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之前中国的税收体系是个什么情况?即税收怎么征收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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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税制改革的背景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政府的融资格局经历过两个不同的阶段:第一阶段:大致由1978~1994年,其结果是形成了“弱财政、强金融”的格局;第二阶段:由1994年开始,至今仍在进行中,这一时期财政融资能力与金融融资能力变化的方向与第一阶段恰恰相反。1978至1994年间,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在“放权让利”的原则下展开的。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被地方财政包干体制所代替,通过扩大地方政府的财权和财力,调动了各地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从总体上看,“放权让利”的效果是显著的,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持续高速发展。而作为“放权让利”题中应有之义,财政汲取能力的降低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弱中央”的状态使得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削弱,中央财政陷入了严重危机。于是时任总理朱镕基在访美后,将美国的联邦财税制度引入国内——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这一改革致力于破除地方财政包干体制的种种弊端,根据事权界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范围,并通过提高中央在财政收入增量中的集中比例,扭转了中央财政在财政收入分配中的不利地位。1994年中央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例一下子从1993年的22%提高到了55.7%,此后也一直保持在50%左右。二、1994年“分税制”改革1994年的税制调整和征管体系改革。主要内容包括如下方面:以公平、中性、透明、效率优先为原则,调整了流转税制,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体系。归并和统一了所得税,力图消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的种种差异。配合“分税制”,改革了税收征管体制,明确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税种及征收管理权限,实行了中央税与地方税分开征收,两条线垂直管理的体制。国家税务总局作为我国税务管理工作的最高职能机构,代表国家实施税务管理的职能。其下按税种管辖权限及财政收入分配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地税管辖税种三、我国的财税体系随着2019年5月1日我国“营改增”完美收官,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地方失去了最主要的流转税种——营业税。国内财政收入形势与1994年“分税制”改革正好相反,中央完全扭转了收入不足的局面。反之,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吃紧。随着企业所得税也跟随增值税归国税征管,地方税务局面临无税可管的尴尬局面,国地税合并成大势所趋。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均采用不同形式的分税制,推行分税制的前提是必须清晰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分配,这将成为我国下一步财税制度改革的目标。
齐晓娴2019-11-05 22: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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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是我国财税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运行七年来的实践证明,分税制在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财政运行机制、保证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增强中央财政调控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必须看到,为减少出台的阻力,这次推出的分税制改革,采取了一种比较温和的渐进方式,这就决定了这次分税制改革的不彻底性和过渡性。因此,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深入分析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进一步完善分税制,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面临的重大任务。一、我国分税制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市场机制作用不到时或无法作用的领域,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实施调节,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2.选择合适的转移支付模式国际转移支付模式有两种,一是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制度,二是以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制度。依据我国当前和将来一段时间的经济改革状况,我认为我国不宜推行横向转移模式,而单一的纵向转移模式操作简便易行。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采用了这种模式,我国长期以来一直采用这种模式处理政府间分配关系,已有丰富经验,因此,应通过法律化、民主化的制度设计增加透明度,减少随意性,逐步健全我国的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制度。3.合理运用转移支付手段根据转移支付手段的不同功能和我国转移支付的目标,我国可以设置一般补助、专项补助和特殊自然灾害补助。4.科学运用因素法今后财政体制将保持长期相对稳定,用因素法代替基数法考核地方支出是必然的。因素法的主要内容是,找出对地方财政支出有影响的一般因素、社会发展因素、经济发展因素和其它特殊因素,并确定各类因素所占的分值或计分权数,然后分别计算出各地区的分数,把所有地区的分数加总,去除中央财政的财力支援总数,得出每一分所对应的补助数,这样根据每个地区的分数最后就可以得出该地区应得的补助数量。5.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逐步规范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大力加强财政法规建设,全面实施预算法,以立法形式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划分标准,确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保证中央政府掌握大量的激励资金。6.规范转移支付管理机构的设置鉴于我国目前转移支付资金有限,财政部是专职主管政府资金分配的部门,运转高效,我国转移支付管理机构设置,目前应采用财政部内设机构的形式。并且转移支付方案确立后,要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总之,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较以往历次税制改革都有了很大的飞跃,通过七年的实践检验,不断地对个别税种、税率、税目进一步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现已经初步建立起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新税制。