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刚刚故去。母,已故5年。留有这样自书遗嘱“王李的房子留给王小。”问题1父亲王

连中鄂 2019-11-05 21: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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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需要录像;2、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3、自书遗嘱不需要证人就当然的具有遗嘱的效力,这一点不同于代书遗嘱需要证人来证明。
齐明珠2019-11-05 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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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我父亲,刚刚故去。母,已故5年。留有这样自书遗嘱:“王*·李*的房子留给王小*。问题:1父亲王*没有落款签字.2没有落款日期。此自书遗嘱生效吗?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没有经过公证对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不会产生影响,只要该自书遗嘱处分的是立嘱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并由立嘱人亲自书写和签名的,该遗嘱就是有效遗嘱,应该按遗嘱的内容执行或分配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者丧失了继承权时,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没有先后顺序,一般情况下都均等的分割遗产。以上是法定继承,遗产继承优先于于法定继承,如果你们能找到你叔叔生前所立的书面遗嘱,则按书面遗嘱继承。如果只有口头遗嘱,则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遗嘱。
    龚小莲2019-11-05 22:03:07

相关问答

  随着现代社会,很多问题也开始逐渐冒出了头,许多家庭会因为非婚生子女能否继承父母的遗产而闹的不可开交,那么作为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条件有哪些? 感觉这个问题似乎离我们很遥远,通常我们会在电视剧中看到什么富商大佬在外面有私生子,很多私生子都不被家里承认,没有良好家庭条件的庇护。那我们回归现实社会,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其实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是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的。不管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子女,或者是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继子女,在我们国家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地位,他们都具有平等的继承权。 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并非由结婚证而决定。其实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受到影响,也就是说并不是你们双方没有结婚这个孩子就不是你的了,真正确定子女和父母关系的是亲子鉴定。所以说,子女的继承权不会因为父母没有结婚而被剥夺。而那些没有与父或母一起生活的子女,或者子女与父母虽有抚养关系但没有血缘关系的子女他们都拥有平等的权利继承父母的遗产。因此不管是非婚生子女还是婚生子女,他们在继承遗产时都有平等的权力,除非遗嘱本身已经确定好了遗产的分配,不然遗产是有平等继承的。  。
2003年12月初,梅艳芳立下遗嘱及信托基金,将自己两处物业赠予好友刘培基,预留140万人民币给4名外甥及侄女作教育经费。剩余遗产委托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管理,每月支付给母亲覃美金约58000元人民币作为生活费直至母亲去世。遗嘱中还特别指明,直至覃美金去世,所有资产会扣除开支捐给妙境佛学会。据悉,梅艳芳去世时留下价值约3000万至3500万港元的资产,随着香港房价上涨,其遗产2019年被认定升值到港币近1.7亿元。扩展资料:梅艳芳在遗嘱中载明,将名下位于伦敦与香港房产留给刘培基。刘培基是梅艳芳最好的朋友之一,从1982年起负责梅艳芳的服装设计工作,包括梅艳芳葬礼上的白色旗袍也出自他手。2003年12月30日,梅艳芳去世,享年40岁。2004年初,梅艳芳的母亲覃美金坚称,梅艳芳是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签订遗嘱,故法庭应判遗嘱无效,希望独得亿元遗产。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开始了这场遗产之争。2019年3月和2019年8月,梅艳芳的哥哥梅启明和母亲覃美金又将遗嘱执行人、主诊医师、遗产受益人一并告上法院,质疑三方串通欺骗梅艳芳立下遗嘱窃取其遗产。对于梅家的控告,三被告坚称梅艳芳立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把遗产交给母亲打理,是担心母亲不善理财,花尽遗产后生活无依。2004年到2019年的七年多来,梅艳芳的母亲覃美金多次上诉,屡告屡败。2019年5月10日,香港高院下达终审判决书,梅艳芳的母亲覃美金再次败诉。7月18日,梅覃美金对阿梅的“遗产案”早前在终审法院终极败诉仍不服气,在中环一间银行总行前拉上横额抗议,以示不满。梅艳芳遗产案。
我国海外信托业务长期以来主要由外资银行 或新加坡香港等独立的信托公司开展,本土机构海外信托服务供应严重不足。本土机构的海外信托业务随着家族信托业务发展才开始兴起,大部分家族信托都是离岸信托结构,2013年年初平安信托 发布了内地第一只家族信托,海外信托起步更晚。除了受信托业整体发展落后影响外,国内信托公司的海外信托发展滞后主要有四点原因:
一是无法设立分支机构。信托机构设立海外子公司一直在构想中,相关法律法规迟迟未出台,目前只有中融信托、中诚信托 、中信信托 、建信信托 、上海信托5家信托机构设立了境外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信托机构的境外子公司新设处于停滞状态。
二是缺乏境外投资经验。我国信托机构2010年才开始布局海外业务,由于缺乏投资经验,初期更多的是与海外投资经验丰富的机构合作,或者是直接和海外机构合作。即便是现在有18家信托机构拿到了QDII 额度,也有不少信托公司把QDII额度直接转卖,真正自己做海外投资业务的信托机构寥寥无几。
三是存在法律监管障碍。海外信托的一切业务都要受海外法律监管,不同的国家法律环境不同,信托监管政策也不尽相同,而国内的信托机构短时间内无法迅速熟悉海外多国的法律法规,连开展海外业务都尚需辅助,更难独立设立海外信托。
四是前期需求不足。设立海外信托大多是为了避税、代际传承等特殊目的,因而海外信托中事务管理类信托居多,而事物管理类信托需求长期不足,2014年之前事务管理类信托占比不足20%,近几年需求才逐步增多,反超传统投融资类信托,占据超过半壁江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