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信托法修改过几次?

龙帮强 2019-11-05 22: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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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没有修改过吧。
车少飞2019-11-05 23: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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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没有修改过。
    chaniuduan2019-11-10 06:04:57
  • 信托法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后并未作出修改。
    齐朝华2019-11-05 23:00:17
  • 中国信托法2001年颁布之后,尚没有修改过。
    龙小翠2019-11-05 22: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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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诚已投资4000亿元收购英国一半地区,顺便帮助华为赢得200亿订单!随着改革开放,许多香港企业家在中国投资,尤其是房地产,为香港的富人赚了很多钱。但今年,香港许多房地产大亨纷纷在中国出售房地产项目,并相继兑现,吸引了很多人的关注。当然,最受欢迎的是中国富豪李嘉诚。此前有报道称,李嘉诚旗下长江基建将收购英国西北电力公司,交易价值高达20亿英镑。目前,英国近30%的天然气市场、四分之一的电力市场和约5%的供水市场都归李家诚家族所有。网友说,李嘉诚买下了英国一半的土地,可以说是敌人。但最近,李嘉诚也在出售旗下的房地产项目,这引起了外界的诸多猜疑。不过,长江集团很快做出了澄清,因为其房地产项目众多,而且有些调整是正常的。过去6年,李嘉诚确实在欧洲套现1700亿元,投资4000亿元,控制了英国一半的水电市场,相当于购买了英国一半的土地。不得不说,李嘉诚的眼光是独一无二的。当时英国正处于低谷期,也是李嘉诚投资的最佳时机。未来的收入将翻倍。这些行为让李嘉诚在英国有了发言权。在华为被美国禁止使用之前,它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李嘉诚挥了挥手,让他的英国电信公司使用华为的5G技术。李嘉诚斥资4000亿收购了英国一半的土地,还顺便帮助华为获得了200亿订单。我们不得不说,李嘉诚是霸道的。在此之前,英国第一次5G直播及时使用了华为的技术。从画面的流畅性可以看出,华为的技术还是很优秀的,但是没有你的帮助我们做不到。诺基亚总部英国和芬兰位于欧洲,但李嘉诚致力于帮助国内企业发展。这也是李嘉诚作为首富的独特愿景。华为确实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如果国内企业互相帮助,那么美国的禁令根本就不是问题。
房地产信托,就是信托投资公司发挥专业理财优势,通过实施信托计划筹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委托人获取一定的收益。房地产信托是信托产品的一种,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是房地产信托产品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亦是当地产证券化的重要手段,就中国而言,尚没有真正国际意义上的REITs。房地产依托机构筹措资金的渠道、方式与银行大不相同,其主要方式有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存款、集资信托和代理集资、资金信托、共同投资基金等,形成了房地产信托融资。
房地产信托有几个优势:
1、不受银行贷款约束可以不受通过银行贷款是企业自有资金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的约束,也能弥补121号文规定的只有主体结构封顶才能按揭所造成的中间消费融资的断裂。
2、创新空间宽广,具有巨大的灵活性。信托具备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长夜市场的综合融资平台优势。可以针对房地产企业本身运营需求和具体项目设计个性化的信托产品,突出表现在信托对不同阶段、不同水平的项目都可定做解决方案。
3、具有“一法两规”支持的财产隔离功能。信托设立以后,其财产处于一种“特殊状态”:技能充分体现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医院、利益和特殊目的,又不记在委托人所有权益项下,独立于委托人其他自由财产而存在;它名义上为受托人所有,但又不失为委托人的自有财产。
小额信托投资的风险都有哪些呢?
1、道德风险
由于从前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或者作为产业集团公司的投融资工具,加上原先监管机构对其定位从事银行业务遗留了不少问题。虽然第五次整顿将其定位于从事真正的信托业务,并且《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益,要对受益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是由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天生的缺陷和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使得有些信托投资公司利用信托财产谋取自己的私利。主要表现在一是利用不当关联交易对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出或者掩盖风险或者抽逃资本金,二是将超过信托合同约定产生的信托财产收益化为信托投资公司的收益,三是挪用信托资金进行投资。
2、信用风险
信托产品的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违约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对信用风险信托产品主要采取担保的方式加以控制。根据《担保法》法定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信托产品设计上常用的是前三种,其中信托产品中运用的保证措施主要是第三方提供担保为信托产品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在实践中已出现的主要有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大型企业地方政府较特殊。
3、流动性风险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收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这意味着现有的信托受益权只能以合同而不是信托受益凭证方式成立。且不能标准化分割。信托合同的私募性质和200份限制,使得信托产品二级市场交易成本极高。现有的网上转让、银行质押贷款等转让方式无法满足流动性的需求。信托产品缺乏流动性使得与其他金融产品缺少套利空间,也就是信托产品可以向其他金融产品套利,而其他金融产品无法向信托产品套利。这不利于信托产品的优化配置资源和价格发现成为集聚风险的洼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