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完善,我国的分税制会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加完善,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辛培建2019-11-18 22: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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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分税制按照征收管理权和税款支配权标准划分,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中央财政的税种,属于中央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税种,属于地方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方式分享的税种,属于共享税。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1、分税制是一种涉及多种财政要素、多种财政行为的综合性财政体制。以法定形式划分税收收入是划分财力的关键,而财力的形式受制于财政权的划分,财政权的分配又是依据各类、各级国家机关的性质和职责的,通过分税制可以将财政权分配关系的各个方面联系起来,因此,分税制是一种含税收管理体制的财政体制。财政权由财政立法权、财政行政权、财政司法权构成,分税制立法必须划清三种不同属性的财政权并进行合理分配。 2、分税制是分设机构、划分事权、划分财政权三者相统一的财政体制。依我国宪法,财政权中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是分别由不同国家机关行使的。世界上不少国家还分设国家税务行政机关与地方税务行政机关,并设置了专门的税务司法机关。各类国家机关的职责不同,事权也不一样,划分财政权应与各自的事权相一致。机构分设的目的是为了划分事权和财政权,划分财政权和事权亦要求机构分设。 3、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共同选择的一种分权式财政体制。市场经济是自主、分权的经济,它为分税制的实施创造了条件,即中央和地方在政治上和经济上进行适当分权。分税制作为一种分权式财政体制与经济体制是一致的。在中央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地方并无独立的财政权,缺少实施分税制的基础。 4、分税制是一种以配套齐全的法律体系进行保障的规范化财政体制。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无疑要求构建完善的财政体制法。在市场经济国家,通常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实行分税制,并在宪法中确认各类国家机关的职责及相应的事权,为分税制提供国家基本法上的依据。在此基础上,通过法律将分税制各个方面的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分税制立法内容的建构 各国分税制立法的模式虽不尽相同,但其立法内容的建构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规定在各类、各级国家机关之间主要划分财政权中的立法、行政、司法三项权力。分税制立法的核心是划分财政权,主要目的是使各级政府具有与其事权相称的财力。各级政府的财力是由各级政府财政收支范围和转移支付规模决定的,财力受制于财政立法权和财政行政权。具体而言,分税制立法至少应包括以下六大方面的基本内容:1.分事权。划分事权是分税制实施的基础,划分事权的关键是将财政立法权与财政行政权分开,将各级政府的事权分清。分清各级政府的事权首先应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能,着重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明确政府应承担的社会事务、经济事务的范围,防止政企不分;二是将政府事务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分配,防止权责不明。故将有关事权在各级政府间划分并不等于均分事权,要充分考虑各级政府的实际情况,遵循适度分权、受益、职能优势原则。下级政府有能力承担的事务,应由下级政府办理,上级政府所负责的事务须是不宜由下级政府承担或下级政府无力承担的事务;一项事权应分配给哪一级政府可以依据其行使事权受益范围所涵盖的行政区域决定;各级政府都有处理不同事务的优势,在划分事权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 2.划分国家财政级次并确定各级财政的收支范围。国家财政的级次通常是一级政府一级财政,财政支出范围是由各政府的事权决定的。划分财政支出范围一般遵循以下标准:凡是规模庞大、需要巨额资金和高新技术才能完成的经济事务或社会事务方面的支出,应由中央财政承担,否则由地方财政承担;财政支出受益对象遍及全国的,应属于中央财政支出范围,仅及于某一地方的,由该地方财政承担,财政支出的计划或标准须全国统一的,属中央财政支出,须地方因地制宜的,为地方财政支出。据此,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现宏观调控所需的支出以及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划分财政收入的范围应遵循事权与财力相结合的原则。划分财政收入范围应以财政支出的范围为依据,确保中央集中全国大部分财政收入,因为中央政府除直接安排消耗性财政支出外,为实现宏观调控还必须安排大量的转移性财政支出。划分财政收入的关键是划分税收收入,并符合效率、适合、相当、经济等多项原则。 3.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范围。划分财政收入的范围应遵循事权与财权相结的原则,并以财政支出的范围为依据。划分财政收入的范围应确保中央财政集中全国大部分财政收入。具体包括:其他专项财政收入的划分。 4.建立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将其财政收入按照法定标准、程序划转给下级政府作为其收入来源的一种拨款形式。根据财政收支法划定的初次财政收入范围,中央政府集中了全国60%以上的财政收入,但按法定财政支出范围,全国大部分消耗性财政支出由地方直接安排。中央与地方这种纵向的财政收支差额是由转移支付来实现平衡的。此外,由于同级不同地方财政收入水平上的差距,许多贫困地区维持机关正常运转的财政支出都不能保障,同级不同地区间财政收支差额也需要转移支付来平衡。因此,转移支付对于弥补地方财政收支差额,维持整个国家各个地方财政负担的公共服务最低标准,以创造全国统一市场、实现经济稳定有重大意义。转移支付有一般转移支付和特殊转移支付之分。前者又称整体性支付。上级政府对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用途不予限定,由下级政府自主支配使用。后者亦称专项性转移支付,它是上级政府依照特定目的和条件对下级政府的特殊补助,其主要目的是支持某一地区难以承担的全国性或跨地区性项目,以及上级政府所鼓励发展的行业或项目,实现国家特定调控目的。5.划分财政行政权。财政行政权主要是各级政府运用国家所赋予的依法组织财政收入和安排财政支出的强制性的权力,如公债发行权、税款征收权等。这种权力不同于财政立法权和财政司法权。财政立法权、财政司法权虽然也具有国家强制力,但财政立法权是针对各类财政事务制定和发布法律的权力,财政司法权是针对财政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力。但财政行政权应受制于财政立法权和财政司法权。划分财政行政权的总原则是,各级政府及其财政主管机关依照财税法,对属于该级财政收支事项独立行使财政行政权,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行使监督权。 6.划分财政立法权。根据法治原则,各项财政权的划分最终表现为立法权的划分。政治体制及立法体制上的差异造成各国行使财政立法权的机关不完全相同,以及中央与地方财政立法权的分配办法各异。在西方国家,税法必须由议会制定,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大小因各国国家结构实行联邦制或单一制有所不同。在我国,宪法对立法权在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作了划分,这种划分适用于财政立法权的划分。这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最高财政立法权,财政法律是制定财政行政法规、财政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国务院根据国家权力机关授权,可进行财政委托立法,也可以制定财政法律的实施条例;法定的地方权力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需要,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财政法规。
