格式条款作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从而使对方陷入更加不利的地位。所以,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理解产生争议时依据诚实信用和合同公正原则,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是为了防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利用格式条款欺诈对方,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解释采用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原则由于:格式条款由其提供者单方拟定,未与对方协商,而非格式条款是经订约各方当事人相互协商一致的结果;格式条款在订约前已由其提供方拟定,而非格式条款是在订约过程中双方议定。从时间角度来看,非格式条款达成协议迟于格式条款;一般情况下,格式条款只有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为合同的正式内容。订约当事人可以对格式条款作出修改和补充,而非格式条款则可能是修改补充格式条款的一种形式;格式条款提供者虽然必须提请对方注意该格式条款,但提请注意往往达不到合理的程度,不足以引起一般相对人的注意。例如某些商家往往以“公开张贴公告”的形式,而不是“个别提请注意”,而张贴的公告又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在此情况下,不能在法律上推定消费者已同意该格式条款。在合同产生争议时,存在对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理解问题,应依意思自治原则,采取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总之,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时,只有贯彻“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原则。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才能从法律解释方面更好地规定合同的格式条款,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保护缔约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