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与合伙人制的根本区别

黎甲文 2019-11-05 2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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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阿米巴经营模式”属于企业“经营权”的范畴,是在企业内部推行哲学共享、划分经营单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伙伴式经营模式,企业提供平台机会和资源,让你就像老板一样经营自己的组织。B:“股权激励”属于企业“所有权”的范畴,是你作为企业股东之一的方式参与经营,成为企业股东就要履行股东的责任,不仅仅包括赚钱的时候有分钱权利,也包括亏损甚至破产的时候承担偿债责任,既有收益,也有风险。企业在做股权激励之前不妨先推行“阿米巴经营模式”,将企业的经营根基打造牢固,塑造筋肉结实型的经营体,然后根据企业发展不同阶段、所处的不同行业推行合适的“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可以作为“阿米巴经营模式”中对个人长期激励方式的一种选择。
齐晓刚2019-11-07 14: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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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人指的是:创始股东和联合股东之间合伙的进退制度。股权激励,分内部和外部股权激励。内部指给内部高官和员工。外部指企业上下游。
    龚巍巍2019-11-05 23:03:13
  • 合伙人模式针对是股东之间股权合伙关系,股权激励针对内部员工股权激励机制。
    车峰远2019-11-05 22:20:46
  • 很多这种情况,去面试,动不动就画饼,说股权期权,听到耳朵都起茧了,一家公司发展如何取决于老板,业务出身的对业绩基本要求,基础出身的除了技术什么都不管,说白了,您只是被大老板请过去完成0到1而已,1往后的基本不考虑你了~来自职Q用户:孟先生合伙人制是目前很多创业型公司推崇的模式。由于每个人的理解不同,造成了市场的混乱。股权激励,合伙人经营都需要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注明股权的方式及日后是否可以灵活变现。建议多参加这样的培训,只有自己了解了,才可以保证自己的权益。来自职Q用户:苏女士。
    黄生鹏2019-11-05 22:06:56
  • 中小企业更需要合伙人说案例的时候,往往都在谈大型企业,但事实上,中小企业更需要优秀的同事、有潜力的员工来为发展添加动力。这些核心人才未来将会以合伙人的身份真正主导自己的事业与未来,而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是所有企业发展的必备基础。所以合伙人制不仅属于那些有钱的大公司,更属于创业公司,也最终将属于传统企业。好的合伙人会比爱人更懂你任正非在华为内部曾经说过一句话:“把指挥权交给离炮声最近的人”。这句话就体现出来华为已经形成了官僚文化,所有人都要根据流程层层上报,最后会贻误战机。而合伙人制度就是要解决这样的问题,所有人都将对待自己的爱人一样对待工作,而和好的合伙人一起工作,就像跟自己爱人在一起一样,可能还会更加有默契、文件签署权与分红收益权、增值收益权等是可以相对分拆的。其实,很多内部股东并不在意前两项权力,他们更关注的是收益大小、回报高低。另外,企业可以构建合伙人制度,适当授予内部合伙人一定的参与权和经营权,让内部合伙人推动企业变革和发展。建议七:因需而设、以效定型说明:每家企业适用的股权激励模式可能各不相同,应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设定。当然,选型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容易落地、分步实施、效果卓著。特别推荐我们独创的OP内部合伙人模式。很多中小微企业不一定适合做股权激励,但都可以在任何状态、阶段下实行OP内部合伙人模式。中小民营企业实现股权激励有哪些主要障碍与风险:坐享其成-回报高怕员工没创造力怎么办?回报存疑-回报低怕员工不愿意投入怎么办?失控风险-老板会失去对创始企业的控制力吗?诚信风险-数据不透明利润不准员工能信任吗?操作风险-如何退出才能灵便且相互保全?经营风险-财务不规范经营信息不便公开怎么办?法律风险-税前净利润数据要公开吗?你懂的!效果风险-做股权激励未必能激励到人怎么办?合伙人与股东有什么区别?股东主要合的是钱。合伙人主要合的是力。股东讲投资回报、看报表讲收益。合伙人讲贡献回报、看数据讲经营。股东权力大,属于所有权。合伙人利益大,属于收益权。股东退出难,受法律保户。合伙人退出易,有契约维护。股东有风险,要有创业者的勇气。合伙人不承担经营风险,但要有奋斗者的拼劲。股东可以是个体,强调资本。合伙人必须是团队,旨在人本。其实顶层股权设计布局优先于做股权激励股权布局:就是指企业应该提前规划顶层设计模式,在不同时期采用不同的方式顶层分配模式,从而达到有效的激励作用。
    龚岩栋2019-11-05 22:03:46

