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专业的家族办公室机构有哪些?

龚婷英 2019-11-05 2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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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中叶,现代意义上的家族办公室开始出现,西方国家抓住产业革命的机会,一些成功大企业家将金融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聚集起来,然后对管理和保护自己家族的财富和商业利益展开了一系列研究。海外顶级富豪家族都采取家族办公室的模式管理财富,如洛克菲勒、默多克、比尔•盖茨、希尔顿等。近三十年,改革开放的良好国策,使中国经济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中国富豪家族的数量随之持续快速增长。伴随着这类人群财富意识的觉醒,寻找合适的财富管理模式已成为他们面临的最为紧迫的任务。因此,国内各式家族办公室如雨后春笋般悄然兴起,再加上类似优脉财富汇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存在,使得家族办公室的兴起更便利,服务更好,更容易取得家族的信任。国内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通过家族办公室保全和传承财富,比如像SOHO中国潘石屹、龙湖地产吴亚军、玖龙纸业张茵等。
赵颖轶2019-11-05 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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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米兰贝拉家族办公室作为一家综合性家族办公室,雄厚的资源、更尊贵的服务为大中华区的高净值家庭提供切实可行、私密全面的家族保障。
    chaniuduan2019-11-15 03:37:47
  • 根据最新的2019中国家族办公室排行榜显示,最好的有:王芳律师家族办公室、永恒传承家族办公室、德裕家族办公室这些,资质比较老,很多人都找这三家办。
    齐方良2019-11-05 22:37:47
  • 富有家族应当选取最符合自身需求的家族办公室,并根据企业运作情况和目标变化,对家族办公室的定位进行相应调整,使其成为保护家族财富、凝聚家族成员的战略利器。中伦律师事务所的龚乐凡先生作为优脉财富汇·家族办公室联盟的特邀法律顾问,在这个领域深耕多年,他这样解释:利益冲突催生“管家服务”细分来说可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投资习惯和心理首先,隐私。很多家族秉承的是中国“人怕出名猪怕壮”“财不外露”的思想,很多人采用不同的机构打理财富。其次是信任问题。国外富豪家庭经历几代传承,财富管理观念根深蒂固,有专业人士管理,他们乐享其成;而中国的新富习惯掌控每一个细节,对职业经理人抱有有限的信任感。第二,从投资有效性角度来理解。资产分散于多家金融机构,可能会导致各家机构都只能接触到其一个投资侧面,缺乏对其整体投资组合的理解。甚至,分散的投资组合并没有达到实际性的分散投资,因为各家金融机构的组合可能并无本质区别,增加了家族识别其资产配置的难度。一个灵活度高、量身打造定制的投资平台,更加有利于筛选与家族的价值观、投资信念保持一致的专业经理,发挥出协同作用。另外,家族办公司与传统投资机构对比,更偏向长期投资,不那么为短期目标所牵制。而且也没有公募基金不能做空等、披露持仓情况等诸多限制。再加上,家族办公室不是一个单独的个体,家族办公室的结构还包括服务于他的,拥有体系化的服务及强大的后台支持的专业机构,帮助家族办公室解决许多额外的事情,以便家族办公室更可以剩下许多精力来为家族服务,有更好的效率,达到更好地效果。
    齐景岳2019-11-05 22:20:57