赵风蕾2019-11-05 23: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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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下级政府之间的事权模糊不清,财政与事权不相匹配。分税制财政体制虽然对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都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财权与事权不统一的矛盾依然突出。一方面,“中央出政策,地方出资金”。有些应由中央承担的事务,让地方承担了支出责任。另一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安排专项资金上存有不合理的交叉扯皮现象。再一方面,分税制财政体制横向调节力度不够,拉大了地区间的贫富差距。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出发点之一是承认既得利益,在调节地区间的差距上没有采取直接有效的措施,只是希望中央通过在财政收入增量分配中多得财力,同时实行转移支付制度来缩小地区间的收入差距。然而,新出台的一些政策措施还不自觉地拉大了地区间的收入差距。如分税制财政体制在新增收入的分配上实行“一刀切”的上缴和留成办法,忽视了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差别。客观上使得一些高比例留成的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收入虽大幅度增长,但可用财力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却在逐年下降。而原来一些低比例分成的经济发达地区得到了更多的财政利益。这种逆向分配的格局,进一步加剧了地区间的贫富差距。2、财政收入预算级次的划分不够规范,国地税收征管不协调,地方税收体系越来越弱化,地方财政收入的空间受到严重挤压。表现在:一是没有完全遵循分税的原则。比如铁道、民航等部门的所有税种均作为中央财政收入,不符合分税的原则。二是税收返还的办法既不合理,也不规范。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以1993年为基数逐年递增的。没有按“两税”实际增量的绝对额返还,存在重复打折的现象。三是征收不协调。实行分税制以后,税收征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由于财政收入级次划分的不规范,同一税种分配和使用与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不相适应。相当部分专款用于地方事权范围和支出,体现中央事权和宏观调控的作用不够。分配的办法也有待进一步规范。三是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某些补助地方的资金,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农业开发投资等,还没有统一纳入中央政府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范畴,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统筹运用存在脱节现象。
齐文焕2019-11-05 2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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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是时常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制度,这是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公共财政的理论确立的,是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分配关系的比较好的办法,。我所进行的分税制改革,就是吸收起优点,结合我国情况,建立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这次改革,概括来说,最基本原则和内容有三点:⑴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划分税种。从我国现在的情况看,中央政府和政府各处的基本职责总体来说是清楚的。简单地说,国防、外交、芜菁、重点建设、中央财政负担的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直属行政事业经费等由中央负责;其他则由地方负责。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分税,维护国家权益和实现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都应是中央税。具体来说,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铁路、银行保险等部门集中交纳的收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发给金融业务营业执照的金融企业所得税,划作中央固定收入;其他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如所得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划分地方固定收入,把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共享税,包括增值税、证券交易税和资源税。其中,增值税实行中央地方“七五、二五”分成;政权交易税,即现在以印花税形式对证券交易征收的部分,主要集中在上海、深圳等城市,但税源来自全国各地,不宜作为当地固定收入,所以实行中央地方“五五”分享;资源税,主要考虑体现资源国有,国家要保留分享的要务,目前由于大部分资源税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资源大省都是财政穷省,大部分资源税可以先留给地方,个别税如海洋石油的资源税归中央。⑵中央地方分开机构税收。税种分开了,税务机构也要分开,要分别设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各征各的税。这是分税制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一个重要优点,机构不分就难以保证中央收入。⑶重要要集中必要的财务。根据分税制国家的通行做法,中央直接组织的财政收入要占60%以上,中央支出占40%左右,然后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把20%左右的收入拨给地方政府,用于指定项目,中央政府之所以要掌握全国财政收入的大部分,这是因为它肩负着稳定货币,保证国防、外交的需要,缩小地区间的贫富,支持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的任务。所以说,这是国家统一、经济发展、长治久安的需要。我国1981年时,中央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7%左右,1992年下降到38.6%,11年下降越来越严重,财政赤字由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每年20多亿元发展到实行“分税制”以前的200多亿元,如果把债务收入包括在内,实际上是近900亿元的赤字。这种状况如果不改变,宏观调控、资源优化配置,都难以达到。
龙小青2019-11-05 22: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