相关问答

投资人指的是特定经济主体为了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的标的物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人。合伙人,就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发挥各自优势,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人。投资可分为实物投资和证券投资。前者是以货币投入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一定利润。后者是以货币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间接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人与合伙人都是属于企业的出资人,而投资人投资企业时成为公司的股东,不一定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而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时,成为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共同经营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有限合伙人LP与普通合伙人GP的本质区别:一、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二、与本企业交易方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三、在竞业禁止方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四、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六、在出资方面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法。
1、法律层面不同合伙人存在于合伙企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分。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存在于有限公司当中,享有《公司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公司治理层面不同一般公司当中的创始股东、真正参与公司运作管理的股东成为合伙人。而仅仅投钱,追求回报,不参与经营的投资人成为股东。3、命名限制不同合伙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公司名称必须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4、资本金限制不同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5、缴纳税费不同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对其所取得的公司红利或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房地产信托面临的风险
1.国家宏观政策影响
当前中国房地产业发展面临复杂多变的宏观政策形势随着央行121号文件和国务院18号文件的出台房地产通过银行融资的难度增大信托公司的竞争优势虽然开始显 现但同时也将风险转移了过来2005年银监会出台了212号文件明确提高了现在贷款类的房地产信托门槛原来占60%以上的房地产信托门槛提高了因此影响到 了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的规模和发展。
2.房地产自身行业风险
房 地产投资增长率与国家经济增长速度相一致国家对房地产政策的调整直接关系到房地产信托例如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房地产的繁荣和衰退都是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的 结果如果房产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了居民消费承受能力就可能存在房地产泡沫如果泡沫达到一定程度就必然影响到房地产信托根据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最新发表的调查 报告显示2005年1—12月份我国房地产投资增幅不断降低其直接原因就是国家针对局部地区房地产行业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了宏观调控房地产自身行业风险增 加了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产品的风险。
3.项目自身及市场风险
信 托投资公司通过控制抵押率、向项目公司派驻管理人员等控制项目风险但这些风险控制措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即使是投资于成熟物业的房地产信托也需要公司拥有专 业的房地产投资分析和投资管理人员市场风险是由于价格变动而造成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主要有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通货膨胀 风险等这种风险可分为系统分险和非系统风险是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因而把握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走势必须系统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利率调整、消 费文化等因素而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土地供应、建筑材料价格、消费者购买力等诸多因素的变化也可能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产生较大的波动。
4.产品设计上的缺陷
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产品的主要缺陷是没有引入保险公司的保险概念即一旦项目灭失或者损害基本都是由投资者买单公司的项目推介人员也是承认具有这样的设计缺陷但是如果真的小概率事件出现了那么投资者便会遭受巨大的损失。
5.信息不对称
为 了合作和共同的利益房地产企业和信托投资公司间存在隐瞒事实的问题比如和该公司合作的某房地产企业为了融到资金只证明了自己的经验和实力避讳自己曾经在项 目上出现的诚信和管理事故等问题而信托投资公司也未能深入考察企业的真实情况如企业的过去和现在的内在管理能力、财务风险防范能力等而信托投资者对此风险 的真实程度可能只凭借信托投资公司出据的书面或者口头上的说明去判断因此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真实的情况往往会被部分掩盖或者忽视。
6.财产流动性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的信托财产多以土地、房屋、股权等形态表现担保措施主要为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抵押如果融资方未能按期偿还本息公司又无法及时变现信托财产或行使抵押权则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
7.财产所有权风险
《信 托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 的行为我国的信托业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础上委托行为不需要财产权的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财产制与可控的位置这样做虽然信托投 资公司可以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当业务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时如 购买股票、银行开户、缴纳税款等信托投资公司由于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操作中会面临许多困难处理不当会形成所有权风险。
8.信托公司管理不善风险
《信 托法》规定受托人违背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信托投资公司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可能存在 着这些行为产生大量的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在信托投资业务中信托投资公司追求最高的回报率在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的情况下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项目选择不当时投 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达到预期收益、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