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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法院审判第一次离婚案件,没有上述原因,一般的原则是不准予离婚。上述原因还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第二次再申请起诉离婚,一般情况下都判离。至于怎么在法庭上说,只要你把自己的话在法庭上说出来就可以了。
车岩鑫2019-11-05 22: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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