相关问答

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或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原则和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原则。解释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原则由于:格式条款由提供一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一般消费者对此类条款多未予注意,不知其存在;该类条款提供者往往出于某种目的,不希望对方注意和理解该类条款,在合同中把该类条款写得非常冗长,字体细小,不易阅读,或虽可阅读,但文字艰涩难以理解其意或故意使该条款产生歧义。在现实生活中,因每个当事人的经历、理解能力都不一样,而且每个合同订立时的客观环境、背景都不一样,对合同条款产生争议是难以避免的。在这种状况下,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利用其自身优势,自然倾向于对格式条款作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从而使对方陷入更加不利的地位。所以,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理解产生争议时依据诚实信用和合同公正原则,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是为了防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利用格式条款欺诈对方,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解释采用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原则由于:格式条款由其提供者单方拟定,未与对方协商,而非格式条款是经订约各方当事人相互协商一致的结果;格式条款在订约前已由其提供方拟定,而非格式条款是在订约过程中双方议定。从时间角度来看,非格式条款达成协议迟于格式条款;一般情况下,格式条款只有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为合同的正式内容。订约当事人可以对格式条款作出修改和补充,而非格式条款则可能是修改补充格式条款的一种形式;格式条款提供者虽然必须提请对方注意该格式条款,但提请注意往往达不到合理的程度,不足以引起一般相对人的注意。例如某些商家往往以“公开张贴公告”的形式,而不是“个别提请注意”,而张贴的公告又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在此情况下,不能在法律上推定消费者已同意该格式条款。在合同产生争议时,存在对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理解问题,应依意思自治原则,采取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总之,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时,只有贯彻“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原则。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才能从法律解释方面更好地规定合同的格式条款,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保护缔约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公示期为三天,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监察机构都可以的。1、投标人异议和质疑的处理①招标人接到投标人异议和质疑后,应该首先履行接收手续,向投标人书面出具接收证明,或在投标人提供的回执上签字确认。②大多数异议和质疑都是由于投标人不了解全面情况或对一些问题发生误解造成的,招标人应当主动、耐心地向投标人澄清、说明,消除投标人误解。③如果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提出异议和质疑的问题确实存在,应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答复投标人;如经核实上述问题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并违反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的规定,但招标人已经无法纠正的,招标人应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情况。④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和质疑,招标人可以请评标委员会提出答复意见,然后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答复意见答复投标人。属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错误,评标委员会应纠正错误,并出具评标委员会意见;如果纠正错误导致改变中标结果,招标人应公示改变后的中标结果。如果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实行备案或审批管理,招标人还应将评标委员会意见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或审批,然后再答复投标人,并公示纠正的中标结果。⑤给投标人的答复应使用书面形式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应在收到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2、投诉的处理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的投诉处理。招标人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①应该以理解的态度正确对待投标人的投诉。②招标人应当认真研究投标人的投诉事项,配合调查。③如果行政监督部门要求招标人在处理投诉期间暂停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暂停与拟中标人的合同洽商。若合同已签订,应暂停执行,等待处理结果。④招标人应如实提交处理投诉所需的所有招标投标的相关资料并报告有关情况。⑤处理投诉过程中,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主动与投诉人联系,澄清、说明事实,沟通认识,消除误解。⑥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对投诉处理决定无异议,应执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扩展资料中标程序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2.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3.中标的标准,法律上规定了两项:第一项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这里所谓的综合评价标准,就是对投标文件进行总体评估和比较,既按照价格标准又将非价格标准尽量量化成货币计算,评价最佳者中标;第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项标准是与市场经济的原则相适应的,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原则,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仍然是以投标报价最低的中标作为基础,但又不是简单地去比较价格,而是对投标报价要作评审,在评审的基础上进行比较,这样较为可靠、合理;4.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项规定是要用法定的形式肯定招标的成果,或者说招标人、中标人双方都必须尊重竞争的结果,不得任意改变;6.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这是采用法律形式促使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项特定的经济措施,也是保护招标人利益的一种保证措施;7.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这是规定中标人的履约义务,它是招标投标的落脚点,为此中标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中标人可以任意毁约,背弃合同,招标投标便成为一种没有实际结果的交易形式。同时,要禁止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的行为,谁中标只能由谁来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是一个特定的市场主体,并不能由他人代替,更要防止在转让时产生的种种弊端,所以禁止转让中标项目;8.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不得再次分包,分包项目由中标人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承担连带责任,这项规定表明,分包是允许的,但是有严格的条件和明确的责任,有分包行为的应当注意这些规定。中标。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衡量销售人的水平高低关键看销售人能否开发高质量的新客户。要成功开发新客户,首先做好市场调查、客户普查、客户筛选、目标客户确定、开发计划等前期性的开发准备工作。最后关键在于打动客户,消除客户顾虑与异议。但很多销售人却不知道如何消除客户异议。新客户开发过程中,销售人会经常遇到的异议有:1价格太高。2公司政策不灵活。3独家代理权。4市场不景气。5要铺底。我的资金很难周转过来,你们应该支援我一下,铺点底给我。6要保证金。我与你们公司没打过交道,你们应该给我点保证金。7缺乏资金。我现在资金实力有限,不想再考虑其他厂家了。8厂家关系。我与现有厂家感情很好,暂时不考虑引进其他厂家。9朋友关系。我与现有厂家xxx是多年的交情,不好意思再引进其他厂家。10生意小。我们生意做得很小,不方便到你们厂家进货,你们还是找别人吧。11运输。这里离你们厂家太远,运输不方便且运输费用高。12小公司。你们公司是小公司,我们只经营大公司的产品。13厂家约束。我与现有厂家订了合同,等合同到期了再说吧。14专销奖。现有厂家给了我专销奖,我不能再经营其他厂家的产品了。15决策权。经理不在家,我不好做主,等经理回来后再说吧。16历史问题。xxx经营你们公司产品,反映不是很好呀。17市场冲突。你们的产品xxx在经营,他不是卖得很好吗?”以上列举的异议,使销售人与客户的谈判卡壳了,很难进行下去。实际上,以上异议并不一定是客户的真实异议,可能只是客户委婉拒绝的一种方式。客户产生异议的主要原因有:1客户想和厂家讨价还价,还想向厂家争取更加优惠政策。2客户对厂家及厂家产品不了解,缺乏信心。3客户听信了其他人的谗言。4客户心中还有顾虑。5客户没有增加经营厂家或品牌的需求。因此,面对客户的异议销售人不要轻易下结论,首先要分析和判断客户异议的真假及产生的原因,然后对诊下药那么,怎么才能消除客户的异议呢?1.当客户异议产品价格太高时1原因分析。客户提出销售人销售的产品价格太高的异议,可能是厂家产品价格确实要高于其他厂家或品牌的价格,客户则担心产品卖不出去;也可能是担心产品价格太高,自己的利润下降,没有钱赚;还有可能客户是想通过心理战,要求销售人把产品价格进一步下调。2策略与方法。①当你调查获知,你所销售的产品比其他厂家或者品牌差不多,甚至还低时。你认为我们产品价格太高,是与哪个厂家、哪个品牌的哪种规格的产品相比较呢?”“你能不能告诉我,xxx厂家xxx规格的xxx品种是什么价格吗?”“据我了解,我们的价格与xxx品种的价格差不多……。注解:厂家产品价格高,不应简单的与竞争对手比价格,而是应与竞争对手比价值,同时有一整套的推广策略、方案与计划。并将这些道理,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告诉客户,引起客户的理解、认可与共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