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送检报告手续是强制性要求吗?

龚存燕 2019-11-05 2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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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检验和3C认证主要有以下三点区别:一、定义不同:强制性检验:就是以国家硬性规定必须检验的产品或产品的某些项目。3C认证: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它是各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二、覆盖品类不同:强制性检验只包括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及环境监测4个方面。3C认证:2002年5月1日起,国家认监委开始受理第一批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的19大类132种产品的认证申请,现如今已经涵盖22大类159种产品。中国公布的首批必须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共有十九大类一百三十二种。主要包括电线电缆、低压电器、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玻璃、消防产品、机动车辆轮胎、乳胶制品等。后增加了油漆、陶瓷、汽车产品、玩具等产品。三、强制性体现不同:强制性检验的强制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检定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强制执行。2、检定关系固定,定点定期送检。3、检定必须按检定规程实施。3C认证的强制性体现在以下方面:1、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3C认证-强制检定。
齐旺梅2019-11-05 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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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检测市场按参与者的不同性质来划分,可以分为政府检验检测、企业内部检测及独立第三方检测。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政府检验检测突出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我国政府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来源主要在市场准入、监督检验检测、3C认证、生产许可证、定检、评优、免检等方面;企业内部检测则服务于企业自身的产品质量管控需求;而独立第三方检测主要体现所出具检测数据的独立性和公正全文。
    齐文玉2019-11-05 23:02:45
  • 要看合同怎么签订,质量不合格不是他们说了算的,要看国家机构出的检验报告全文。
    黄益绍2019-11-05 22:20:11
  • 只要检验单位报告具备资质即拥有法律效率。全文。
    赵音频2019-11-05 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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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政策规定而开办的。与商业险的区别: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性质上和职能上都有区别:1、开办依据不同。商业保险是依据《保险法》开办的,并由投保人自愿选择投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遵守保险合同的规定;而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依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保险条例》开办的,依法强制执行。2、保障对象不同。商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而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受害人。3、保障范围不同。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种基本保障保险,一般仅承保对人身的损害,而不承担对财产的损失,其赔偿金额也只是一个较小的金额;商业保险则可以承保更多的险种,确定更高的赔偿限额,作为法定保险基本保障的补充保险。4、归责原则不同。商业保险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一般以过失责任原则为基础,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负责赔偿,不承担因除外责任引起的赔偿责任;而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为了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是以无过失原则为基础的,即使被保险人无过失,受害人也能从法定保险得到赔偿。5、保险基金管理不同。商业保险的保险基金是依照《保险法》由商业保险人自己管理、运用的;而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基金则由政府的主管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信托人管理、运用。6、利润追求不同。商业保险的出发点就是取得合理的利润;而法定保险的目的是保障,采用不盈不亏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授权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国家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国家级或者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经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优先选用。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对抽查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第二十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第三十条 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第三十一条 样品的领用要严格执行相应的领用程序,有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样品的传递应当有详细的记录。第三十二条 检验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第三十三条 检验机构在检验前应当组织所有参加检验的人员学习检验方法、检验条件等,并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工作。第三十四条 现场检验要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操作规程。第三十五条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第三十六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第三十七条 检验结束后,在生产企业抽样的,应当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该生产企业,抄送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除按前款规定寄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应当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三十八条 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检验数据必须准确,结论明确。第三十九条 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留存,其余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经销企业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报告必须于上报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之前以特快专递寄出。