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是真的吗

黎珠博 2019-11-05 21:33:00

推荐回答

直接登录网址: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查询操作介绍:一、打开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网址:二、可以看到有投资信息登记按扭。点击进入三、选择案件进行查询,以艾利财富举例说明。四,就可以看到其相关的案件资料信息。五、需要退出时将鼠标拖动至页面底部,看见有关闭按扭点击退出即可。扩展资料内容介绍:公安部组织建设的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2019年02月13日起正式启用,并首先对“e租宝”及其关联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投资人开放。据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特别是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办的“e租宝”及其关联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众多、涉及地域广泛、电子数据量巨大,仅用以往取证方式处理不利于海量电子数据及时汇总、统计、核实、甄别。为利用信息化手段方便投资人登记相关信息,便于投资人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加快各地公安机关办案进度,尽快查清案件事实和投资情况、依法统一处置涉案资产,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公安部组织建设了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该平台具备身份和投资信息登记、登记注意事项信息发布等功能,今后还将用于公安机关公告的其他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公安机关建议“e租宝”案件中未赎回资金的投资人在登记期限内及时登记,以免延缓案件查处、资产处置工作进度,影响自身及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同共和国公安部-公安部开通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首对“e租宝”案件投资人开放。
米天光2019-11-05 22:02:49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如果非法集资案件到了法院,法院会组织清退,清退阶段会把剩余的全部钱款返还给集资人,余下的被集资组织者花费完的不予补偿,由集资人自行承担。
    黄登花2019-11-05 23:02:34
  • 一、登记平台及网址: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二、登记期限: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5月13日。三、登记人员范围:购买“e租宝”及“芝麻金融”产品未赎回的投资人。四、登记内容:投资人的身份信息及投资情况。五、登记及核对时效:登记期限结束前,投资人可对登记信息进行更正和补充。公安机关将在登记期限结束后对投资人的身份信息和投资信息进行核对,适时公告投资人登录查看核对结果。核对后的投资信息将作为资金返还的参考。
    赵颖雷2019-11-05 22:19:56
  • 是真的,公安部已开启信息登记平台。一、登记平台及网址: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网站地址:ecidcwc.mps.gov.cn二、登记期限: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5月13日。三、登记人员范围:购买“e租宝”及“芝麻金融”产品未赎回的投资人。四、登记内容:投资人的身份信息及投资情况。五、登记及核对时效:登记期限结束前,投资人可对登记信息进行更正和补充。公安机关将在登记期限结束后对投资人的身份信息和投资信息进行核对,适时公告投资人登录查看核对结果。核对后的投资信息将作为资金返还的参考。
    黄玥2019-11-05 22:05:59

相关问答

凡是《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件的都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涉嫌犯罪条款的情形: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